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實施方案》(新政辦發〔2016〕156號)。方案原文如下:
為充分運用大數據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和監管,推進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充分認識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重要性
大數據是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征的數據集合,正快速發展為對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數據進行采集、存儲和關聯分析,從中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信息技術與經濟社會的交匯融合引發了數據迅猛增長,數據已成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大數據正日益對全球生產、流通、分配、消費活動以及經濟運行機制、社會生活方式和國家治理能力產生重要影響。全球范圍內,運用大數據推動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提升政府服務和監管能力正成為趨勢。
當前,隨著自治區“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建設的不斷深入,市場主體數量快速增長,市場活躍度不斷提升,全社會信息量爆炸式增長,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大數據對政府服務和監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也帶來了新的機遇。既要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和信息流動帶來的安全問題,也要充分認識推進信息公開、整合信息資源、加強大數據運用對維護國家統一、維護社會穩定、提升各級政府社會治理能力、提高經濟社會運行效率的重大意義。充分運用大數據的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是提高政府服務和監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獲取和運用信息,更加準確地了解市場主體需求,提高服務和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有利于順利推進簡政放權,實現放管結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加強社會監督,發揮公眾對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積極作用;有利于高效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社會數據資源和社會化的信息服務,降低行政監管成本。各地、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在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中積極穩妥、充分有效、安全可靠地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不斷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以及自治區黨委第九次黨代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建設,服務于“三基地三通道、五大中心”,積極適應推進我區新型工業化、農牧業現代化、新型城鎮化、信息化和基礎設施現代化“五化同步”發展的需要,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政府信息公開、數據開放為抓手,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進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釋放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
(二)主要目標。
提高大數據運用能力,增強政府服務和監管的有效性。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運用政府數據和社會數據,健全政府運用大數據的工作機制,將運用大數據作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斷提高政府服務和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
推動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運用大數據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后監管,為推進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提供基礎支撐。建設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運用大數據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跨地區、多部門的信用聯動獎懲機制,構建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和監管效率,降低服務和監管成本。充分運用云計算、大數據的理念、技術和資源,完善對市場主體的全方位服務,加強對市場主體的全生命周期監管。根據服務和監管需要,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服務,不斷降低政府運行成本。
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構建全方位的市場監管體系。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社會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提高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透明度。有效調動社會力量監督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市場監管格局。信息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完成基于自治區統一的電子政務網絡和基層基礎數據庫,完成自治區電子政務信息管理系統融合,初步搭建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街道、社區五級聯網、資源共享的統一平臺。統籌信息資源,提高信息基礎設施利用率,節約財政投資,政府管理和服務水平不斷提升。到2020年,建成自治區統一的信息服務傳輸網絡和公共政務服務平臺,實現政務公共基礎設施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深化大數據挖掘、分析、應用和服務,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安全保障基本健全。根據國家有關大數據信息安全監管制度和標準規范體系,建立自治區大數據信息安全制度體系,推進面向社會的大數據信息安全架構建設,提升大數據信息系統抵御風險的能力。自治區大數據信息安全監管和標準規范體系更加完善,安全防護能力明顯提升,形成一批具有一定技術實力和國內競爭力的信息安全企業,大數據應用環境安全可靠。
三、運用大數據提高為市場主體服務水平
(三)運用大數據創新政府服務方式。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根據企業需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提供更具針對性的服務,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發改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結合實際適時建立自治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工商部門從2015年10月1日起對新設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注冊登記時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機構編制、民政等其他管理部門對新設立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抓緊時間完成現有機構代碼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過渡。(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質監局、黨委編辦、公安廳、民政廳、人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責任單位內排第一位的部門為牽頭部門,其他為配合部門,下同)
(四)加快推進“五證合一”登記制度。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2018年1月1日前完成存量企業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換發。(責任單位:自治區工商局、質監局、國稅局、地稅局)
