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不同于瑕疵商品或明顯侵權行為帶來的侵害,有一些侵權行為更加“隱性”地存在于我們的身邊。
這些侵權行為或不能為消費者所認知、或不能及時引起消費者注意、或由于商家的壟斷地位而使消費者被迫接受并習以為常。
在2014年“3?15”到來之際,我們選擇了電信業,作為行業樣本進行觀察。在壟斷程度相對較高的電信業中,我們不難發現諸多“隱性”侵權行為。并且其中的很多“隱性”侵權行為已經長期存在。在發現和預警這些“隱性”侵權行為的同時,更深的思考存在于如何能夠切實、有效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也許,“打破壟斷,鼓勵競爭”才是破除“隱性”侵權行為存在的良方。
法治周末記者 馬樹娟 劉子陽
流量資費不透明
北京李女士最近發現自己手機的流量不明原因地急劇飆升,每天維持在100M左右,即使大部分時間呆在家里用WIFI,也會產生數10M的流量。李女士表示,自己并未在線觀看視頻,也沒有下載軟件,只是偶爾瀏覽新聞和登陸微信,可是流量消耗始終維持高位。原先500M就綽綽有余,現在即使升級為1G套餐,李女士中途還得續購數據包。
面對每天數10M甚至是上百M的流量提醒,為了搞清楚“流量都去哪兒了”,李女士找到某運營商營業廳要求查詢詳細的流量賬單。客服人員告訴她,目前只能提供總的流量消費單,并不能提供流量明細。
中國移動相關負責人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為了提升用戶使用流量的透明度和便捷性,公司特別推出了“雙封頂(500元、50G)、勤提醒”等措施。而中國聯通未回應記者的采訪。
李女士對記者表示,用手機打電話,話單可以詳細地顯示給誰打了電話,為什么上網流量卻無法做到這一點?不能顯示在何時與什么服務器發生數據交換,消費者花了大筆的錢,卻連這些流量的去向和用途都不知道。
【點評】運營商除了反思自己的“流量預警提示機制”是否成熟,還應該給消費者一個清晰明了的賬單,切實尊重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簡單、透明
應是計費基本原則
目前用戶手機上網多按流量計費。不過“流量”是一個相對專業的術語和標準。一個單位“MB”到底意味著你能享用多少網絡服務,登陸一個網頁、下載一首歌曲會耗費多少流量,對于普通的電信消費者而言,很難清楚地把握。可是對于這些用戶最在乎的流量明細,運營商卻“愛莫能助”。
對于消費者而言,流量計費的不透明也就意味著為天價流量費的產生大開了方便之門。有的手機開啟數據漫游業務后,會在后臺產生同步郵件、GPS星圖更新等各種流量,在“天價微博”、“天價QQ”事件發生后,出于尊重和保障用戶知情權的考慮,電信運營商大多針對國際漫游客戶推出了免費流量提醒服務。
其實,對按流量計費這種欠缺透明度的計費方式,實務界曾有過突破之舉。早在2009年3月,中國電信曾推出按時長計費的方式,此舉深得時任工業部電信經濟專家委員會秘書長楊培芳的推崇。她認為簡單透明的計費應該成為運營商制定資費的基本原則。
不過,這種被業界稱為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計費模式,在運行不到半年的時間里,便因為收益微薄、用戶使用習慣等因素而取消。
也有一些業內人士認為,“流量”可以衡量出消費者占用網絡資源的多少,按此計費更符合市場原則。其實對消費者而言,也認可“占用資源多,付費也多”的樸素道理,只是這種計費方式應該更為透明合理,且服務應該更具人性化。否則,模糊、復雜的計費方式會讓消費者心有疑慮、提心吊膽,甚至棄之遠去。
為了避免天價流量費的出現,運營商除了反思自己的“流量預警提示機制”是否成熟,還應該給消費者一個清晰明了的賬單,切實尊重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真真正正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增強使用3G、乃至4G網絡的信心。
中國移動4G涉嫌虛假宣傳
今年2月底,中央電視臺報道,中移動4G廣告重點宣傳的“4G網速可達每秒100兆”中,并沒有明確指出上網速度的“兆”同包月的“兆”有什么區別。其客服人員亦未告知兩者的差異,且稱一部600兆的電影在理想狀態下可以6秒下載完畢。
