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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計算第一案阿里敗訴:考問技術中立

責任編輯:jackye 作者: 姜紅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7-06-12 09:53:55 本文摘自:北京商報

“輸官司也無權審查用戶數據”,國內首例云計算服務商責任案(以下簡稱“云計算第一案”)被告阿里云堅定站在技術中立的立場上,又一場關于互聯網技術平臺是否“有罪”的辯論展開。快播案猶在眼前,云計算廠商如何規避連帶責任,與客戶重新劃定審核機制,還是健全“免責”法規?“云計算第一案”可能影響整個行業。

“連坐”冤不冤

《我叫MT》游戲所有者樂動卓越日前因某游戲公司在云服務器上運營侵犯其版權的游戲,控告了為后者提供云計算服務的阿里云。5月中旬,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阿里云公司構成侵權,需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約26萬元。

阿里云當即表示不服,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石景山法院審理認為,阿里云作為云服務器提供商,雖然不具有事先審查被租用的服務器中存儲內容是否侵權的義務,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網絡服務而受到損害時,作為云廠商應當承擔相關義務,采取必要、合理、適當的措施積極配合權利人的維權行為,防止權利人的損失持續擴大。

在上訴之前,樂動卓越曾致函要求阿里云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但阿里云堅持認為作為云服務器提供商,法律并未賦予其擅自讀取服務器租用人存儲于服務器內數據信息的權利,只有收到司法部門的正式裁決和通知,阿里云才會依照法律要求配合協助調查。

實際上,在樂動卓越提交司法程序后,阿里云公司已經關停了涉案游戲的服務器,同時提供了相關租用人的信息。

在回應中阿里云強調:“保護用戶數據隱私一直是我們堅守的生命線。在這次事件處理中,保護數據隱私是我們的第一原則。即使輸掉這個官司,我們今后也不會改變數據安全第一的原則,阿里云將捍衛用戶數據隱私到底!” 阿里云總裁胡曉明緊接著又在日前的云棲大會上表示,從2009年成立第一天起,阿里云就將安全和數據隱私視為生命。2015年,阿里云全球率先發起“數據保護倡議”:“數據是客戶資產,云計算平臺不得移作它用,并有責任和義務幫助客戶保障其數據的私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圍繞該案件,阿里云作為云服務器提供商,究竟有沒有“共同侵權”,又該不該審查客戶信息,成為法律相關人士、科技界人士以及社會輿論探討的焦點。

有律師界人士認為,阿里云在被告知有侵權內容時并未積極回應,也未告知侵權方,由于提供技術支持且未在短時間內迅速采取一定措施,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但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舉例認為,服務器提供商類似于酒店式公寓的管理者,公寓管理者雖然都會保留一把房間鑰匙,但是這把鑰匙不能亂用,不能在承租人不在的情況下隨意打開房門,并允許他人進入房間,只能根據公安、法院等公共權力機構經法定程序提出的要求打開房門。

作為技術提供平臺,阿里云并未有主觀侵權以及縱容服務的企業侵權的意圖,也并未直接參與侵權游戲運營而從中獲利。同時,商業糾紛,如版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等案件,侵權認定只能交給執法部門。

阿里云代理律師、北京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喬春認為,作為互聯網基礎設施提供者,阿里云是類似于基礎運營商提供的接入和傳輸服務,服務器業務并非《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所述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應承擔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商的義務,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也不應當適用通知刪除規則。

中國民法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甚至認為,作為服務器這一底層技術服務的提供者,阿里云的合理技術措施十分有限,應當免責。

權責挑戰

運營商世界網發布的《2016年度中國云服務及云存儲市場分析報告》數據顯示,2016年,中國云服務市場規模超過500億元,達到516.6億元,預計2017年中國云計算市場份額將達到690億元以上。

不僅僅是商業上的驅動力,互聯網“水電煤”的特性在云服務方面體現得最為明顯,云服務已經具備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性質。阿里云已成為國內市場份額最大的云服務商,作為云計算第一案,此案對類似司法爭議也將產生很大的影響。