(五)建立多部門網上項目并聯審批平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59號)要求,依托自治區電子政務外網,加快投資項目網上行政許可監管平臺建設,實現非涉密投資項目行政審批一站式服務、一窗式受理、一網式辦理,提高自治區行政審批整體效率,2016年年底前實現與國家、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平臺縱向貫通,與有關部門橫向聯通。(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
(六)提高信息服務水平。依托網上行政許可監管平臺等信息資源,加大利用網站、微博、微信和APP等新興媒體開展“互聯網+”企業服務;重點開展企業與金融機構融資、上下游企業合作等對接活動,為企業服務;市場監督、稅務等管理部門應盡快開通微信、微博等公共服務平臺,加強對企業不實信息的網上管控;充分利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新疆)”,為司法和行政機關、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社會公眾提供基礎性、公共性信用記錄查詢服務。(責任單位: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電子政務網絡和大數據辦、經信委、金融辦、國稅局、地稅局、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
(七)建立健全守信激勵機制。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在財政資金補助、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應查詢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備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優先選擇信用狀況較好的市場主體。(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發改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
(八)加強統計監測服務。要充分利用現代手段和互聯網+技術創新統計信息采集方式,不斷提高數據分析研究水平。要加強部門統計,建立健全全行業統計制度體系,建立部門數據共享平臺。要利用大數據技術,結合產業發展動態、市場供需狀況、質量管理狀況等信息,充分挖掘數據價值,進一步改進宏觀經濟運行監測,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合理引導市場預期。(責任單位:自治區統計局、發改委、自治區電子政務網絡和大數據辦)
(九)引導專業機構和行業組織運用大數據完善服務。發揮政府組織協調作用,在依法有序開放政府信息資源的基礎上,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政策措施,支持銀行、證券、信托、融資租賃、小額貸款、擔保、保險等專業服務機構、征信機構、評級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運用大數據更加便捷高效地為企業提供服務,促進企業發展。支持和推動金融信息服務企業積極運用大數據技術開發新產品,切實維護國家金融信息安全。(責任單位:人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新疆銀監局、新疆證監局、新疆保監局、自治區民政廳)
(十)運用大數據評估政府服務績效。綜合利用政府和社會信息資源,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政府面向市場主體開展公共服務的績效進行綜合評估,或者對具體服務政策和措施進行專項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和優化政策措施,提高政府施政和服務的有效性。(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經信委、績效辦、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
四、運用大數據加強和改進市場監管
(十一)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創新市場經營交易行為監管方式,從2016年開始,自治區各市場監管部門要在企業監管、市場管理、環境治理、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安全、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等領域,分階段、分目標制定具體工作措施,推動匯總整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新疆),及時向社會公開有關市場監管數據、法定檢驗監測數據、違法失信數據、投訴舉報數據和企業依法依規應公開的數據,鼓勵和引導企業自愿公示更多生產經營數據、銷售物流數據等,構建大數據監管模型,進行關聯分析,及時掌握市場主體經營行為、規律與特征,主動發現違法違規現象,創新市場經營交易行為監管方式,提高政府科學決策和風險預判能力,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后監管。對企業的商業軌跡進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觀地評估企業經營狀況和信用等級,實現有效監管。建立行政執法與司法、金融等信息共享平臺,增強聯合執法能力。(責任單位:自治區各市場監管部門)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全面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自治區各行業管理部門要盡快制定規范的承諾格式,開展市場主體以規范格式向社會做出公開承諾試點,違法失信經營后將自愿接受約談、處罰或清除市場,適時全面實行信用承諾制度。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責任單位: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
(十三)加快建立自治區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2016年底前,要依托自治區人口基礎信息庫、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電子政務基礎大數據庫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自治區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整合金融、工商登記、納稅信用、社保繳費、交通違法、安全生產、質量監管、統計調查等領域信用信息,實現各地、自治區各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具有市場監管職責的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應準確采集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建立部門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按要求納入自治區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十四)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盡快實現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管、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依據相關規定,對相關失信人采取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的措施,并限制給予政府性資金支持,原則上不對其安排財政補助。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相關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責任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十五)建立產品信息溯源制度。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對食品、藥品、大宗農產品、林產品、畜產品、獸藥、日用消費品、特種設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產品加強監督管理,2017年年底前開展物聯網、射頻識別等信息技術應用示范,建立主要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等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方便監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查詢(責任單位: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農業廳、質監局、經信委、商務廳、畜牧廳、網信辦)