相關專家解釋,中國移動宣稱的理論下行速率100Mbps,意思是指理論上一秒鐘可以承載下行數據100兆比特(bit),而平時說的下載一部600兆的電影,是指該電影的容量是600兆字節(Byte)。兩者的換算關系是,1字節=8比特。依此計算,下載一部600兆字節的電影,相當于4800比特,在4G網速下,所需時間為48秒,而不是6秒。
中國移動相關人士回復法治周末記者稱:“公司在推出4G服務前,對全國近5萬名熱線服務團隊進行了全面培訓,但還是暴露出了個別員工答復客戶咨詢不夠準確等問題。”
【點評】“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應當要誠實信用,恪守誠信原則,要尊重消費者,對宣傳要真實準確。”
運營商應適度承諾
在3G時代遲到的中國移動,為了重新奪回市場主動權,較其他兩大電信運營商,提前布局4G業務。
自2013年12月國家工信部發布4G牌照以來,中國移動的“移動4G,快人一步,國際主流技術,4G網速可達每秒100兆”宣傳就深入人心。
不過,消費者的體驗卻沒有很好地印證移動的宣傳。阿里巴巴創始人馬云就在網上發帖,表達了他對于4G的體驗:“最近一直在試用移動的4G業務,簡直令人憤怒。經常連不上不說,而且速度之慢讓我懷疑到底是不是4G。”
中國移動宣傳的理論峰值可達100Mbps,其實在大部分地區也很難達到,在日常使用中用戶很難感受到峰值速率。因此因廣告宣傳中的峰值速率對于用戶而言意義不大。
除去一些技術原因導致移動4G網絡的速度難以達到理想狀態外,法律專家認為,中國移動的宣傳詞也可能涉嫌誤導消費者。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運營商的這種宣傳會誤導消費者,涉嫌構成虛假宣傳。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要誠實信用,恪守誠信原則,要尊重消費者,對宣傳要真實準確。對于運營商而言,要量力而行、適度承諾,不能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擅自更改消費套餐
福建省福清市唐女士感覺當月話費較往常增加不少,在營業廳打印話費詳情單才發現,原先的話費套餐已被升級為更高級別的套餐。
在得知被“強制消費”后,唐女士與運營商聯系,要求取消更改的套餐并賠償新增話費,不過運營商不同意退款
最終在市工商局調取電話錄音查證后得知,運營商變更套餐行為并沒有經過唐女士的同意。后經過調解,運營商為唐小姐取消套餐并且返還話費。
【點評】“新消法實施后,應當按照新消法的規定,進行一加三倍的賠償,即返還多收的款,外加再賠三倍。”
既是違約行為
又是侵權行為
唐女士的經歷并非孤立。記者在網絡搜索發現,抱怨電信運營商擅自更改套餐的帖子為數不少。
湖南省物價局此前的一份統計分析報告也印證了這一點。2013年湖南省物價局發布的《湖南省2012年價格監督檢查統計分析》報告列舉了幾種電信運營商價格違法行為,其中的典型案例包括:株洲某運營商“擅自變更用戶上網流量套餐”并偽造“變更套餐移動業務受理單”;某運營商在用戶不知情或沒簽協議的情況下,對原2G在網用戶收取3G流量費等。
劉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消費者辦理更改套餐服務,必須經過消費者申請,而且要留存消費者的身份證號碼。如果盜用消費者名義,強行為消費者變更套餐,增加消費者負擔,是一種不道德不合法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對于這種行為的定性,劉俊海認為既是違約行為,也是侵權行為。新消法實施后,應當按照新消法的規定,進行一加三倍的賠償,即返還多收的款項,外加再賠三倍。
月末最后一天辦理業務受限
河北市民石先生是一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曾在五年前開通了家庭寬帶業務,由于近期很少在家,于是在月底下午14時許前往一運營商的營業廳辦理取消寬帶的業務。不過他被告知,在每月最后一天的下午3時,公司的計算機系統會準時關閉,所以不再受理任何義務,只可以繳費。如果石先生想取消寬帶業務,只能改日再來辦理。
按照該通信公司的規定,用戶申請取消寬帶及固定電話業務,必須提前一個月到營業廳辦理。這就意味著如果石先生隔一天,即下個月的1號再來辦理相關手續,該月的寬帶費他還得接著交。
