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數字貨幣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提供數字貨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同時要求各方注意防范數字貨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2017年9月4日之后,國內數字貨幣交易所出海,但是就交易平臺用戶而言,國內的投資人占據了相當的體量,且反洗錢本身就具有國際化、全球化的特點。數字貨幣交易所是否具有反洗錢義務?其法律依據是什么?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思路是什么?本文將從法律的角度探討數字貨幣交易所反洗錢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依據,同時結合現有立法和實踐,分析數字貨幣交易所開展反洗錢方面合規工作的思路。
一、洗錢罪與反洗錢的概念與法律規定(一)洗錢罪的定義
討論反洗錢義務,必須明晰洗錢行為在我國的定義。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具體來說,包括提供資金賬戶,或者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或者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洗錢活動容易掩蓋上游犯罪,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可能為下游犯罪提供進一步的資金支持,助長更嚴重和更大規模的犯罪活動;同時它不遵循資金流向最有效益領域的基本經濟規律,破壞了資源的合理配置,客觀上干擾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政策效果和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也會造成資金流動的無規律性,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增加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①]
有鑒于此,我國簽署并批準了《聯合國禁毒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關于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四個涉及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問題的國際公約,于200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嚴厲打擊洗錢行為。
(二)我國反洗錢的現行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反洗錢法》的規定,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反洗錢法》的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鑒于洗錢犯罪是目前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和熱點問題,各國均通過制定反洗錢法律制度、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反洗錢工作機制等方式對洗錢活動進行打擊。從各國反洗錢的經驗來看,金融機構最易為洗錢分子所利用,因此各國一般都將反洗錢工作的重點側重于金融機構,通過立法的方式確定金融機構反洗錢的職責和義務,以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洗錢。
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重點在于不斷完善和嚴格執行金融交易法律制度,及時報告可疑交易信息,配合司法機關打擊洗錢等犯罪活動。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借鑒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我國香港地區反洗錢經驗,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三部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在三部反洗錢規章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規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基本制度,包括金融機構制定反洗錢內控制度和設立組織機構義務、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保存交易記錄義務等;《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作為支撐金融機構反洗錢基本制度要求的兩個重要支柱,分別規范了人民幣和外匯資金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報告制度。三部反洗錢規章是相互聯系的有機統一體,共同構建了我國金融機構反洗錢機制。[②]
二、數字貨幣交易所具有反洗錢義務
(一)數字貨幣交易所在本質上屬于金融機構首先,中國人民銀行于2010年發布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從宏觀層面統一了中國金融機構分類標準,明確了各類金融機構具體組成。該《規范》中第七類為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包括交易所與登記結算類機構。其次,數字貨幣交易所本質上符合金融機構的特征。
一方面,交易所承擔著交易支付、監管機構、結算等多重職責;另一方面,數字貨幣交易所還扮演了證券交易所的角色,使得ICO(首次代幣發行)成為可能;不僅如此,交易所還有期貨、理財的功能,等于具備了期貨交易所、券商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屬性。
(二)數字貨幣交易所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洗錢風險
加密數字貨幣天然具有匿名、無監管、跨國等特點,加上其安全性,受到了很多人群的青睞。眾所周知,數字貨幣最開始流行于跨國交易和黑市交易,比如毒品交易和跨國洗錢都會使用數字貨幣。同時,由于它虛擬資產的特性,又逐漸獲得了市場的認可,有了穩定的價值,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使用它作為規避金融監管或者避稅的工具。
很多數字貨幣交易所都提供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直接交易,其中就存在資金來源不合法的可能。而這種情況下,數字貨幣交易所作為新興事物,其反洗錢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還不健全,可能給洗錢者提供了可乘之機,使得數字貨幣交易所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洗錢的工具。尤其需要提起警惕的是,ICO一般都是以數字貨幣或者其他虛擬數字貨幣的形式接受投資,通過投放市場實現法幣的兌換,這其中可能存在洗錢風險。
(三)數字貨幣交易所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
我國《反洗錢法》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也要求接受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國家金融監管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依法協助、配合司法、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且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數字貨幣交易所本質上具有金融機構的屬性,且其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洗錢風險,理應履行反洗錢義務。對于交易所來說,通過數字貨幣進行洗錢并最終獲得法幣,數字貨幣交易所是一個關鍵的節點,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數字貨幣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為防控和打擊通過數字貨幣交易所洗錢的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通過數字貨幣交易所進行數字貨幣與法幣的兌換來洗錢是目前數字貨幣洗錢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監管部門通過有針對性地對數字貨幣交易所課以反洗錢義務來防控洗錢風險,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因此,現階段數字貨幣反洗錢應以加強數字貨幣交易所的反洗錢工作為重點,這也在各國相繼出臺的反洗錢措施中有所體現。