因數據問題鬧到對簿公堂,國外有很多案例:2015年底開始,蘋果公司多次拒絕為FBI解鎖犯罪嫌疑人手機; Facebook曾拒絕提供一起毒品走私案嫌疑人之間的WhatsApp消息等。

業內普遍認為,云計算行業距離企業和用戶核心數據最近,更難以避免出現糾紛的情況。尤其涉及政務、金融等關鍵行業,關于公共安全以及商業糾紛、個人及服務對象隱私之間的關系等問題尤其值得探討。

互聯網圈傾向于偏信“技術無罪”的說法,認為在一些問題上法規或許有“矯枉過正”之嫌,尤其在包括此次阿里云在內的互聯網技術服務平臺幾乎全部站在用戶、客戶利益以及隱私優先的原則上,更讓旁觀者為其叫苦。

金山云方面表示,“作為基礎服務商,保障用戶隱私和數據安全是我們的第一原則,這一點我們和友商是一致的”。

不過法律、道德、隱私是一個全球性的話題,也不能在短期有讓各方滿意的結果。在金山云看來,目前,第一步應該是先對內容提供商進行更加嚴格的管控,增加道德違法的處罰力度,服務商在做好技術的基礎上,配合約束,但要避免這種矯枉過正對技術進步的約束。

某云計算從業人士表示,類似的案件有可能還會發生。云服務商必須保留客戶隱私,如果可以事先檢查內容、“窺探”隱私以及干涉客戶運營,勢必將影響云服務生態的正常發展。或許這個行業相關的規則需要更加詳實,由監管部門作為第三方組織在有侵權、涉及安全等方面問題時進行審查更為妥當。

平衡之道

因技術中立與否引發的案件或事件,從1984年索尼錄像功能侵權案件“技術中立”被提出,到騰訊360的“軟件兼容選擇”事件,再到去年快播案件,甚至淘寶上令人頭疼的假貨、微信朋友圈的詐騙等虛假信息,圍繞版權問題、信息安全問題、可靠性問題、責任問題等方面,互聯網平臺受到多次質疑。而法律、利益、隱私,邊界應該如何界定也一直是個全球性難題。

基于技術中立,“避風港”原則被提出,指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多數提供視頻資源的平臺會在內容中提示,內容僅限交流,如有違規使用者則與平臺無關。阿里云在服務器用戶注冊時也明確要求用戶不得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同時要求用戶承諾不得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軟件。

根據“避風港”原則,也為斷定技術是否中立指出了明確的方向和原則:平臺方是否是單純的技術提供者,是否通過使用者的不正當使用方式來盈利,是否負有網絡安全監管義務等。

例如,在快播案件中,法院認為不適用“技術中立”的責任豁免,因快播公司并不是單純的技術提供者,也是技術的使用者;提供平臺、又從平臺引發的相關行為(發布廣告和綁定軟件)來盈利;既緩存了大量淫穢視頻,又參與淫穢視頻發布的調度;明知自己的技術被人用來傳播淫穢視頻時,卻沒有采取措施阻止淫穢視頻的傳播等。

從云服務廠商角度來看,底層技術并非內容平臺,云服務廠商的收入與客戶的收入增長與否并沒有直接聯系。最大的爭議是網絡安全監管,技術的中立還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監控范圍內。上述從業人員表示,云計算對計算、存儲和網絡資源等進行的是集中式管理,對安全本身的要求就十分高。不管是哪方面的安全都需要企業自身、法律法規等多方面積極維護。

另外,對于云計算服務提供者來說,根據6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要求,他們必須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相關企業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和丟失。從現有法律的角度看,技術平臺排查侵權與數據安全的悖論仍然沒有被解開。

相關閱讀:技術中立不是免罪牌也非原罪

“技術本身并不可恥”,快播CEO王欣2016年1月申辯的滿堂彩,未能讓他免于囹圄。技術中立、避風港……這些互聯網默許規則一夜風雨飄搖。

大約兩周前,石景山對阿里云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阿里云公司構成侵權,成為國內首例涉及服務器提供商責任認定問題的案件。