中國移動相關人士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移動用戶可以在每月的任何一天辦理停機服務,但是在每月的最后一天部分套餐無法進行更改。“這是由于月底系統要進行結算處清算等,這一做法也是為了確保計費準確和客戶體驗。”不過中國移動稱,客服會在月底前對客戶推送短信提示,提醒用戶盡量避開最后一天辦理套餐變更。
截至記者發稿,中國聯通方面未回應記者采訪要求。
【點評】“消費者應該隨時都能辦理套餐服務,今天變更就可以從今天生效,沒有說這個月更改下個月才能生效這么一種說法,更沒有說系統收錢可以,變更服務就不可以的說法,這些都屬于霸王邏輯。”
霸王邏輯在作祟
其實,石先生的經歷非常普遍。“該活動當月申請,下月生效,月末最后一天不能辦理”、“每月月末最后一天00:00至24:00不能辦理套餐變更業務”、“每月月末最后一天19:00無法辦理。”類似這樣的表述屢屢出現在移動運營商的業務辦理規定中。
每月最后一天除了繳費外,為什么辦理其他業務有諸多限制?有運營商給出的解釋是:“月底要結賬,各營業廳的計算機系統將關閉。”或者“辦理套餐變更需要時間處理,最后一天不受理這樣的業務。”
“消費者應該隨時都能辦理套餐服務,今天變更就可以從今天生效,沒有說這個月更改下個月才能生效這么一種說法,更沒有說系統收錢可以,變更服務就不可以的說法,這些都屬于霸王邏輯。”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劉俊海認為,這種托詞與其說是運營商的系統軟件無能,不如說是見利忘義的經營理念作祟。市場經濟就是要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但是決定性作用的主體是兩個:一個是企業,一個是消費者。市場說了算不等于企業一方說了算,他應該是企業和消費者共同說了算,兩者相比較而言,更應該是消費者說了算,市場經濟歸根到底是消費者說了算的經濟。
吸費軟件
山寨手機一度是吸費軟件扎堆的重災區。一些外觀時尚、功能齊全的山寨機緣何價格低廉,就在于這些手機中大多預裝有吸費軟件,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偷流量、扣話費。
近幾年來,吸費軟件也開始盯上了合約機。福州市民林女士表示,自己的三星合約機開始使用后,每個月的話費均為100左右,但是上個月莫名其妙光流量就被扣了500多元。
因為自己從來不上網,這樣高額的話費讓林女士非常警覺,所以她就到運營商處交涉。幾經交涉后,運營商承認可能是其中的預置軟件后臺運行導致的,于是向林女士退還了流量費。
盡管交涉還算順利,自己的損失得到了賠償,但是讓林女士擔心的是,這款手機以后會不會再出現同樣的問題,因此她只能關閉數據業務功能,如此一來高端大氣上檔次的智能手機幾乎變成了2G的手機。
【點評】吸費軟件大行其道,致使用戶流量和資費無端“蒸發”,消費者的知情權的公平交易權受到了嚴重侵害。
須明示吸費軟件的收費明細
近日,歐盟委員會在總部布魯塞爾召開商討會,邀請了世界各大手機軟件制造商和營銷商一同討論關于內置收費的問題。會上歐盟委員會方面特別強調:軟件銷售商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手段欺騙或誤導消費者,也不能用虛假廣告和活動促銷作為幌子煽動消費者購買某款軟件。如果有內置收費,銷售商則必須在銷售頁面明確聲明各項費用的具體款額,讓消費者明確知道享用一款軟件到底要付出多少成本。
而在國內,為了解決目前國產手機中存在的應用預裝亂象,2013年11月,國家工信部開始實施《關于加強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規定,未經用戶同意,生產企業不得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收集修改個人信息的、消耗流量的、損失費用的、泄露信息的、影響正常功能或通信網絡安全運行的軟件。
中科院計算技術研究所高級工程師羅海勇曾表示,制作惡意軟件投入很少,租用一個服務器一年才幾千元,但年收入可達幾千萬元,“這比販毒的利潤都高”。
去年9月深圳市中院審理一起惡意竊取用戶手機話費的案件,涉案公司通過在用戶的手機內植入惡意扣費軟件,在不到兩年時間里,竊取用戶手機話費6000余萬元,這一方面佐證了羅海勇的結論,另一方面更讓人們對吸費軟件充滿了警惕與恐懼。