在我國,早在2016年,央行就已多次約談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相關負責人,了解平臺運行情況,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要求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經營。敦促該平臺對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自查,并進行相應清理整頓。我國香港地區,更是在2018年11月1日,發布了《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而在這個監管的概念性框架中,更是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為題,詳細論述了數字貨幣交易所在接受監管時如何在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達到合規,其中包括取得客戶充足的材料、嚴格賬戶要求、更嚴格的客戶審查及持續監控程序、建立有效系統、定期檢視等。詳情可見鏈法此前的文章(解讀香港證監會“數字貨幣交易所監管的概念性框架”(附原文))。
三、數字貨幣交易所違反反洗錢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現行法律體系下)
(一)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
在國內的相關判決中【(2016)黑民終274號】,法院認為,由于數字貨幣交易平臺未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未核實用戶身份即為其賬戶充值,對用戶賬戶的異常交易情況視而不見,其違規行為在客觀上為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其漠視的態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轉移贓款的效果,造成了受害人款項被揮霍,無法追回。對此,數字貨幣交易所存在過錯,故其對受害人不能追回的損失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如果數字貨幣交易所未切實履行法定的反洗錢義務,未做好反洗錢合規審查,其違規行為為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造成受害人款項無法追回,法院可能認定該交易所運營主體公司存在過錯,判決平臺對不能追回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涉嫌犯罪,嚴重的情況下會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1. 金融機構有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反洗錢法》)2. 金融機構有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金融機構有上述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上述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反洗錢法》)
3. 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采取下列措施:(1)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2)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3)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四、數字貨幣交易所進行反洗錢合規工作的思路[③]
結合現行的法律規定,參考現有的傳統金融機構如何履行反洗錢義務,我們可以得出一般性的原則。
(一)反洗錢合規中應當注意的原則
1. 合法審慎原則。一方面,由于在交易所的日常經營過程中,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混雜在一起,真假難辯,因此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因為競爭壓力而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另一方面,我國相關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負有為客戶保密的義務,但交易所在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了解相應的客戶信息,有時還需要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司法機關進行偵查,因此會使客戶擔心在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過程中自己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為此《反洗錢規定》要求金融機構依法并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即合法審慎原則。
2. 保密原則。為了有效打擊洗錢活動,反洗錢工作的信息應當處于保密狀態,可疑交易報告等信息只限于在打擊洗錢活動需要的范圍內被得知。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采取任何途徑,將懷疑客戶存在可疑交易和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該客戶資料的事項通知該客戶和其他人員。為此《反洗錢規定》第5條規定了保密原則,即: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反洗錢規定》的保密原則是指金融機構對反洗錢的工作信息保守秘密,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金融機構保護客戶隱私權的義務不同。
3. 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一方面,由于洗錢活動的復雜性和打擊洗錢活動任務的艱巨性,因此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需要多個政府部門的通力協作才會收到積極的效果。另一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所負擔的反洗錢工作僅是打擊洗錢活動的初始環節,處理一個洗錢活動可能涉及多個部門。為此《反洗錢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了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即“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2001年1月人民銀行下發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詳細規定了有權查詢、凍結、扣劃的部門、權限以及相關程序。金融機構在配合司法機關開展反洗錢工作中,涉及查詢、凍結、扣劃犯罪嫌疑人的賬戶等工作的,應當按照《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辦理。根據該規定,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的行為。另外,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所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與其金融監管部門和其他部門配合。
(二)數字貨幣交易所進行反洗錢合規工作的思路
盡管國內以前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已經移到境外,但作為提供中介服務的數字貨幣交易所,應在當地國家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活動,不得違反有關反洗錢、外匯管理和支付結算等金融法律法規,對數字資產交易履行審慎核查義務,做好反洗錢和恐怖分子籌資合規審查以及風險防范。上文提到的香港證監會發布的《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中,已經提到了一些具體的措施。結合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我們可以總結出來以下幾點內容:1. 制定反洗錢內控制度和設立組織機構義務
一方面,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公布的《有效監管核心原則》規定,具有反洗錢內控制度是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條件之一。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2月1日發布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也已將金融機構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作為審慎性的必要條件之一。另一方面,有效完成繁重、復雜的反洗錢工作,也要求金融機構結合實際,制定系統具體的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新設反洗錢工作機構或指定其現存的機構作為反洗錢工作機構,并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為此,《反洗錢規定》要求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所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 了解客戶義務
“了解客戶”是金融機構打擊洗錢活動的基礎工作,如果沒有有效獲得客戶信息的技術和制度支持,識別并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也就成了空中樓閣。
