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的協議 2011年7月29日,阿里巴巴集團、雅虎和軟銀就支付寶重組一事達成協議。協議明確,支付寶將繼續為阿里巴巴集團及其相關公司提供服務,同時,阿里巴巴集團也將獲得支付寶的控股公司給予的合理經濟回報。
根據當時的協議,支付寶公司需支付知識產權許可費用和軟件技術服務費給阿里巴巴集團,該項費用為支付寶公司稅前利潤的49.9%。當支付寶或者其控股公司上市時,須以IPO總市值的37.5%給予阿里巴巴集團一次性現金回報,回報額不低于20億美元且不超過60億美元。
這次的調整 ——阿里及其股東將從小微金服上獲取更多回報
相較上一版協議,阿里巴巴今日招股書披露的新協議明確,阿里巴巴集團將分享小微金服的稅前利潤,而不再僅僅是支付寶這一家公司。與之相應,阿里巴巴集團獲得的稅前利潤分享也從上一版協議規定的支付寶公司的49.9%調整到小微金服集團的37.5%。而當小微金服或支付寶IPO時,阿里巴巴集團有權在監管允許的情況下繼續獲得每年的利潤分享,也可以選擇獲得相當于小微金服IPO總市值37.5%的一次性現金回報。新協議還取消了一次性現金回報60億美元的上限,并規定小微金服IPO的條件是市值達到250億美元。這樣,小微金服付給阿里集團的一次性現金回報至少為93.75億美元——阿里巴巴集團及其背后的股東軟銀、雅虎未來的潛在財務收益將顯著提高:93.75億美元,這比2011年框架協議20億美金的下限提高近4倍。
“顯著提高”的重要原因在于其分享的主體從原先的支付寶變成了包括支付寶和其他金融業務在內的小微金服集團。在前一版協議中,阿里巴巴集團及其股東分享的只是支付寶的成長價值。然而隨著一系列并購和業務的展開,如今的支付寶只是小微金服的一個組成部分。除了支付寶,小微金服還包涵了中小企業貸款、眾安在線、天弘基金、招財寶等眾多資產,以及未來可能的網絡銀行業務。
——互不競爭承諾及阿里對相關業務的出售
更新的招股書顯示,作為對小微金服的“回報”,新的協議厘清了阿里巴巴集團和小微金服的商業關系與業務范圍。據雙方的不競爭承諾,阿里巴巴集團不得開展小微金服從事的金融服務(包括提供和分銷信貸和保險,提供投資管理和銀行服務,支付處理服務,租賃、融資租賃和相關服務,外匯產品有關的交易、做市、經紀服務,證券、商品期貨、基金、衍生品及其他金融產品的分銷,以及提供信用評級、信用報告),而小微金服不得從事阿里巴巴集團所從事的業務。
基于不競爭承諾,阿里巴巴集團同意向小微金服出售中小企業貸款業務,對價為現金32.19億元人民幣加年費。招股書中表示,這筆32.19億人民幣的現金對價相對于阿里巴巴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經營實體的合計賬面價值有一定的溢價。而年費收取期限為七年,其中,2015年至2017年公歷年度期間,小微金服每年向阿里巴巴集團支付的費用,金額相當于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經營實體提供的中小企業貸款每日平均貸款余額的2.5%;2018年至2021年期間每年收取的年費金額與2017年的年費相同。
——潛在的投資關系
早在2013年11月1日,小微金服集團就對外公布了自己的股權架構規劃。根據這一架構,小微金服將以40%的股份,作為對小微金服和阿里集團全體員工的分享和激勵。而剩余的60%的小微金服股份將用于在未來分步引進戰略投資者。
招股書披露,未來如果小微金服提出申請并獲得監管機構書面許可,小微金服將增發33%的股權以“交換”阿里巴巴集團擁有的利潤分享和現金補償的權益。如果監管機構允許阿里巴巴集團擁有的資本比例在33%以下,則資產置換將以監管機構允許的最大比例來執行,利潤分享與現金補償也按比例扣減。
這意味著,如果監管允許,阿里巴巴集團有可能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成為小微金服的股東。
不過阿里巴巴集團招股書中同時也強調,是否執行以33%的直接股權交換阿里巴巴集團的“利潤分享”權利首先將以監管允許為前提。阿里巴巴集團在招股書中亦作出了風險提示:
“我們認為在目前的監管規定和操作下,我們持股小微金融服務集團一事不會獲得必需的境內監管審批,我們也無法保證短期內這些監管規定和操作會有所改變。” ——2011年支付寶框架協議終止 招股書還披露,新的一系列協議簽署后,原有的2011年支付寶框架協議隨即終止。阿里巴巴集團在招股書中表示,新協議不僅能保證各方分享小微金服未來的長期發展,同時也有利于小微金服的長期發展。
招股書同時再次確認,馬云個人在小微金服的直接和間接持股比例,不會高于他在阿里巴巴集團的持股比例(馬云現在在阿里巴巴集團的持股比例為8.9%),這意味著不管未來阿里巴巴集團是否會成為小微金服的股東,馬云都不會從本次協議更新中獲取任何額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