正是這比販毒還高的利潤吸引著手機生產廠商、和電信增值服務提供商(Service Provider,縮寫為SP)“前仆后繼”地投入這一行當,長此以往,這已經形成了一條收益頗為可觀的非法利益鏈條。
吸費軟件大行其道,致使用戶流量和資費無端“蒸發”,消費者的知情權的公平交易權受到了嚴重侵害。2010年年底,工信部就聯合國家工商總局下發《關于進一步整治手機“吸費”問題的通知》,相關作為雖有收斂,但是除草難除根,春風吹又生。
即使身為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也曾受到吸費軟件的困擾。此前他曾用積分兌換了某運營商的定制手機,結果里面預裝了不下20款軟件,很多軟件用處不多,但是卻不能卸載,且時常會出現提示,稱自動更新完畢。這些預設軟件直接導致用戶流量飆升,客戶“被消費”仍渾然不知。這些軟件若要刪除,只能刷機重裝,而一旦刷機則運營商不再保修手機。
劉俊海表示,手機生產廠商將吸費軟件裝到運營商擁有控制和管理能力的手機上,由此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作為運營商也要承擔責任。
此次《通知》能否斬斷盤亙在這個行業中的利益鏈條,起到釜底抽薪之效,還有待觀察。
寬帶“變相”綁定電話
2013年10月,湖北工業大學的學生遇到了辦理寬帶必須綁定手機的情況。據該學校學生介紹,安裝電信寬帶必須綁定電信手機號,且每月還需要在網費之外繳納28元的手機月租,即使手機號閑置這部分費用也要交,手機一旦停機,寬帶也會關閉。
據電信的工作人員介紹,電信為學生提供了4種寬帶套餐,最后一種套餐是不需要綁定手機號的,因此并不存在捆綁銷售的問題。
不過湖北工業大學的學生不這么認為:“其他三種套餐是4M的寬帶,而不綁定手機號的套餐是2M寬帶,2M的寬帶經常掉線且網速奇慢。”
多位湖北工業大學的學生認為,電信的做法實際是一種“變相”的強制綁定。2M網不僅速度慢,而且網絡不穩定,所以只要稍微上網多一點的機主,都會選擇4M的套餐,這樣一來必須綁定手機號。
對此記者致電中國電信總公司,其新聞部門相關負責人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全國各地的套餐都不同:“有些公司會推出一些優惠活動,前提是消費者綁定手機或者固定電話,不過我們規定各地都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單寬帶’(不綁定固話或手機)的產品服務,消費者可以選擇只辦理寬帶業務不綁定手機。”
據記者了解,此前在北京等地,還有運營商要求消費者在辦理寬帶時綁定固定電話的情況。
禁止合約機機卡分離
山東省德州市市民王先生在聯通營業廳購買iPhone合約機不久,手機不小心進了水。他到聯通指定的維修點后,被告知需要更換主板。
他原以為換了主板就能正常使用,可不到一個月就發現手機停機了。
“我當時以為是欠費,特意到營業廳去問,這才知道聯通對iPhone合約機還有個機卡不能分離的協議,像我這樣因為手機維修而更換手機的(即把電話卡臨時插到別的手機上使用的情況),還要提前登記才能不被停機。”王先生告訴記者,“后來我多次申請加投訴,折騰了快一個月手機才重新恢復使用。”
“這中間解釋、卡號重新開通耗費了近一個月,我原先預交的電話費里一個月的套餐流量就白白損失了。”王先生氣憤地說。
聯通客服人員表示:“iPhone合約計劃政策規定,只有在機卡不分離、綁定使用的情況下,才能享受補貼優惠政策,合約期1年至3年不等。”
聯通內部的知情人士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用戶在拿到手機后是會受到監測的,禁止機卡分離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用戶的‘套機’行為(有的消費者向運營商購入iPhone合約機后,轉手把手機高價賣掉,同時還能使用手機卡里的電話費)。”
機卡被迫分離不能視為違約
去年年初的數據就已顯示,運營商合約機份額已占全部手機銷售的20%左右,目前各大運營商為了維護自己的消費者群體,都推出了合約機的營銷模式,而且規定機卡不能分離。
記者從一份《中國聯通客戶3GiPhone合約計劃業務協議》中看到:“如發生機卡分離、欠費停機、銷戶等行為時,則甲方(消費者)構成違約,乙方有權取消對甲方的優惠政策,并有權對甲方的用戶號碼做停機處理、對iPhone終端進行鎖定。”
