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聯通丹東分公司集團客戶事業部原客戶經理陳靜利用為集團客戶辦理租機擔保業務的便利,通過偽造虛假租機協議、虛假用戶明細等方式,在3個月內從公司套出手機294部,銷售變現資金23萬余元據為己有。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以貪污罪終審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至12月,時年37歲的陳靜擔任中國聯通丹東分公司集團客戶事業部客戶經理期間,為獲私利,打起了自家手機的主意。2011年10月,利用辦理集團客戶租機擔保業務的便利,偽造丹東捷賽貿易有限公司3G集團合作協議及用戶明細表,先后4次在為每部手機交納預存話費200元后,從中國聯通丹東分公司套取聯想A60手機共計194部。每部價值950元,共計價值18萬余元。此后,她將套取的手機以每部790元至850元不等的價格通過淘寶網賣給北京的手機銷售商閆某。銷售款16萬余元據為己有。
同年12月,陳靜如法炮制,偽造丹東金帆商貿有限公司3G集團合作協議及用戶明細表,套出同款手機100部,價值近9萬元。并再次賣給閆某,所得手機銷售款7.5萬元據為己有。
陳靜涉嫌犯罪一事于2013年初暴露,同年4月7日被逮捕。
丹東市振安區法院認為,陳靜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公共財物,價值共計2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但鑒于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無前科劣跡,案發后退繳了大部分贓款,可以減輕處罰。2013年11月,法院一審判處陳靜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陳靜不服,提起上訴。丹東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