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7日,安信證券發表題為《“棱鏡門”后最嚴重安全事故爆發,信息安全保衛戰刻不容緩》的研究報告,該研報披露海康威視爆發“棱鏡門”后最嚴重安全事故,影響深遠或超乎想象”、“造成的信息泄露損失和未來潛在的威脅難以估量,影響程度之大及對政府的震撼警醒作用絕不亞于‘棱鏡門’”,將海康威視的監控設備與全球最嚴重的泄密事件相聯系,以不符合事實及夸張和誤導性言辭詆毀海康威視名譽,吸引媒體和公眾眼球。研報發表后,大量媒體進行轉載,導致研報內容在網絡上迅速傳播發酵,造成廣泛的負面影響。
法院認為,安信證券應按照證券行業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普遍采用的技術性規則和工作常識,比如在發布前確認信息,了解信息的全貌,向信息發布部門進一步核實事件成因等,以保證研究報告的客觀性。但是安信證券未能按此操作,即使在其自稱使用的網絡媒介信息上已有提及事件發生系設備初始密碼過于簡單而未修改導致被網絡攻擊,安信證券也沒有就此進一步核實,并將此內容一并予以反映。安信證券沒有秉承專業的態度,采用嚴謹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邏輯,審慎提出研究結論,而是直接簡單將事件定性為“‘棱鏡門’后最嚴重安全事故”,完全夸大了此事件的影響,不審慎使用相關信息,導致涉案證券研究報告誤導公眾,其研究報告缺失相關事實,失去了公正評論的正當基礎。
安信證券制作的證券研究報告有意忽略信息的全貌,使用夸大、誘導性的標題和用語,不僅缺失對信息審查應有的客觀、專業、審慎的注意義務,而且用語上采取夸張的修辭方法,致使涉案證券研究報告呈現虛假、不實和誤導性,使得不了解情況的公眾,尤其是股民從該報告中得出有損海康威視名譽的結論,降低對海康威視的社會評價。
一審法院于2015年7月2日判決安信證券承擔侵權責任,要求其進行公開道歉,恢復海康威視名譽。安信證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現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安信證券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