事實上,機卡被迫分離的情況很多,如手機被盜、損壞等。據了解,這種情況下聯通先給消費者“判刑”,認定其為機卡分離,進行停機處理。如果消費者屬于手機丟失或者損壞的情況,可以再向聯通方面“申訴”,“申訴”需要出具相關證明,如損壞檢測證明、被盜報案證明等。
但這種情況下話費應如何返還,運營商因這種情況對手機卡進行停機處理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如話費照常按月扣除,但因停機這部分錢不能使用)應怎么辦,運營商在合同中未作詳細說明。
聯通客服人員在接受咨詢時表示,只要被認定合約機出現機卡分離,無論當月手機卡是否使用,都會照常扣除套餐費用。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秘書長朱巍認為,運營商籠統規定只要機卡分離消費者就違約,但機卡分離的原因多種多樣,其中合約機出現故障去維修造成的機卡分離不可避免,所以這一條款應視為霸王條款,基于此,當消費者由于維修而導致機卡被迫分離的行為不能視為違約。
“消費者的機卡被迫分離后,一旦被停機,消費者需要提供種種證明才能使手機重新啟用,這給消費者增加了很多負擔。此外無論手機卡是否使用都照常扣除套餐費用,涉嫌強制消費。”朱巍表示,但也不能否認的確存在消費者“套機”的情況,部分消費者信用存在問題。
故障合約機“三包”難
2013年12月31日,畢女士在河北省石家莊市中山西路一家聯通營業廳購買了一部價值1199元的某品牌合約機,畢女士的這部手機卻成了煩心事。
在購買后不久,該手機就反復出現無法開機的故障,畢女士到聯通營業廳后,工作人員給了畢女士一個手機售后服務維修地址,但畢女士發現,該售后維修點已經取消,無奈畢女士只好再次折回營業廳。
面對工作人員不負責任的態度,畢女士撥打了中國聯通10010客服電話進行投訴。幾經周折后,畢女士的手機故障總算是得到了解決,但多次往返營業廳與售后服務之間,讓畢女士很鬧心。
無獨有偶,2013年11月18日,河北省保定市消費者許先生在阜平某通信運營商手中購買了一部價格為584元的某品牌合約機。購買之后沒使用幾天,手機就開始死機,而且無法開機。
許先生找到了運營商,確定手機存在故障后,運營商答應將手機返廠修理。可許先生拿到返修后的手機并再次使用了幾天后,手機又開始死機了。這一次,許先生堅決要求退貨,然而運營商的說法是按照協議合約機是不能退的。
許先生就此事到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經消協調解,商家承諾給許先生調換一部新手機,事件才得到解決。
合約機也應享受“三包”
維修是合約機用戶的頭疼事,當合約機出現質量問題后,運營商一般讓消費者找廠家維修,消費者往往在營業廳與廠家售后點之間兩頭跑。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吳景明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如果合約機是運營商賣給消費者的,按照我國手機三包(包修、包換、包退)的規定,‘誰銷售誰負責’,即使運營商沒有能力維修也不能排除其‘三包’責任。由于運營商的原因導致消費者來回跑、維修成本增加,運營商是應該給予補償的。”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秘書長朱巍認為:“就目前市場反響看,合約機質量得不到保障是普遍存在的事實,一旦合約機出現非機主原因造成的故障,在維修時不僅可能無法得到正常購買享有的權利,會影響到電話卡的繼續使用和話費返還。這種‘差別待遇’涉嫌差別歧視。雖然運營商可以用事先的合同作為免責抗辯,不過,此類合同大都是格式條款,既缺乏公平原則,又沒有滿足消費者知情權,應該歸于無效。”
3G包月流量月底清零
2013年6月17日,消費者劉明在長沙移動分公司所屬的服務廳辦理了一個每月20元包150M的上網流量的服務。
2013年8月1日,劉明發現,在當年7月1日至31日期間,他僅使用了150M上網流量包中的58M,剩余92M流量未使用,并在月底被清零。
作為一名律師,劉明覺得長沙移動月底流量清零的做法顯失公平,便以普通消費者的名義于2013年8月初在長沙市天心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國移動返還或補償已被清零的流量,并停止未來的清零行為。