A、B打架,平臺C遭殃。互聯網法治從荒蠻走來,因平臺特質濃厚,責任認定的天平一步步向“嚴苛”傾斜,似乎不再有太多疑問。法院、權利人,甚至吃瓜群眾,習慣又篤定:打擊侵權,連坐并無不可。

看起來正確,恰恰忽視了變通。

平臺確責,是對技術中立、避風港原則的“批判性進步”。阿里云一案,又讓互聯網法律與技術的博弈,充斥著矯枉過正的憂慮。

過往多年,技術中立原則和避風港原則留下了許多容錯空間:技術提供者只要“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技術被用于侵權,就可以免于連帶處罰。強化平臺責任,就是強化法律對“技術中立”的制衡。

避風港原則并不涵蓋全部情形:如果侵權事實像紅旗一樣顯而易見,技術提供者就不能裝做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為理由推脫責任。這是作為制衡力量“紅旗原則”的價值所在。

《人民日報》曾就“快播案”評論:司法裁判的關鍵在于技術背后的責任和意圖。

技術本身并不是誰的“免罪牌”。反之亦然,技術本身并不是誰的“原罪符”。

阿里云一案,是“刀有沒有罪”爭論的新課題。云計算正在驅動中國科技變革甚至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馬云去年提出“五新”理論已經獲得廣泛共識。五新之一的“新能源”,以云計算和大數據為代表。

不僅僅是商業層面的驅動力,互聯網“水電煤”的特性,尤其是云服務,已經具備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性質。

毋論成績,先談安全,新能源發揮價值的基石是信息安全、數據安全、隱私安全。幾天前的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正式實施,明確要求網絡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個人信息安全姑且如此,涉及企業、金融、政府等基礎信息領域的云計算又當何論?

關鍵字:阿里云WhatsApp

本文摘自: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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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計算第一案阿里敗訴:考問技術中立

責任編輯:jackye 作者: 姜紅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7-06-12 09:53:55 本文摘自:北京商報

“輸官司也無權審查用戶數據”,國內首例云計算服務商責任案(以下簡稱“云計算第一案”)被告阿里云堅定站在技術中立的立場上,又一場關于互聯網技術平臺是否“有罪”的辯論展開。快播案猶在眼前,云計算廠商如何規避連帶責任,與客戶重新劃定審核機制,還是健全“免責”法規?“云計算第一案”可能影響整個行業。

“連坐”冤不冤

《我叫MT》游戲所有者樂動卓越日前因某游戲公司在云服務器上運營侵犯其版權的游戲,控告了為后者提供云計算服務的阿里云。5月中旬,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阿里云公司構成侵權,需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約26萬元。

阿里云當即表示不服,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石景山法院審理認為,阿里云作為云服務器提供商,雖然不具有事先審查被租用的服務器中存儲內容是否侵權的義務,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網絡服務而受到損害時,作為云廠商應當承擔相關義務,采取必要、合理、適當的措施積極配合權利人的維權行為,防止權利人的損失持續擴大。

在上訴之前,樂動卓越曾致函要求阿里云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但阿里云堅持認為作為云服務器提供商,法律并未賦予其擅自讀取服務器租用人存儲于服務器內數據信息的權利,只有收到司法部門的正式裁決和通知,阿里云才會依照法律要求配合協助調查。

實際上,在樂動卓越提交司法程序后,阿里云公司已經關停了涉案游戲的服務器,同時提供了相關租用人的信息。

在回應中阿里云強調:“保護用戶數據隱私一直是我們堅守的生命線。在這次事件處理中,保護數據隱私是我們的第一原則。即使輸掉這個官司,我們今后也不會改變數據安全第一的原則,阿里云將捍衛用戶數據隱私到底!” 阿里云總裁胡曉明緊接著又在日前的云棲大會上表示,從2009年成立第一天起,阿里云就將安全和數據隱私視為生命。2015年,阿里云全球率先發起“數據保護倡議”:“數據是客戶資產,云計算平臺不得移作它用,并有責任和義務幫助客戶保障其數據的私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圍繞該案件,阿里云作為云服務器提供商,究竟有沒有“共同侵權”,又該不該審查客戶信息,成為法律相關人士、科技界人士以及社會輿論探討的焦點。

