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文章全文:
目前,各國都在嘗試對區塊鏈代幣實施有效監管??傮w上看,對各種代幣從法律上進行準確定位、監管代幣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防范代幣引發的金融風險等,是各國金融監管部門一致的選擇。對于代幣帶來的洗錢、非法融資、逃稅等問題,都實施嚴厲打擊。同時,各國也認識到代幣監管不同于一般的金融產品監管,事關如何對待代幣的底層技術,即引領創新潮流的區塊鏈技術的問題。對此,各國大都采取區別對待、剝離代幣與技術的方法,在嚴控代幣風險的同時,大力推動區塊鏈技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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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正代幣與區塊鏈的關系,既要防范金融風險,也要支持技術創新
代幣的底層技術是區塊鏈,沒有區塊鏈就沒有代幣,但區塊鏈本身卻是一項獨立的、具有風向標意義的創新技術。區塊鏈采用分布式全網數據存儲和記賬方法,從而打破了中心服務器對數據和信息的壟斷控制;采用P2P傳輸機制,實現了人與人之間的直聯、同步和協作;其對加密算法的深度運用同時滿足了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等多重需求;其內在的“共識”機制促進了陌生人間的平權、開放和信任。區塊鏈能夠從原理上解決當今互聯網技術的許多痛點,可謂互聯網時代一次真正意義上的技術飛躍。
但在許多場合下,區塊鏈僅僅被當作了制造代幣的技術,這主要是因為:第一,區塊鏈是作為比特幣的底層技術而問世的,其發明者本意就是要創造一種數字貨幣來挑戰法定貨幣體系,而并非是要單獨開發一項新技術,所以這項技術從一誕生,就被當成了造“幣”技術。第二,區塊鏈迄今仍未走到替代現有技術的成熟階段,與代幣綁在一起不僅能夠吸引資本、聚合財富,而且也能刺激技術研發,從而促進技術自身不斷完善。因此比特幣之后的區塊鏈項目,大多沿用了發行代幣的模式,導致區塊鏈技術不斷完善的同時,其造“幣”功能也不斷地被強化。第三,企業借助區塊鏈進行ICO,可以打著金融創新旗號規避監管制度,公開募資,甚至非法集資,區塊鏈的融資功能因此也被炒作夸大,代幣的價格暴漲,人們對代幣的關注度遠遠超過了其技術本身。
但事實上,代幣并非區塊鏈技術的必備要素,只是附加在技術之上的一種激勵機制。標準的區塊鏈是指“公鏈”,公鏈必須是開源、開放、完全去中心化的技術,其最大的屬性就是公共性,理論上不應歸屬于任何一個節點或者個體,而應由所有人共有共治共享。因此,區塊鏈技術的發展面臨“公共悖論”問題,即除非政府投入公共資源有組織地研發,否則很難吸引到私人部門為之付出。但區塊鏈技術的創立發展卻主要是由民間資本助推完成的,原因在于代幣的激勵作用,正是由于區塊鏈被視為一種“幣”,并且只有通過比拼算力才能得到“幣”,從而吸引了無數技術人員和“礦工”為其投入人力、財力,這項技術才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代幣實質上是區塊鏈程序所發出的“Token”。Token原本是“令牌”“通證”之意,表示有權在網絡上執行某種操作,可用于身份驗證、用作記賬單位等。比特幣等區塊鏈技術巧妙地將“Token”擬制為一種新型“貨幣”,并為Token的獲取附加上算力投入、競爭記賬、區塊維護等條件,同時為Token的使用設計了類似于貨幣支付的場景,有意識地進行了“幣化”,以此在技術和財富之間建立起意象聯結,使人們誤以為區塊鏈技術是造“幣”技術,開發區塊鏈能夠迅速發財致富。這是早期區塊鏈技術的主要賣點和發展動力,也是區塊鏈技術具備自我激勵功能的奧妙之所在。
當前的區塊鏈技術,尤其是聯盟鏈和私鏈,已經淡化了“幣”的色彩,其價值和意義已經得到認可。Token的功能也被進一步發掘。目前,基于區塊鏈的Token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區塊鏈在開發和維護過程中發出的內生Token,即被過度炒作的各種代幣;另一類是將各種已有的實體或虛擬財產“Token化”,從而實現在區塊鏈上記賬和交易的Token。區塊鏈因此也被譽為“價值鏈”,甚至催生了一種被稱作“Token經濟”的新業態。
由此可見,代幣原本只是一組數據,其功能是記載和反映那些為區塊鏈投入或付出過的勞動者所應得的權益,從而在技術內在的機理中植入有效的激勵,使區塊鏈能夠突破“公共悖論”,對資本和技術人員產生足夠的吸引力。市場體制下,激勵是通過賦權來完成的,如投資者被賦予股權、發明者獲得專利權、建造者獲得物權等,權利的本質是勞動者應得的利益或叫價值,價值的尺度才是貨幣,而且只能是法幣。所以,無論從技術的角度,還是市場的角度,區塊鏈內生的代幣都不是一種“幣”,而應該是一種權利。許多國家的監管部門將代幣定性為財產并不算錯,但不夠精確,嚴格來講,區塊鏈才是一種財產,代幣則是財產之上的權利。
將代幣還原為權利,就找到了監管代幣的邏輯起點和法律支點,同時也厘正了代幣與技術之間的關系,使治理代幣亂象和促進區塊鏈技術進步二者兼顧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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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幣的法律實質是“數據財產權”,應當據此建構監管機制
