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玉明說,2007年我國頒布了《物權法》,在法律上明確了物權的概念。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數據也成了一種獨立的客觀存在。在大數據時代,數據的所有權、知情權、采集權、保存權、使用權以及隱私權等,構成了每個公民在大數據時代的新權益。
同時,數據已發展成重要的社會資源,“數據有價”,因而有必要賦予數據財產權,保護數據財產。
數權的本質是共享權,往往表現為一數多權,不具排他性。物權具有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所有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妨害權利人對物的獨占的支配權。而數據具有無限可復制性,且復制幾乎不產生新的成本,可以存在“一數多權”,數據持有人可以對復制的數據擁有現實、直接的控制。
數權既包括公權又包括私權。對數據權的權利保護是一個宏觀的概念,可分為公權視野下的數據國家主權和私權視野下的個體數據權。在我國,數據的主體多樣,包括個人、法人、公共機構、政府等,所以數權既需要公法規制,也需要私法規制:其一,指向公權力,即以國家為中心構建的數據權力,它是以數據管理權和數據控制權為核心內容的國家數據主權;其二,指向私權利,即以個人為中心構建的數據權利,包括數據人格權和數據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