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0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發揮數據生產要素的作用,培育壯大新興產業,推動經濟社會各領域的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發展,促進高質量轉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征的數據集合,以及對其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
第三條大數據發展應用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應用驅動、創新引領,互聯互通、共享開放,綜合防范、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將大數據發展應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大數據發展應用重點領域,建立大數據統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大數據發展應用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的統籌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數據發展應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應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政務信息化建設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指導監督等工作,負責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并定期更新政務數據資產登記目錄清單,建設本級政務數據資產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匯總登記本級政務數據資產。
第八條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形成的政務數據應當通過共享交換平臺予以共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履行職責需要,共享數據的使用部門應當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數據使用用途,共享數據的提供部門應當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政務數據資源開放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通過統一開放平臺主動向社會開放經過脫敏和標準化處理、可機器讀取的數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數據統一 開放平臺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聯合會、學會等社會組織,醫療、教育、養老等社會服務機構,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以及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將依法收集、存儲的相關數據,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統一開放平臺提供。
第十條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服務外包、合作開發等方式,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市場化應用。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政務數據的開發利用,對自身采集的數據開展挖掘和增值利用,提升數據應用水平,發揮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支持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鼓勵數據交易主體在依法設立的大數據交易平臺進行數據交易。數據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依法獲取的各類數據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或者經過特定數據提供者明確授權的,可以交易、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宏觀調控、經濟監測、商事服務、市場監管等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領域的大數據應用,推動“放管服效”改革,優化營商環境。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大數據在公共安全、應急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城鄉建設與管理、人口資源與環境、生態保護、衛生健康、養老服務、社會救助、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領域的應用,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服務民生水平。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大數據技術與制造業、煤炭及其他能源領域、建筑業、服務業的融合,結合人工智能、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進行數字化升級改造,支持工業企業提升基于大數據分析的生產線智能控制、生產現場優化等能力,深化數據驅動的全流程應用,加速企業生產制造向生產智造轉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農村經濟大數據建設,完善縣、鄉(鎮)、村相關數據采集、傳輸、共享基礎設施,建立農業農村數據采集、運算、應用、服務體系,實現大數據技術在農業、農村發展上的應用。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社會信用數據的匯集和應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設。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研發設計、終端制造、平臺構建、應用服務等大數據產業鏈關鍵環節,制定優惠政策,培育、引進大數據企業,加快推進大數據產業集聚區建設。
支持企業開展基于大數據的第三方數據分析發掘服務、技術外包服務和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培育大數據解決方案供應商;支持推動大數據與云計算、衛星導航、人工智能、區塊鏈等信息技術的融合,培育大數據產業新技術和新業態。
第十八條鼓勵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商會建設大數據通用技術平臺和大數據開源社區技術創新平臺,為用戶提供研發設計、計量、評估、標準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技術服務和面向行業應用的解決方案、軟件開發和平臺運營服務。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統籌下一代互聯網、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推動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聯互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提高城鄉寬帶、移動互聯網覆蓋率和接入能力,引導企業合理布局數據中心。
通信運營企業應當加強骨干傳輸網、無線寬帶網、物聯網及新一代移動互聯網建設和改造升級,提高數字業務承載能力。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并制定具體措施,對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大數據市場主體根據經營情況或者對地方財政的貢獻情況給予獎勵,對行業大數據融合應用示范、大數據機構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給予獎勵。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大數據發展應用引導基金,通過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社會資本投資。
鼓勵創業投資基金投向大數據產業,設立大數據產業領域專項基金。鼓勵社會資金采取風險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方式,參與大數據發展應用。
鼓勵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依法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企業用地納入重點保障范圍,優先安排用地供應。大數據園區或者企業用地,可以按科研用地出讓,允許企業將部分用地用于建設自用的人才公寓。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列入省級重點工程的數據中心項目用地,優先保障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鼓勵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創辦大數據企業,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定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對大數據企業自建、購買或者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辦法對相關費用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支持數據中心全電量優先參加電力直接交易,鼓勵開展風力、光伏等新能源電力交易,降低用電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轉型升級需要,發揮我省能源革命改革試點優勢,通過制定目標電價、給予電價補貼等措施,對數據中心用電進行支持,保障電量供應。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促進大數據產業園區配套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和大型儲能項目,形成園區并網型微電網,實現“源-網-荷-儲”一體化運營;主動協調解決配電網規劃、建設等問題,完善道路、管網、市政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大數據企業從事科學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依法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引進、培育數字經濟領域技術、管理、市場和財務等優秀骨干人才的大數據企業,其骨干人才年薪達到規定數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以租代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鼓勵大數據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開展金融大數據發展應用專項項目建設,綜合應用風險投資、股權投資、擔保貸款、貸款貼息、科技保險等方式,優先支持重大應用示范類和創新研發類項目。
對購買本條例第十八條中平臺服務的企業,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務費實際支出金額給予補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成立大數據研究院,建設大數據相關領域實驗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動(工作)站等研發機構。
鼓勵企事業單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以設立技術研發中心、股權激勵、期權激勵、學術交流、產業合作、柔性引進人才等方式,利用國內外大數據人才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數據人才引進培養計劃,對標國內大數據產業發展先進地區的薪酬待遇等激勵政策,引進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加強本土人才培養。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建設產學研結合的合作平臺,采取開設大數據相關專業或者建立實訓基地等方式,定向培養大數據專業人才。
第二十七條支持高等學校開展大數據領域職務發明專利權改革探索,對于高等學校決定不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發明人可以依法申請專利,獲得專利轉化取得的相關收益。支持高等學校以優化大數據專利質量和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導向,通過提高轉化收益比例等方式對發明人或者團隊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大數據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應當遵循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創新監管模式,為發展預留空間,審慎出臺市場準入政策。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大數據發展應用標準研究,推動數據采集、數據開放、分類目錄、交換接口、訪問接口、數據質量、安全保密等關鍵共性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教育機構、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大數據領域的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制定。
第三十條推進大數據技術交流與合作,充分利用國內外創新資源,促進大數據相關技術發展。鼓勵和支持省內外行業協會商會、聯合會、學會等社會組織以及國內外大數據知名智庫、行業機構在晉舉辦研討會、論壇、培訓等交流活動。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據安全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數據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加強對大數據技術、服務、應用安全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大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大數據發展應用、政務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數據安全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數據采集、存儲、開發、應用、服務、管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制度的要求,落實相關安全保護制度、標準和技術措施等。
產生、使用數據的程序、軟件、系統和平臺,在開發階段應當進行安全可控修復手段的檢測,保障數據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大數據共享機制和分享流程,明確數據安全責任制。對數據流失、泄露、損毀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