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技防)的規劃、建設、維護、應用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技防,是指運用技防產品和技防系統等技術手段,預防、發現、制止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活動。
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的技防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重點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應當安裝技防系統,并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技防系統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并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技防工作。技防系統基礎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公安機關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技防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技防工作。
具有公共服務管理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技防工作。
第六條技防行業組織應當推動行業自律,引導技防行業規范經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做好技防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宣傳,以及技防從業人員的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建設規范
第七條城市、鄉鎮、村居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治安復雜路段和路口等重點公共區域,應當安裝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公共區域技防系統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經費保障,并推動聯網和信息資源共享。信息資源由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和綜合應用。
公共區域安裝具有視頻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統,應當設置符合相關標準的明顯標識。
政府在公共區域所建技防系統屬于公共設施,公安機關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及電力、網絡、管廊管道等運營單位應當共同配合,做好工程建設實施和運行維護管理保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區域安裝、使用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不得妨礙公共區域技防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下列單位、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
(一)武器、彈藥、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學品和可作為化學武器及其前體、主要原料的化學品的生產、存放或者經營場所,以及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場所;
(二)黨政機關、重點科研機構、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紀念館、檔案館、展覽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檔案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
(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試卷、信息等資料的印制、存儲場所;
(四)金庫,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票據、貨幣押運車輛,金融機構的營業和金融信息的運行、儲存場所,典當行、拍賣行和金銀珠寶、玉石等營業場所;
(五)廣播電視、報刊、電信、郵政和供水、供氣、供電、油庫、加油站、加氣站等服務提供單位,以及大型能源動力設施;
(六)機場、港口、口岸、車站、渡口、碼頭、停車場等場所,客運車輛、客輪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線、城市道路、軌道交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等公共交通設施,以及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防洪排澇區域等水利設施;
(七)教育和醫療機構,歌舞、游藝、演藝、影劇院、互聯網上網服務、棋牌等公共娛樂和休閑服務場所,商貿中心、商業街、大型農貿市場、廣場、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區、會議會展中心等公眾活動和聚集場所;
(八)重要物資倉庫,機動車維修、廢舊物品收購站點,舊貨交易市場,物流寄遞存儲和運營場所;
(九)公共服務場所、司法和公安監管場所、社會福利機構,旅館、出租屋和住宅小區的公共部位;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建設技防系統的其他單位、場所和部位。
前款所列單位和場所、部位的運營或者管理單位,納入技防重點單位管理。技防重點單位范圍的調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實際管理需要向社會公布。
技防重點單位技防系統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由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經營權人約定責任主體;沒有約定的,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屬于國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權或者經營權的使用權人或者經營權人負責。有關部門或者監管單位應當履行監督指導職能。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裝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應當僅限于滿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不得擅自擴大覆蓋范圍。
禁止在旅館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具有視(音)頻采集功能的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
第十一條在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應當將技防系統的建設納入建筑工程規劃。技防系統應當與建筑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技防系統應當預留與當地報警接收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聯通的接口,并與公安機關聯網共享。
第十二條 技防系統建設工程的立項、招投標、設計、施工、試運行、竣工、初驗、檢測、驗收等程序和要求,以及技防系統運行、維護、聯網和應用,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本省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三條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安裝的技防系統,應當采用成熟穩定、安全可控的技防產品,主要設備和產品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證明。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單位實行資格等級管理。《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分為四個等級,一、二級《資格證》由申請單位注冊登記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初審,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三、四級《資格證》由注冊登記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各級《資格證》的具體業務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技防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所持《資格證》等級承接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業務,不得越級承接業務。未取得《資格證》的,不得承接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業務。
第十五條 《資格證》申請單位應當具備符合規定的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技術力量和從業經驗。申請單位初次申領只能辦理四級《資格證》,領取《資格證》1年以上且達到高一級資格條件的,可以逐級申請晉級。
《資格證》有效期為2年。需換證的,持證單位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公安機關提交換證申請;因故不能按期申請換證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提交延期換證申請,但批準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0日;逾期提交換證申請或者延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省外技防從業單位進入本省投標、承接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業務的,應當持在所在地取得的資格證書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領取《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資格備案證》(以下簡稱《資格備案證》)。《資格備案證》有效期為1年。未經備案的,不得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業務。
第十七條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的技防系統(包括依附現有建筑物及管線組成的有線、無線技防系統)設計方案,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準。其中,公共區域的技防系統設計方案,由建設單位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準;技防重點單位的技防系統設計方案,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準。
技防系統建設工程正式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方案連同招投標文件、合同、設備和產品質量證明(包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安全認證證書、自愿性安全認證證書、檢驗報告等)、施工圖紙5類文檔報公安機關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八條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的技防系統應當經國家或者省認證認可、具備技防系統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九條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的技防系統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原核準該技防系統設計方案的公安機關申請驗收,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技防系統采獲信息的有效存儲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技防系統采獲信息的有效存儲時間應當不少于90日。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應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共區域和技防重點單位技防系統的建設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機制,保障系統安全穩定正常運行;
(二)妥善保管技防系統的設計圖紙和相關資料,建立值班監看、臺帳、保密等制度,加強對技防系統監看和管理人員的保密教育及監督管理;
(三)對查看、復制技防系統采獲信息的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況進行登記,保障信息安全;
(四)建立應急處置預案,妥當處置技防系統報警信息,發現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技防從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計、施工、維修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并保證質量,履行服務承諾;
(二)建立健全建設資料安全保密、存檔備查制度;
(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保密教育;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