有律師界人士認為,阿里云在被告知有侵權內容時并未積極回應,也未告知侵權方,由于提供技術支持且未在短時間內迅速采取一定措施,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但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舉例認為,服務器提供商類似于酒店式公寓的管理者,公寓管理者雖然都會保留一把房間鑰匙,但是這把鑰匙不能亂用,不能在承租人不在的情況下隨意打開房門,并允許他人進入房間,只能根據公安、法院等公共權力機構經法定程序提出的要求打開房門。

作為技術提供平臺,阿里云并未有主觀侵權以及縱容服務的企業侵權的意圖,也并未直接參與侵權游戲運營而從中獲利。同時,商業糾紛,如版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等案件,侵權認定只能交給執法部門。

阿里云代理律師、北京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喬春認為,作為互聯網基礎設施提供者,阿里云是類似于基礎運營商提供的接入和傳輸服務,服務器業務并非《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所述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應承擔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商的義務,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也不應當適用通知刪除規則。

中國民法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甚至認為,作為服務器這一底層技術服務的提供者,阿里云的合理技術措施十分有限,應當免責。

權責挑戰

運營商世界網發布的《2016年度中國云服務及云存儲市場分析報告》數據顯示,2016年,中國云服務市場規模超過500億元,達到516.6億元,預計2017年中國云計算市場份額將達到690億元以上。

不僅僅是商業上的驅動力,互聯網“水電煤”的特性在云服務方面體現得最為明顯,云服務已經具備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性質。阿里云已成為國內市場份額最大的云服務商,作為云計算第一案,此案對類似司法爭議也將產生很大的影響。

因數據問題鬧到對簿公堂,國外有很多案例:2015年底開始,蘋果公司多次拒絕為FBI解鎖犯罪嫌疑人手機; Facebook曾拒絕提供一起毒品走私案嫌疑人之間的WhatsApp消息等。

業內普遍認為,云計算行業距離企業和用戶核心數據最近,更難以避免出現糾紛的情況。尤其涉及政務、金融等關鍵行業,關于公共安全以及商業糾紛、個人及服務對象隱私之間的關系等問題尤其值得探討。

互聯網圈傾向于偏信“技術無罪”的說法,認為在一些問題上法規或許有“矯枉過正”之嫌,尤其在包括此次阿里云在內的互聯網技術服務平臺幾乎全部站在用戶、客戶利益以及隱私優先的原則上,更讓旁觀者為其叫苦。

金山云方面表示,“作為基礎服務商,保障用戶隱私和數據安全是我們的第一原則,這一點我們和友商是一致的”。

不過法律、道德、隱私是一個全球性的話題,也不能在短期有讓各方滿意的結果。在金山云看來,目前,第一步應該是先對內容提供商進行更加嚴格的管控,增加道德違法的處罰力度,服務商在做好技術的基礎上,配合約束,但要避免這種矯枉過正對技術進步的約束。

某云計算從業人士表示,類似的案件有可能還會發生。云服務商必須保留客戶隱私,如果可以事先檢查內容、“窺探”隱私以及干涉客戶運營,勢必將影響云服務生態的正常發展。或許這個行業相關的規則需要更加詳實,由監管部門作為第三方組織在有侵權、涉及安全等方面問題時進行審查更為妥當。

平衡之道

因技術中立與否引發的案件或事件,從1984年索尼錄像功能侵權案件“技術中立”被提出,到騰訊360的“軟件兼容選擇”事件,再到去年快播案件,甚至淘寶上令人頭疼的假貨、微信朋友圈的詐騙等虛假信息,圍繞版權問題、信息安全問題、可靠性問題、責任問題等方面,互聯網平臺受到多次質疑。而法律、利益、隱私,邊界應該如何界定也一直是個全球性難題。

