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件中,原告為證明被告在其運營的網站中發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相關作品,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進行了侵權網頁的自動抓取及侵權頁面的源碼識別,并將該兩項內容和調用日志等的壓縮包通過相應技術上傳至factom區塊鏈和比特幣區塊鏈中。
區塊鏈技術是一種互聯網數據庫技術,也被稱為分布式賬本技術。其特點有去中心化、開放性等。在原理上,儲存的數據具有不可篡改性。
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后認為,這一電子數據通過可信度較高的自動抓取程序進行網頁截圖、源碼識別,能夠保證來源真實;采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區塊鏈技術對上述電子數據進行了存證固定,確保了電子數據的可靠性;在通過技術驗算確認一致且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前提下,該種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本案侵權認定的依據。
“區塊鏈作為一種去中心化的數據庫,具有開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點,其作為一種電子數據存儲平臺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穩固性的優勢,在實踐審判中應以技術中立、技術說明、個案審查為原則,對該種電子證據存儲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綜合認定。”杭州互聯網法院承辦法官說。
近年來,區塊鏈技術蓬勃發展。因其可以確保數據真實、完整性等特點,成為電子證據發展新趨勢。
杭州互聯網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于采用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進行存證固定的電子數據,應秉承開放、中立的態度進行個案分析認定。既不能因為區塊鏈等技術本身屬于當前新型復雜技術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認定標準,也不能因該技術具有難以篡改、刪除的特點而降低認定標準,應根據電子數據的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判斷其證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