那么,代幣是一種什么權?該當如何對待這項在區塊鏈技術創新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權利?或者換句話說,禁止ICO之后,如何才能重建區塊鏈的激勵機制。
區塊鏈本質上是一種互聯網技術,它的出現標志著互聯網進入到了一個新階段,也為創設專屬于互聯網的新型權利提出了更為迫切的要求。其實,如何界定互聯網場景里的各類權利一直受到高度關注,我國政府最近提出要“完善數據產權保護制度”,英國政府擬將“數據權”(Right to Data)列入公民基本權利等,都是很好的例證。
代幣反映的是勞動者對區塊鏈所擁有的權利。從代幣的權利起源和權利內容看,它兼具股權、債權和知識產權部分權能,用傳統的法律權利概念已無法解釋。鑒于它代表的是針對區塊鏈的權利,因此毋寧說它就應該叫做“區塊鏈數據權”(Right to Chain),或統稱為“數據財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
“區塊鏈數據權”作為一種新型權利,既能保護勞動者在區塊鏈上應得的利益,同時還能正本清源,消除代幣亂象。將區塊鏈納入法定權利的保護體系,也為監管代幣找到了可行的路徑,這意味著圍繞這項技術的資本運作能夠更快地轉向有序發展,投資者的權益也將得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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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數據產權”交易機制,實現對代幣的有效監管
目前,禁止ICO,或將其納入相對嚴格的證券發行監管框架,已成趨勢,這種簡單直接的做法雖然效果明顯,卻會使區塊鏈技術對資本的吸引力不斷下降。有些區塊鏈項目ICO受阻之后,機械套用股權模式去融資,更多的項目則依賴大公司的主導開發成私鏈或聯盟鏈,重回中心化或弱中心化之路。這種局面既不利于防范金融風險,也會影響區塊鏈技術的進步。
技術與資本相結合,是技術與資本共同的需求,市場的功能是為這種需求提供通道,監管的意義則是使之規范有序。技術與資本結合的方式,主要是用能夠代表技術潛在價值的“預期權益”換取資金,對于獨角獸公司而言,“預期權益”是指“股權”;對于區塊鏈而言,“預期收益”就是“數據財產權”。所以,禁止ICO,理所應當。但禁止之后,盡快推出替代方案,建立社會資本投資收購“數據財產權”的新機制,更顯急迫。
為此,首先要為代幣正名,禁止繼續使用代幣名稱,統一改稱“區塊鏈數據權”,明確“Token”是針對數據和計算機程序的權利,而不是某種貨幣。作為一種權利,其價值取決于標的資產,也即區塊鏈本身的應用價值。這種定性能使投資者更容易判定代幣的真實價值,回歸理性;也更方便監管部門在創新技術和投機炒作上作出判斷。
其次,應當為“區塊鏈數據權”及其他數據財產權提供法律支持,通過專門立法使之真正成為一項內容確定的獨特權利,并且以此為契機,逐步建立起保護數據資產和互聯網專屬權益的法律權利體系,使“礦工”們權有所據、利有所生,讓新技術始終保持強大的激勵進階能力和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為金融風險防范和金融亂象治理指引法律路徑。
再次,應當搶占圍繞區塊鏈技術而形成的全球金融市場監管高點,整合各類亟待規范的國內代幣交易平臺,由政府統一設立監管有效、規則嚴整的國家級“數據產權交易所”,進而確立區塊鏈的技術規范,推出標準化的區塊鏈融資項目準入、發行、交易和退市規則,面向全球吸納優質的區塊鏈項目入場。在此基礎之上,還應當順應“Token經濟”的業態趨勢,研究建立鏈下資產“Token化”的發行和交易機制,逐步推出涵蓋各類數據財產權的交易品種。以此管控金融風險,引導風險資本投向,并且促進區塊鏈等創新技術的發展。
最后,數據產權交易所不同于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品種不是股票、債券,而是“區塊鏈數據權”、“Token化”的資產單位等新型數據權利和憑證;交易模式也不可能沿用傳統交易所高度集中化的模式,而要根據區塊鏈的技術原理,設計一套“節點”化的全新交易方式。而且,由于區塊鏈的公共屬性,一定程度上存在責任主體缺失、難以確定發行主體和受監管主體等問題,需要借鑒“沙盒監管”的理念精心設計操作規則,寬容對待創新技術。
總之,代幣亂象需要監管,區塊鏈技術需要扶植,二者兼顧的結合點就是“數據財產權”。一套行之有效的權利保護和利益確認機制,一家足夠開放且管理規范的“數據產權交易所”,不僅能夠完善金融監管機制,還能促進區塊鏈技術的飛躍,對全世界的創新技術和風險資本也能形成巨大吸引力,從而達到匯集先進技術和國際資本的效果。這對于活躍資本市場、防控金融風險、促進技術進步,乃至于人民幣國際化、“中國制造2025”等,都具有一定的戰略意義。
編輯 蔣旭 王鈺彬
來源 中國金融雜志
審校 田雯
監制 朱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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