UGC是伴隨著以提倡個性化為主要特點的web2.0概念而興起的。它并不是某一種具體的業務,而是一種用戶使用互聯網的新方式,即由原來的以下載為主變成下載和上傳并重。現在UGC在移動網絡上的商用業務越來越多,移動UGC的業務即將成為移動通信領域的下一個熱點。
移動UGC蘊涵巨大商機
移動UGC的熱潮源自互聯網上的UGC應用,潛在商機巨大。根據eMarketer的資料顯示(見圖1),2006年,美國UGC廣告收入為4.5億美元,2007年實現翻倍增長,達到10.4億美元。預計2011年其收入將增至43億美元。
圖1:2006-2011年美國UGC廣告收入
在UGC蓬勃發展的同時,移動互聯網領域也開始朝著這個方向探索和嘗試。各大移動運營商紛紛推出基于移動互聯網的各種移動社區、移動視頻等共享類業務,或者直接與互聯網知名品牌合作,共同推動UGC在移動網絡上的發展。
目前移動UGC的業務形式主要為移動社區網絡和移動視頻共享,其中移動社區網絡已經在韓國、歐美國家形成規模。據Juniper研究表明,社區網絡目前是移動UGC的主流形式,全球用戶總量約為1400萬戶;全球移動UGC2007年的市場收入達到5.72億美元,其中移動社區網絡收入占50%以上。
UGC在移動領域的商業契機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手機使UGC產生內容的渠道越來越豐富
無論是互聯網還是移動網絡,越來越多的內容不再來自于傳統媒體或互聯網SP,而是直接來自于論壇、博客、社區、電子商務、視頻分享等用戶創作內容。尤其是手機功能不斷強大使用戶可以隨時隨地利用手機制作圖片、視頻,將自己所見所聞用手機記錄下來,能夠隨時隨地將這些內容傳遞給他人,而移動互聯網恰好可以起到橋梁作用。
2.巨大的潛在用戶群
用戶越來越習慣和喜愛自己創作內容,并與他人分享。在互聯網上,UGC最為活躍的BBS和博客領域已經有很大的用戶群體,并且仍在迅速增長。互聯網上的UGC用戶可以很容易地過渡到移動UGC。
3.形成新的商業模式和利潤
UGC在移動領域的發展將帶來新的商業模式和收入來源。由于互聯網在商業模式和管理機制上較為松散,對用戶創作的內容無法進行版權保護和收入分成,而在移動網絡上,運營商可以比較容易地將具有增值價值的內容與用戶進行收入分成。此外,移動運營商也可以通過這類業務刺激流量、獲得廣告收益等。
4.運營商獲得更高利潤
除了潛在市場巨大之外,UGC的參與者相對較少也是移動運營商發展的有利因素。在UGC的價值鏈參與者中,幾乎沒有傳統行業的企業,更多是互聯網新興網站,內容則來自分散的用戶,運營商在討價還價的談判過程中擁有主動權,這樣運營商往往可以獲得較高利潤。
5.提高用戶忠誠度
UGC不僅可以刺激用戶使用業務,提高運營商收入,同時也是運營商提高用戶忠誠度的有效手段。用戶不僅可以和自己的親朋好友分享自己的喜怒哀樂,還可以從自己創作的內容中獲得分成。
盈利和合作模式靈活多樣
UGC屬于新興的互聯網應用,無論互聯網業務提供商還是移動運營商都在探索它的商業模式。
移動UGC類業務現階段主要以移動社區網絡和移動視頻分享為主,除了刺激用戶數據業務使用量使得運營商獲得流量費之外,UGC還有其它三種盈利模式。
1.與提供內容的用戶分成
這種模式是UGC最具魅力之處。在互聯網上,UGC的內容大多是免費提供和分享的,而在移動網絡上,制作內容的用戶可以賺錢。移動運營商可以向下載這些內容的用戶收費,所獲得的收入將在移動運營商、內容提供者以及平臺提供商(如MySpace)之間進行分成,如“3”公司的視頻共享業務SeemeTV(見圖2)的收費和分成模式。
圖2:“3”公司See me TV業務分成模式[NextPage]
2.收取月租費
這種模式在各類增值業務中都已經得到應用,移動UGC類的業務也可以采取這種盈利模式,但收費必須非常低。因為用戶習慣了在互聯網上免費獲得類似的業務,如果收費過高無法將用戶吸引到移動UGC上來。
在英國,“3”公司于2006年3月引入kinkKommunity移動社區服務,可以為用戶提供圖片、視頻以及聊天功能,每用戶需交納1.49英鎊/月。AT&TWrieless的Rabble在線社區業務月租費為2.99美元/月。
3.廣告費
廣告也可以是移動UGC的一個利潤來源。廣告的盈利模式已經在互聯網領域獲得成功,在移動UGC上同樣可以實現,不過廣告在移動領域的應用仍處于起步階段,如何讓廣告與UGC業務緊密聯系以創造更多價值,還需要產業鏈各方積極探討。
除了盈利模式,產業鏈合作模式也是移動運營商需要考慮的問題,目前主要有三種合作方式。
1.運營商自營
運營商可以自己建設移動社區或移動視頻共享平臺,使用自己的品牌進行營銷。這種方式的優勢是運營商擁有更多的自主權,缺點是運營商缺乏UGC運營經驗,容易忽視用戶需求。
2.與白標(whitelabel)平臺提供商合作
白標(whitelabel)平臺提供商是指那些可以提供業務平臺,但使用運營商品牌的平臺提供商。這些公司往往規模較小,需要依賴移動運營商的市場力量。
3.與知名UGC網站合作
與互聯網上知名的社區網站或視頻共享網站合作,也是很多移動運營商的選擇,如Vodafone選擇與Myspace合作等。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可以使移動UGC業務借助原有互聯網品牌迅速聚集人氣,吸引用戶,畢竟這些網站在UGC領域有更多的經驗。當然,這種方式的缺點是只能使用網站品牌,運營商自主性較低,容易淪為信息管道。
新興行業需要完善
對于移動運營商來說,UGC是一種全新的觀念,需要在不斷地推出新業務中進行探索和嘗試,這個過程必然面臨很多問題和挑戰。
首先,應如何選擇內容。運營商必須通過有效的內容管理和篩選機制,將有市場價值的用戶創作內容通過合適的方式在業務平臺上進行展示,推薦給用戶;還可以通過對內容的二次開發,將有較大市場價值的內容進行商品化,成為新產品。但用戶創作的內容一般質量低、格式雜、缺乏清晰的分類,必須進行整理和優選。這些特點不利于運營商對內容進行二次開發和市場推廣,運營商需要在不斷的運營過程中尋找規律。
其次,商業模式仍不清晰。現階段移動UGC業務未進入盈利階段,運營商都在尋找可行的合作模式、資費策略和分成機制,在不斷的探索中積累經驗。
最后,運營商缺乏相應的經驗。傳統移動運營商并不擅長UGC,在發展初期都需要和業務提供商或平臺服務提供商合作。但是在選擇合作伙伴過程中,與互聯網知名社區網站或視頻共享網站之間的合作必須更為謹慎,否則運營商很容易淪為信息的管道,而喪失運營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