(十六)加強對電子商務領域的市場監管。2016年年底前,自治區工商局、經信委等部門制定監管辦法,明確電子商務平臺責任,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推行網絡經營者身份標識制度,完善網店實名制和交易信用評價制度,加強網上支付安全保障,嚴厲打擊電子商務領域違法失信行為。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網絡零售第三方平臺交易規則制定程序規定》,加強電子商務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導開展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推廣應用網站可信標識,推進電子商務可信交易環境建設。健全權益保護和爭議調處機制。(責任單位:自治區工商局、商務廳、經信委、密碼管理局)
(十七)運用大數據科學制定和調整監管制度和政策。在研究制定市場監管制度和政策過程中,應充分運用大數據,建立科學合理的仿真模型,對監管對象、市場和社會反應進行預測,并就可能出現的風險提出處置預案。跟蹤監測有關制度和政策的實施效果,定期評估并根據需要及時調整。(責任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十八)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監管的環境和機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社會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提高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透明度,為新聞媒體、行業組織、利益相關主體和消費者共同參與對市場主體的監督創造條件。引導有關方面對違法失信者進行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的監管格局。(責任單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五、推進政府和社會信息資源開放共享
(十九)進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力度。
全面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政府信息資源共享開放辦法,推動政府數據資源共享。制定政府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整合政府部門公共數據資源,促進互聯互通,提高共享能力,提升政府數據的一致性和準確性。2017年底前,明確各部門數據共享的范圍邊界和使用方式,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
建設自治區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臺,成立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統一開放平臺專門管理機構,落實數據開放和維護責任,推進政務數據資源歸集、共享、開放和應用,到2020年,50%以上的自治區部門依托統一平臺開放數據,到2025年,90%以上的自治區部門依托統一平臺開放數據,實現數據機器可讀。
建立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數據資源清單,制定實施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標準,制定數據開放計劃,2018年底前,建成自治區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臺。2020年底前,逐步實現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安監、金融、質量、統計、氣象、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府數據集向社會開放。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地、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應將非涉密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自做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堅持“誰做出、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各地應制定政府數據開放步驟和時間節點,有序開放政府數據,方便全社會開發利用。(責任單位: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十)大力推進市場主體信息公示。2016年年底前,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加快實施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新疆)”,依法對企業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業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進行公示,提高市場透明度,并與國家、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及自治區其他部門已建成的專業信用管理平臺實現有機對接和信息共享。(責任單位: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十一)支持探索開展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務。依托“信用中國”網站,歸集整合各地、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掌握的應向社會公開的信用信息,盡快完成“信用新疆”網站建設,實現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詢,方便社會了解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公示制度,各地、自治區各有關部門通過抽查、舉報、執法等履職手段發現企業在信息公示、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應予公示;各地、自治區各有關部門網站要與自治區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連接,并將本單位政務公開信息和相關市場主體違法違規信息在“信用新疆”網站公開。(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人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
(二十二)積極推進政府內部信息交換共享。打破信息的地區封鎖和部門分割,充分利用已建的各類基礎信息資源和共享交換平臺,推動信息共享和整合,促進各地、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已建、在建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交換共享。
整合各類政府信息平臺和信息系統。嚴格控制新建平臺,依托現有平臺資源,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政府集中構建統一的互聯網政務數據服務平臺和信息惠民服務平臺,在基層街道、社區統一應用,并逐步向農村特別是農村社區延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再審批有關部門、地市級以下(不含地市級)政府新建孤立的信息平臺和信息系統。到2018年,自治區層面構建形成統一的共享交換平臺,支撐跨部門數據共享和交換,以及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和便民服務應用,到2020年自治區50%以上的部門接入平臺。國家信息惠民試點城市實現基礎信息集中采集、多方利用,實現公共服務和社會信息服務的全人群覆蓋、全天候受理和“一站式”辦理。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以及數據信息安全需要暫時不宜共享的部門信息系統以外,對申請立項新建的部門信息系統,凡未明確部門間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審批;對在建的部門信息系統,凡不能與其他部門互聯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過驗收;凡不支持地方信息共享平臺建設、不向地方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的部門信息系統,一概不予審批或驗收;對已建成的部門信息系統,在2016年底以前實現與其他部門互聯互通和信息交換共享,否則,一律不予核撥運行維護費。(責任單位: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改委,國稅局、財政廳、經信委、工商局、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
(二十三)有序推進全社會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支持征信機構依法采集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中的信用信息,支持互聯網企業、行業組織、新聞媒體、科研機構等社會力量依法采集相關信息。引導各類社會機構整合和開放數據,構建政府和社會互動的信息采集、共享和應用機制,形成政府信息與社會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數據資源。(責任單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六、提高政府運用大數據的能力