所謂“了解客戶”,是指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官方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識別資料,確定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了解客戶”政策特別強調金融機構第一次與客戶進行交易時,金融機構了解客戶身份的重要性。為此,《反洗錢規定》確立了金融機構的“了解客戶義務”,要求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同時強調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和假名賬戶。《反洗錢規定》進一步明確在“了解客戶”義務的要求下,金融機構為個人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等業務和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所應遵守的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應將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滲透到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使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更好地與業務操作規程結合起來。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應當明確有關識別要求、方法、程序和措施,具體包括不同業務類別客戶身份的初次識別、持續識別以及重新識別等方面的要求。如要求用戶上傳手持身份證正反面照,還有手持當天時間和平臺名稱的照片或人臉識別。當在客戶轉幣或兌換法幣時必須進行實名認證,對于大額交易采取視頻驗證或現場驗證。對于大額數額認定根據反洗錢規定來確定。
對于個人客戶,依據《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七條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必須使用實名,審查該客戶的身份,并記錄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資料。確定個人客戶身份的最主要證件是居民身份證,此外,還可以通過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予以認定,諸如,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身份證件、邊民出入境通行證、護照等。
對于單位客戶,《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和《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對單位開立賬戶的種類和程序等事項都進行了規定,金融機構在為單位客戶開立相關賬戶時,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審查并留存單位客戶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文件。金融機構通過上述措施了解自己的客戶。考慮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審查能力,要求金融機構僅對其客戶身份進行形式審查,因此使用“審查”、“核對”等詞語,而沒有使用“核實”、“確定”等稱謂。
另外,《外匯報告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在開展外匯業務時應當了解其客戶的主要內容包括: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外匯帳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為客戶設立匿名外匯帳戶或明顯以假名開立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應當核對其真實身份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身份證及其號碼、開戶的證明文件、組織機構代碼、住所、注冊資金、經營范圍、主要資金往來對象、賬戶的日平均收付發生額等信息和個人銀行賬戶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證及其號碼、住所等信息。
3. 大額資金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
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是預防和控制洗錢風險的重要措施,是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的主要內容之一。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監測體系,在“黑錢”試圖或首次進入金融系統的時刻,發現洗錢活動,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以便其采取措施,打擊洗錢活動。從國際上打擊洗錢活動的經驗來看,反洗錢法律和機制較健全的發達國家和國際反洗錢組織都將對大額和可疑資金交易報告制度作為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點措施之一。為此《反洗錢規定》確立了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兩種報告制度。大額交易報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額在規定金額以上的交易,不論是否異常都要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當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有關指標,或者懷疑與其進行交易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時,必須迅速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
4. 建立配合反洗錢調查制度和保密制度
一是建立配合反洗錢調查制度。配合反洗錢調查是指金融機構配合外部監管部門進行反洗錢調查,如實提供有關客戶信息及交易情況的行為。金融機構建立配合反洗錢調查制度,應明確組織管理、工作流程、保密規定、資料保存等方面的內容。二是建立反洗錢保密制度。反洗錢工作具有涉密性,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外部監管部門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予以保密。反洗錢保密制度應當明確保密工作的組織管理、文件和資料的保管、泄密事件的處理以及保密責任制等相關要求。
5. 保存記錄義務
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對于發現、追蹤并最終懲治洗錢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金融機構在制定該制度時,應當明確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的內容、期限、方式等具體要求。一方面,面對日益復雜的洗錢活動,對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告工作,并不是一次性的工作,對可疑交易需要長時間的監控;另一方面,司法部門對洗錢活動的偵查和取證等工作,也需要以金融交易記錄作為基礎。為此,《反洗錢規定》要求金融機構在一定期限內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其中賬戶資料主要包括:個人客戶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以及其他客戶開立賬戶時金融機構用于核對客戶身份所登記的其他資料等,賬戶資料的保存期限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信息,客戶交易記錄保存期限應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6. 加強反洗錢教育培訓工作
反洗錢工作在我國金融機構系統起步較晚,對于金融機構的職員來說還比較陌生。為做好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必須切實加強教育培訓工作,特別是要加強中高級管理人員和重點部位業務人員的教育培訓。要使有關人員具有高度的反洗錢意識和熟練的反洗錢技能。為此,《反洗錢規定》明確,中國人民銀行與各金融機構都要承擔宣傳、教育和培訓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加強與公安部門的協調溝通,選擇典型案例、編制培訓教材,為有關金融機構的教育培訓提供條件。各金融機構要重點抓好對反洗錢工作監管者和一線員工的教育培訓,員工真正掌握有關反洗錢操作程序、可疑資金的識別和分析、酌情處理等知識,熟悉有關反洗錢方面的規定、反洗錢操作規程,以及發現和處理可疑交易的措施。不得不提的是,作為新生事物的數字貨幣交易所,與傳統的金融機構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差別也很明顯。對傳統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措施,部分可以適用數字貨幣交易所,但針對其獨有的特點,相應的反洗錢規范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具體應對。比如香港證監會此前發布的概念性監管框架中提到“僅透過以客戶名義在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的銀行開立的指定銀行賬戶為客戶的賬戶進行所有法定貨幣的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