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提出,2017年,檢察機關將強化大數據戰略思維,深化“智慧檢務”建設,實現四級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檢務公開等“六大平臺”全覆蓋。“智慧檢務”的全面建設,離不開大數據的運用。對于檢察工作與大數據運用的關系,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分析。
大數據運用有助于檢察工作提升。從檢務實踐經驗來看,大數據的運用,對進一步整合司法資源、規范司法行為、深化檢務公開、提升工作效能、服務群眾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有力地提升了檢察工作質量。
大數據運用面臨的問題。大數據運用在檢務工作中雖然有廣闊的應用前景,但就現狀而言,檢察機關的大數據運用仍有很多問題與不足。
一是數據隔離導致數據聚合度低。數據共享是運用大數據技術的基礎和前提。然而,現實中數據隔離無處不在。大量數據以數據孤島的狀態被分割在各部門內部而無法被關聯與聚合。目前,政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大數據應用平臺多為各自建設,除數據隔離的問題外,還有硬件投入較大導致的零星建設和更新緩慢等問題。而數據不能共享導致檢察機關司法辦案調取涉案數據的手續龐雜、費時費力。
二是數據分析與個人主觀能動的關系。大數據時代,檢察工作人員辦案的每一個步驟都會被大數據記載和上傳,而上級機關對下級工作的考核便依據這些數據,這可能導致某些工作人員為應付上級機關的檢查,工作只做表面文章,錄入相關案件數據的過程中,只錄入對其工作有利的數據,而不是與案件相關的所有數據,造成案件錄入失實,影響檢察機關公信力。
三是數據應用人才匱乏、應用水平較低。大數據既然是一種技術,意味著需要專業知識來掌控,因此,檢察機關借助大數據運用進行司法辦案、服務群眾等工作都需要具有豐富經驗的大數據分析人才支撐協助。目前,各級檢察機關雖然都在積極培養自己的大數據人才,但仍存在專職人員較少、專業程度較低。
四是檢務公開與檢務監督管理存在矛盾。大數據時代,隨著檢務公開的發展,公眾更容易獲得案件的相關信息,也更容易在網絡上就案件發表自己的看法,對檢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一些媒體和網民為追求眼球效應,可能會發布一些不實或夸大事實的言論,甚至不惜為此造謠,嚴重破壞了檢察機關的公信力。此外,當事人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保護工作也是檢察工作中大數據運用面臨的挑戰之一。
大數據運用注意風險防控。雖然大數據運用仍面臨以上諸多問題,但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做到揚長避短,最大程度上發揮大數據運用的功效。
一是整合數據信息,完善數據庫。建立獨立、全面的數據和信息收集、存儲、分析系統,建立精簡使用的數據指標,在海量的數據信息里收集少而極具代表性的數據,形成檢察機關的數據庫資源,為檢察機關案件的辦理提供借鑒,并通過技術手段使得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中的瑕疵進行提醒和規制,提升檢察機關案件辦理和執法的綜合能力,提升檢察官整體辦案水平,推進檢務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同時,深度融合各類數據平臺,特別是注重積極推動政法單位數據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共用,共同形成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的強大合力和良性互動,進一步實現檢察機關信息化轉型升級。
二是強化專業人才培養。加大數據應用能力培訓力度,提升干警大數據應用能力,做到面對大數據應用設備,普通干警人人會用,優秀干警各有所長,最大程度上實現大數據充分運用。同時,整合統計、控申舉報、技術等部門職能,形成數據信息采集、儲存、分析的系統化管理;強化內設機構設置,設立數據、信息和情報部門;招錄專業技術人才充實檢察隊伍,選派青年干警參加技術培訓,加大對復合型檢察技術專業人才的培養。
三是切實做好對當事人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保護。在大數據應用的背景下,結合國家網絡安全法和檢察機關辦案具體情況,制定檢察機關內部使用的《當事人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規定》,采取嚴格的審批制度和審核制度,對當事人個人信息的采集、錄入、存儲、刪除、銷毀等階段,通過嚴格的內部規定和程序來約束,防止個人信息的泄露和被侵犯。對于不遵守規定者,加大處罰力度,明確責任追究人和相應的處罰措施。同時,加強對干警培訓,強調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和個人隱私泄露的危害,從思想程度上提高干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主觀認識程度,重視工作中的每個環節,意識到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保護對案件相關人員的重要性。
四是完善電子檢務公開。完善檢察機關檢務公開制度,確立統一的全國檢察機關檢務公開標準,并保留適當的彈性,允許各地區可根據自身特點和優勢進行完善,實現更全面、更深層次的檢務公開。完善電子檢務公開平臺建設,不斷加大在門戶網站、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新媒體平臺上的檢務公開力度,保持案件信息的實時發布與更新,對于民眾的質疑及時回應,不給造謠、傳謠者留有空間,真正滿足社會公眾對檢務公開的期望,實現檢務公開和檢務監督的良性互動,維護檢察機關公正權威的形象。
(滑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