(二十四)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府服務水平。
自治區電子政務部門要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規劃,整合基層網絡資源,建設基于大數據、云計算的政務信息化建設運行新模式,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促進簡政放權。應用云計算、大數據技術整合改造現有信息系統,規劃建設全區執政能力提升、經濟運行管理、政府督查管理、社會管理、電子文件管理、基礎管理服務平臺綜合應用等電子政務云應用工程。建設集行政審批、便民服務、政務公開等功能于一體的自治區、地(州市)、縣(區市)三級聯動的網上政務大廳,實現全區行政審批等服務事項一站式網上預審與全流程效能監督。積極推進電子政務云平臺建設和應用,建設基于云計算的電子政務建設運行管理新機制,整合網絡資源和數據中心,減少政府部門數據中心數量,促進電子政務集約化建設,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業務協同。
建設社會治理大數據應用體系。到2018年,圍繞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新型城鎮化等重大戰略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在企業監管、質量安全、質量誠信、節能降耗、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旅游服務等領域探索開展一批應用試點,打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數據壁壘,實現合作開發和綜合利用。實時采集并匯總分析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市場監管、檢驗檢測、違法失信、企業生產經營、銷售物流、投訴舉報、消費維權等數據,有效促進各級政府社會治理能力提升。
推動政府治理精準化。在企業監管、質量安全、節能降耗、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旅游服務等領域,推動有關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將市場監管、檢驗檢測、違法失信、企業生產經營、銷售物流、投訴舉報、消費維權等數據進行匯聚整合和關聯分析,統一公示企業信用信息,預警企業不正當行為,提升政府決策和風險防范能力,支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服務,提高監管和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推動改進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方式,借助大數據實現政府負面清單、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透明化管理,完善大數據監督和技術反腐體系,促進政府簡政放權、依法行政。
推動宏觀調控決策支持、風險預警和執行監督大數據應用。統籌利用政府和社會數據資源,探索建立自治區宏觀調控決策支持、風險預警和執行監督大數據應用體系。到2018年,開展政府和社會合作開發利用大數據試點,完善金融、稅收、審計、統計、農業、規劃、消費、投資、進出口、城鄉建設、勞動就業、收入分配、電力及產業運行、質量安全、節能減排等領域國民經濟相關數據的采集和利用機制,推進各級政府按照統一體系開展數據采集和綜合利用,加強對宏觀調控決策的支撐,提高宏觀調控的科學性、預見性和有效性。(責任單位: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自治區電子政務網絡和大數據辦、發改委、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十五)推進社會領域信息化應用融合。2020年底前完善自治區法人、人口、基礎地理、宏觀經濟信息的共享交換,加速推進教育、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領域信息資源共享和協同應用,推進全區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各領域業務信息資源庫建設,全面提升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經信委、自治區電子政務網絡和大數據辦、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
(二十六)加強和規范政府數據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數據采集制度,明確信息采集責任,涉及市場主體、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市場監管部門在履職過程中,要依法及時、準確、規范、完整地記錄和采集相關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時更新。加強對市場主體相關信息的記錄,盡快形成信用檔案,對嚴重違法失信的市場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列入“黑名單”并依法向社會公示。(責任單位:自治區工商局、發改委、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安監局、環保廳及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
(二十七)建立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體系。全面推行政府信息電子化、系統化管理,自治區電子政務部門要梳理政府數據資源,盡快研究制定政府信息資源目錄標準體系,出臺政府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在戰略規劃、管理方式、技術手段、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大創新力度,增強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資源價值。(責任單位: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改委、經信委、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
(二十八)加強政府信息標準化建設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設和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標準體系。嚴格區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推進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環節的分類管理,合理設定政府信息公開范圍。(責任單位: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改委、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
(二十九)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大數據資源和技術服務。按照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財政資金效益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構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技術、信息資源整合開發和服務等方面的優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協議約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強政府與企業合作,為政府科學決策、依法監管和高效服務提供支撐保障。按照規范、安全、經濟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信息產品和信息技術服務的機制,加強采購需求管理和績效評價。加強對所購買信息資源準確性、可靠性的評估。(責任單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七、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化征信服務
(三十)推動征信機構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支持征信機構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深入合作,依法開展征信業務,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對象的征信系統,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場交易和社會交往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建立起全面覆蓋經濟社會各領域、各環節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推動征信機構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工作要在2017年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責任單位:人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自治區發改委)
