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聯網是信息產業第三次革命浪潮,據美國獨立市場研究機構forrester預測,物聯網所帶來的產業價值要比互聯網高30倍,物聯網將形成下一個上萬億元規模的高科技市場。專家預測未來十年物聯網將大規模普及。
所謂的物聯網就是就是物物相連的互聯網。這有兩層意思:其一,物聯網的核心和基礎仍然是互聯網,是在互聯網基礎上的延伸和擴展的網絡;其二,其用戶端延伸和擴展到了任何物品與物品之間,進行信息交換和通信,也就是物物相息。物聯網通過智能感知、識別技術與普適計算等通信感知技術,廣泛應用于網絡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稱為繼計算機、互聯網之后世界信息產業發展的第三次浪潮。物聯網是互聯網的應用拓展,與其說物聯網是網絡,不如說物聯網是業務和應用。因此,應用創新是物聯網發展的核心,以用戶體驗為核心的創新2.0是物聯網發展的靈魂。
在互聯網時代,上網已經成了很多人的一種習慣。一直被炒得很熱的“棱鏡門”事件讓我們真正的感受到在如今這樣一個網絡時代,我們的個人信息安全將難以保護,隱私不再是秘密。現在我國已將物聯網的RFID(射頻識別)技術應用于鐵路車號識別、二代身份證和票證管理、動物標識、特種設備與危險品管理、公共交通以及生產過程管理等多個領域。
物聯網使得人與物的交互越來越方便,但是方便的背后卻也隱藏著巨大的危險。試想一下,如果網絡安全無保障,那么我們的個人隱私、物品信息等隨時都有可能被泄露。
在物聯網中,RFID是一個很重要的技術。在RFID中,標簽有可能預先被嵌入任何物品中,比如人們的日常生活物品中,但由于該物品(比如衣物)的擁有者,不一定能夠覺察該物品預先已嵌入有電子標簽以及自身可能不受控制地被掃描、定位和追蹤,這勢必會使個人的隱私問題受到侵犯。
隨著物聯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信息被認為是用戶隱私信息。而我國保護個人隱私及信息安全的相關制度仍不完善。縱觀我國在個人信息及隱私權保護法律法規的發展之路不難發現,我國至今尚未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更沒有出臺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基本法和上位法,關于個人信息及隱私權保護只存在于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將隱私權歸于名譽權加以保護。
筆者覺得僅將隱私權作為一般人格利益的內容之一加以保護是遠遠不夠的。要解決個人隱私安全問題必須需要管理員嫻熟的技術和完善的制度。構建安全的物聯網框架。另外,相關企業應當從用戶著手,以用戶為核心,充分發揮創新精神,打造高效的安全體系,為物聯網的發展奠定堅實的技術基礎。
除此之外,我們還應該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完善我們自己的體系。
美國可以說是當今世界上最早承認隱私權的國家。它在1974年,制定了《隱私權法》,1995年10月美國商務部電訊與信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隱私與信息高速公路建設的白皮書。2008年,美國國家情報委員會(NIC)發表的《2025對美國利益潛在影響的關鍵技術》報告中,將物聯網列為六種關鍵技術之一。
2009年1月,美國智庫機構信息技術與創新基金會和IBM公司一起向奧巴馬政府提交了《The Digital Road to Recover: A Stimulus Plan to Greate Jobs,Boost Productivity and Revitalize America》,該提議得到政府的積極回應。奧巴馬把“寬帶網絡等新興技術”定位為振興經濟和確立美國全球競爭優勢地位的關鍵性戰略,其中物聯網的發展主要集中在智能電網、智能醫療和寬帶網絡三大領域。美國將物聯網發展的重心落在了物聯網技術研發和產業的應用上。
在物聯網技術研發和物聯網建設投入方面,美國一方面強調成本核算和成本效益分析,另一方面充分保障建設資金。在相關政策報告中,都充分考慮物聯網技術現實和潛在的需要,根據這種需要來確定預算,以使在滿足計劃需求的情況下使物聯網技術應用效用的最大化。
物聯網的發展正越來越熱,安全問題不容忽視。相關政府部門應做好物聯網安全的預防工作,這樣不僅有利于安全的保障,而且有利于物聯網的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