2014年2月22日,此案一審判決結果公布,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月底流量清零正是一直以來的交易習慣,流量并非物權法中的“物”,而是服務的計量,因此清零流量并不侵犯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法院結合長沙移動此前告知的各類信息,認為原告作為一名消費者,“應當知道”包月流量是附有時效性的,即不存在侵犯消費的知情權。
中國移動方面在回復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也在強調這部分內容,并表示目前已在部分地區推出了季度流量套餐。
對于判決結果劉明并未接受,整理材料后,劉明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他堅持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并因侵權行為造成了原告的損害結果,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這一問題今年兩會期間,中國移動廣東公司總經理鐘天華也回應說:“套餐內流量月底清零是運營商的通行做法,打個比方說,在肯德基買了全家桶套餐,吃不完的雞腿總不能退回去吧?”
看不懂的手機“月租費”
“月租費、套餐費、最低消費、保號費這么多的費究竟是什么意思?”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區的郭女士最近想辦個手機號,但一大串的“費”把70多歲的郭女士搞糊涂了,“移動客服告訴我每月需要5元的月租費,我平時根本不打電話,辦個手機號是為了家人能找到我,為什么不能用多少錢交多少錢?”
記者致電北京移動、聯通、電信的客服后發現,辦理手機號不花錢是不可能的,消費者只能二選一,要么交月租費,要么辦理套餐。中國移動月租費5元,套餐最低10元/月;電信的月租費是3元,套餐最低49元/月;聯通的月租費是5元,套餐最低16.99元/月。
郭女士認為自己并沒有向移動公司租任何東西,因此月租費是在亂收費,事實上手機月租費長期以來飽受消費者詬病,但遲遲無法取消。
公開資料顯示,月租費起先是固定電話用戶需要繳納的,在計劃經濟時代,由于安裝、使用電話的人少成本高,電信用戶由于占用電信部門的通話資源所以每月要向電信部門繳納相應的費用。但與固話通訊不同,在移動網絡中,從基站到線路為所有手機用戶公用,不具有排他性。
北京郵電大學教授闞凱力曾這樣比喻:打手機像坐出租車,打固話是包車。乘出租車還要付月租費是不合理的。
運營商收月租費有違公平
手機月租費為什么收?月租費價格是如何制定的?有沒有法律依據?
長期關注手機資費問題的福建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副教授王利平認為:“手機月租費的繼續收取,已經讓運營商處于一個尷尬的境地,理應徹底取消月租費。”
王利平分析,事實上,運營商已經覺察到月租費的尷尬,通過套餐等形式逐步降低月租費。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吳景明表示:“各大運營商都在收取月租費,但師出無名,月租費是什么也不給消費者講清楚。長期以來消費者對運營商的侵權行為已經無可奈何了,運營商依靠壟斷地位獲得高額利潤,有關部門應該結束這種行業的壟斷。”
“消費者有權按照實際的消費付款,運營商額外收取費用違反了公平原則。”吳景明認為,“出現這種情況,并非因為法律不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運營商都具有約束力,但實踐中‘特權行業’的經營者有法不依是普遍現象。”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秘書長朱巍也有同感:“月租費的收取缺乏法律依據,不僅違反市場規律,而且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收取月租費、繳納保號費在實質上都是強制消費的表現。從法學理論上看,只有擁有支配壟斷地位的商家,才有可能采取強制消費手段牟取暴利。因此,在通訊消費領域中,只有打破壟斷,消費者權益才有可能真正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