基于技術中立,“避風港”原則被提出,指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多數提供視頻資源的平臺會在內容中提示,內容僅限交流,如有違規使用者則與平臺無關。阿里云在服務器用戶注冊時也明確要求用戶不得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同時要求用戶承諾不得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軟件。

根據“避風港”原則,也為斷定技術是否中立指出了明確的方向和原則:平臺方是否是單純的技術提供者,是否通過使用者的不正當使用方式來盈利,是否負有網絡安全監管義務等。

例如,在快播案件中,法院認為不適用“技術中立”的責任豁免,因快播公司并不是單純的技術提供者,也是技術的使用者;提供平臺、又從平臺引發的相關行為(發布廣告和綁定軟件)來盈利;既緩存了大量淫穢視頻,又參與淫穢視頻發布的調度;明知自己的技術被人用來傳播淫穢視頻時,卻沒有采取措施阻止淫穢視頻的傳播等。

從云服務廠商角度來看,底層技術并非內容平臺,云服務廠商的收入與客戶的收入增長與否并沒有直接聯系。最大的爭議是網絡安全監管,技術的中立還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監控范圍內。上述從業人員表示,云計算對計算、存儲和網絡資源等進行的是集中式管理,對安全本身的要求就十分高。不管是哪方面的安全都需要企業自身、法律法規等多方面積極維護。

另外,對于云計算服務提供者來說,根據6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要求,他們必須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或其他措施,確保相關企業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和丟失。從現有法律的角度看,技術平臺排查侵權與數據安全的悖論仍然沒有被解開。

相關閱讀:技術中立不是免罪牌也非原罪

“技術本身并不可恥”,快播CEO王欣2016年1月申辯的滿堂彩,未能讓他免于囹圄。技術中立、避風港……這些互聯網默許規則一夜風雨飄搖。

大約兩周前,石景山對阿里云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阿里云公司構成侵權,成為國內首例涉及服務器提供商責任認定問題的案件。

A、B打架,平臺C遭殃。互聯網法治從荒蠻走來,因平臺特質濃厚,責任認定的天平一步步向“嚴苛”傾斜,似乎不再有太多疑問。法院、權利人,甚至吃瓜群眾,習慣又篤定:打擊侵權,連坐并無不可。

看起來正確,恰恰忽視了變通。

平臺確責,是對技術中立、避風港原則的“批判性進步”。阿里云一案,又讓互聯網法律與技術的博弈,充斥著矯枉過正的憂慮。

過往多年,技術中立原則和避風港原則留下了許多容錯空間:技術提供者只要“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技術被用于侵權,就可以免于連帶處罰。強化平臺責任,就是強化法律對“技術中立”的制衡。

避風港原則并不涵蓋全部情形:如果侵權事實像紅旗一樣顯而易見,技術提供者就不能裝做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為理由推脫責任。這是作為制衡力量“紅旗原則”的價值所在。

《人民日報》曾就“快播案”評論:司法裁判的關鍵在于技術背后的責任和意圖。

技術本身并不是誰的“免罪牌”。反之亦然,技術本身并不是誰的“原罪符”。

阿里云一案,是“刀有沒有罪”爭論的新課題。云計算正在驅動中國科技變革甚至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馬云去年提出“五新”理論已經獲得廣泛共識。五新之一的“新能源”,以云計算和大數據為代表。

不僅僅是商業層面的驅動力,互聯網“水電煤”的特性,尤其是云服務,已經具備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性質。

毋論成績,先談安全,新能源發揮價值的基石是信息安全、數據安全、隱私安全。幾天前的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正式實施,明確要求網絡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個人信息安全姑且如此,涉及企業、金融、政府等基礎信息領域的云計算又當何論?

關鍵字:阿里云WhatsApp

本文摘自: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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