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正是經由對個體信息的搜集以實現對群體利益的最大化,但凡個體從大數據技術中受益便構成了交易,交易的代價即自我信息的出讓。
新年伊始,吉利董事長李書福對于微信的言論引起輿論對于微信是否偷窺用戶隱私的質疑。對此,微信官方給出回應,不留存任何用戶的聊天記錄。無獨有偶,幾日前支付寶年度賬單默認勾選“我同意《芝麻服務協議》”同樣引發爭議。看似無關的事件,經由“大數據”串成偶然中的必然——移動互聯網時代,數據的采集使用與隱私保護,我們應如何厘清。
全球進入移動互聯網時代后,一切活動都在向這一舞臺轉移,所有社會活動在網絡上有跡可循,由此創生的信息的爆炸,這相對于線下時代帶來的進步是顛覆性的。通過對人們網絡印記的采集、挖掘、提煉與分析,個體背后的經濟文化等宏觀現實得以被洞悉。經由描繪用戶畫像,可以確定對象需求,借以分類施策、精準營銷。大數據的這一功能,商業與政治文化價值都是無限的。
不過,要發揮大數據優勢,一個重要前提是對數據進行充分的采集、挖掘、整理、甄別、分類、分析等。這意味著,每一個在網絡上留下印記即數據的個體都成為被分析的對象,所留下的幾乎所有信息都在被采集挖掘分析的范圍之內。這就誘發了另一問題:隱私保護。
事實上,只要在網絡留下了印記便難言隱私,即使在曾經沒有網絡、都是線下交易活動的過去也基本如此。到銀行辦理存款貸款匯款,到房管所辦理房子登記過戶,到派出所辦理戶口入戶遷移,辦理入學入托上大學等都要登記基本信息。只不過,在網絡時代個人信息的暴露過程被加速放大了。
需要厘清的是,作為社會成員,個體只要出現社會行為,便意味著部分信息的讓渡。從商業角度看,大數據正是經由對個體信息的搜集以實現對群體利益的最大化,但凡個體從大數據技術中受益便構成了交易,交易的代價即自我信息的出讓。比如,你有貸款信用需求,金融交易就需要充分使用你的數據信息,即便傳統銀行貸款等,對用戶個人數據信息幾乎是挖地三尺。
就此而論,信息的搜集利用本無可厚非,問題的關鍵在于信息如何使用。譬如使用APP通常需要進行的網站注冊,理論而言,注冊等同于一種交易。用戶注冊后,開發者具有搜集、分析數據的權利,并利用信息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也同時具有保護信息的責任。
因此,個人信息可否被收集并非關鍵,而是使用時對信息私密性的保護——即不能泄露給第三方,要替交易客戶保護好數據信息。
對于信息保護,筆者以為,各大平臺包括傳統金融機構可以共享信用等級數據。目的在于形成“有信走遍天下,無信寸步難行”的社會氛圍,這才能形成信用的正向激勵機制。同時,若第三方使用用戶數據,平臺需要通過協議約束征得被采集人的同意,并設置約束條款,第三方需要給客戶數據信息保密。
總之,對大數據所蘊含的巨大價值需要我們深入挖掘,但在開采過程中如何保護好被采集者的信息安全,個人隱私與數據開發的邊界,在探索的路上值得我們不斷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