(三十一)鼓勵征信機構開展專業化征信服務。引導征信機構根據市場需求,大力加強信用服務產品創新,提供專業化的征信服務。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內部風險防范、避免利益沖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依法向客戶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務。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及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應用。(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人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新疆銀監局、新疆證監局、新疆保監局)
(三十二)大力培育發展信用服務業。鼓勵發展信用咨詢、信用評估、信用擔保和信用保險等信用服務業,鼓勵信用信息在融資租賃、商業保理、信用擔保、征信服務中的應用,支持商業企業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各類信用消費業務。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享受自治區關于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加強信用服務市場監管,進一步提高信用服務行業的市場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支持鼓勵自治區有實力的信用服務機構參與國內國際合作,拓展中亞、南亞、歐洲方向市場,為企業實施海外并購、國際招投標等提供服務。(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人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財政廳、科技廳、工商局、質監局、商務廳、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
八、健全保障措施,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三)提升產業支撐能力。進一步健全創新體系,鼓勵相關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推進大數據協同融合創新,加快突破大規模數據倉庫、非關系型數據庫、數據挖掘、數據智能分析、數據可視化等大數據關鍵共性技術,支持高性能計算機、存儲設備、網絡設備、智能終端和大型通用數據庫軟件等產品創新。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大數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能力的大數據企業做強做大。推動各領域大數據創新應用,提升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和科學決策水平,培育新的增長點。2017年底前在落實和完善支持大數據產業發展的財稅、金融、產業、人才等政策,推動大數據產業加快發展方面要取得階段性成果。(責任單位:自治區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科技廳、金融辦、人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新疆銀監局、新疆證監局、新疆保監局)
(三十四)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處理好大數據發展、服務、應用與安全的關系。加快研究完善規范電子政務,監管信息跨境流動,保護國家經濟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方面的管理制度。盡快出臺關于推進公共信息資源開放共享的政策意見、制定政務信用信息公開共享辦法和信息目錄;研究制定出臺相關法規規定,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立健全各部門政府信息記錄和采集制度、建立政府信息資源管理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及時銜接和落實國家運用大數據服務和監管市場主體的規定,為聯合懲戒市場主體違法失信行為提供依據。(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人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公安廳、工商局、經信委、電子政務網絡和大數據辦、密碼管理局、法制辦)
(三十五)完善標準規范。建立大數據標準體系,研究制定有關大數據的基礎標準、技術標準、應用標準和管理標準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儲、公開、共享、使用、質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術標準。編制大數據共享開放指南,發布公共資源開放目錄,引導建立企業間信息共享交換的標準規范,促進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責任單位:自治區經信委、電子政務網絡和大數據辦、發改委、質監局、網信辦、統計局)
(三十六)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保護。落實網絡安全防護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信息發布保密審查相關法規制度。強化信息系統安全防護,切實做好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及安全測評和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及測評、審批工作,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水平。鼓勵和支持自治區信息安全企業發展云計算信息安全應用和軟件開發。加強云計算服務網絡安全防護管理,加大云計算服務安全評估力度,建立完善黨政機關云計算服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云計算安全態勢感知、安全事件預警預防及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對黨政機關和金融、交通、能源、工業控制系統等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評估和監測。加快云計算安全專業化服務隊伍建設。(責任單位:自治區公安廳、國家保密局、密碼局、經信委、網信辦、政府辦公廳)
(三十七)加強人才培養。積極引進高端技術和管理人才,聯合區內外高校、科研院所開發云計算大數據,服務新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鼓勵發展云計算大數據創新發展平臺和孵化器,鼓勵科技人員領辦、創辦大數據企業。鼓勵采取各種方式培養云計算大數據相關專業人才。完善激勵機制,培育一批云計算大數據領軍人才和技術帶頭人。加大政府工作人員培訓力度,增強運用大數據的能力。(責任單位:自治區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科技廳、經信委)
(三十八)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地、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大數據運用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出臺具體方案和措施,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的大數據運用工作,不斷提高服務和監管能力。(責任單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三十九)聯系實際,突出重點。緊密結合實際,整合數據資源為社會、政府、企業提供服務。在工商登記、統計調查、質量監管、競爭執法、消費維權、基層管理服務等領域率先開展大數據示范應用工程,實現大數據匯聚整合。在宏觀管理、稅收征管、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健康醫療、勞動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工業制造、現代農業、商貿物流、社會綜合治理、收入分配調節等領域實施大數據示范應用工程。(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經信委、網信辦、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
各地、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實施方案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推動在服務和監管過程中廣泛深入運用大數據。自治區發改委負責對本實施方案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