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發生了一件事,很多門戶科技頻道都淡化處理,但傳統媒體卻做了大量報道,新華社的記者還做了微博直播。之前只在圈內才活躍的科技觀察人士,可能是史上最著名的“阿里黑”葛甲,因為被阿里巴巴集團起訴而獲得了更大的知名度。
訴訟只進行了一天時間,法庭就宣布沒有其他舉證環節,將會直接進入審判階段,而在此過程當中雙方可以提出和解。庭審結束之后,雙方都表示了比較強硬的立場,認為不會和解。但是,訴訟行為本身,就已經顯示出了跟之前的一些涉媒體案件的處理非常不同的地方,難怪紙媒會既興奮又小心的介入關注。
想當年,劉韌也曾經讓360感到非常難受,他們最終選擇的方式,并不是來個法庭辯論,而是抓住其“確鑿無誤的犯罪證據”之后直接報警。劉韌在當時面對的訴訟對象,不是360或者周鴻祎,而是代表國家機器的公訴機關。他也絲毫沒有做抵抗,就直接在監獄當中度過了幾年。
遠到新快報,近到21世紀網,最近媒體被整肅的事情層出不窮。自媒體也是媒體的一種,而且自媒體整起來更方便了。他只有一個人,他通常請不起什么特別高貴的律師團,也沒有更大的聲浪,可以讓全國的媒體都展示他的骨頭到底有多硬。他只是一個人,所以對付起來非常容易,哪怕安一個吸毒或者嫖娼的名聲,整他15天都可以讓他完全服軟。誰讓他只是個人呢?
然而阿里硬是沒有這么做,葛甲不僅有機會在法庭上把自己的辯護詞和盤托出,在受審前還在圈內進行充分的宣傳鋪墊,呼吁為其可能敗訴的訴訟費捐款,即使敗訴自己也可能被樹立成遭受迫害的悲情英雄形象。拜托,收拾他完全可以采用更干凈利索的手段好嗎?裝什么英雄,讓你上央視來痛哭流涕的自認罪行豈不更爽?
阿里這樣處理的可能性有很多,我只列舉我想到的其中一個可能。那就是此時正處于阿里上市的關鍵階段,而且阿里可能正是要在上市過程中選擇這個階段起訴,并擴大訴訟結果的影響。這主要是用國外投資者能聽懂的語言,給自己一個澄清過去傳聞的機會。
圍繞著阿里上市,有國外媒體發文指出其同國家資本力量有隱秘聯系,阿里不得不說自己的成長并非靠背景,但這種反駁總體上是很弱的。之前華為不得不退出美國市場也是受到了這種言論和實際的排擠行動的影響。這說明,意識形態的因素,即使在市場經濟最發達的地方也無法完全排除。畢竟交易都是由人來構成的,如果所有的人都是在如臨大敵的情況下同你進行交易,大家的滋味顯然也是不好受的。
阿里上市期間,正值中國人權狀況再一次遭到外界關注,一位大學教授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在國內和國外的定性完全不一樣,而我們對此的回復,也是經典的“中國內政,外人不得干涉”。此前犯罪嫌疑人上央視的做法,也被批評為“未審先判”,是不符合法律程序并有迫害嫌疑。這種不由分說,不給人機會去爭辯的方法,也可能會讓包括投資者在內的外國人非常看不慣。
有可能,有些人受到法律制裁,的的確確是因為他被宣判的那個罪名,比如經濟犯罪啦,吸毒啦,嫖娼啦。但如果當事人說自己被迫害,興許就有人信。陳水扁還說自己不是貪污而是政治對手打擊報復呢,也有人信。平時這并無什么所謂,但如果投資者信或不信,對阿里畢竟還是有所謂的。
那么,360也是美國上市公司呢,為什么它不考慮影響呢?我的看法是,現階段360的贏利點使其并不存在任何向海外擴張的理由。即使他們象征性的向南美和歐洲市場推出了一些測試版服務,但最主要的市場還是植根于中國的,其搜索服務對于本土市場潛力的挖掘還遠遠沒有完成。
對于阿里巴巴,包括馬云本人在內,很多人都認為阿里進一步發展的潛力,必定寄托在它的國際發展上。作為一個一直被稱為“中國的亞馬遜”的公司,當阿里的體量真正的到達了可以和亞馬遜比上一比的程度,卻還只是在中國市場進行投資的話就不行了,它不得不進一步讓外國人認識自己。
葛甲之前的一些文章,正好有涉及外國人關心的阿里知識產權保護,內控,商家管理等關鍵問題,借助審判結果對此進行澄清,至少用了外國人更容易接受的方式,是一種值得肯定的做法。
最后,至于說阿里是不是可能因為沒有找到葛甲收黑錢什么的確鑿證據,所以才選擇對簿公堂的方式呢?我倒認為未必。因為證據這種東西似乎給人一種“要多少有多少”的感覺——我希望這只是錯覺而已。
如果說舉報《新快報》的還是中聯重科一家確定的公司,屬于冤有頭債有主的話,那么對于21世紀網的查處——我翻看了之前鋪天蓋地的報道,都說“接到一些公司和個人的投訴”,但始終沒有公布投訴方的身份。你當然可以說,這是因為怕打擊報復,對事主保密,但是事情已經過去了,那些人已經受到了懲罰,21世紀網從建制上都不存在了。為什么還不公開這些舉報者的名字?為什么不讓他們說一說青天大老爺終于為我做主的激動感受呢?
我想起,阿里也曾經是21世紀傳媒的投資方,并給了21世紀網20億美元的估值。當時的報道說,21世紀傳媒的最終目標是上市,卻沒人想到會變成如今這樣。幾個億的資產在馬云看來可能真的不值一提,但是如果這樣的處置過程,會引發人們對程序正義的質疑,會讓你心頭有一絲絲堵住的感覺,那萌生出一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想法,應該也很正常。
所以我覺得,給人以辯論和自辯的機會,這一點很重要。而本案可以做到這一點,還是挺讓人慶幸的。
最后聲明一下:以上所說的均為本人的“觀點”,而非某種“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