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智慧法院”不能只是單純地從司法效率提升角度來理解,它更是司法服務社會、服務人民大眾和國家穩定的重要工作,意義重大。
設置 “合議庭評議音字轉化智能支持系統”,合議庭評議實現“記錄事半功倍、評議全程留痕、合議名副其實”;初步實現以律師姓名為關鍵詞,可檢索到其代理案件的判決文書、代理案件總體范圍、不同案由占比等反映律師具體執業情況的相關信息;利用司法大數據,對金融詐騙類犯罪進行趨勢分析(包括數量、金額和量刑)、類型分析(包括八大犯罪類型)、被告人分析(包括犯罪手段、年齡、職業等)、被害人分析……這些并不只是電影電視中才有的場景,如今,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正在融入上海“智慧法院”建設中。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法學會共同舉辦“‘十三五規劃’與司法發展系列研討之六——大數據、人工智能與智慧法院”研討會。來自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復旦大學、上海社會科學院、上海財經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同濟大學等單位的專家學者共百余人與會,對于如何推進新科技與司法改革建設融合、如何推動“智慧法院”建設優化升級提出不少建議對策。
“智慧法院”是國家戰略
為什么要建設“智慧法院”?
2016年7月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將建設“智慧法院”列入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上海一中院院長陳立斌指出,建設“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應對“訴訟爆炸”、緩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由之路;是提高法官辦案效率,實現訴訟服務全方位、零距離、無障礙的主要路徑;是實現司法管理科學化,乃至延伸司法職能,促進國家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智慧法院”建設,有利于推進審判能力現代化、訴訟服務便捷化和司法管理智能化。
上海市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林國平認為,信息化是人民法院的一場深刻變革,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已是民心所向、大勢所趨。“智慧法院”工程不僅能促進實現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的現代化等,也是進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回應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建設中,也要進一步注重信息化建設的穩定性、針對性和可復制性,緊緊圍繞審判執行第一要務,立足于應用、實踐和創新,著力推動信息化建設轉型升級,更加方便群眾訴訟、服務法官辦案。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王德進副巡視員指出,現在人民法院有兩項重要任務——依法履職和改革創新,這兩者都必須依靠信息化這一工具輔助完成。他以“人民法院信息化常青之樹”圖像形象地介紹了智慧法院建設總藍圖,并強調以大數據為中心是智慧法院建設的重要特點。在回顧了法院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庭審公開等方面取得的信息化建設成果,及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底啟動的核心工作——數據集中管理等工作情況的基礎上,進一步介紹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系統方面的最新專項研究成果。
司法數據是高價值數據,要用好司法數據紅利
有與會者表示,要建設好“智慧法院”首先要弄清楚其含義,既要發揮技術所長,又要避免技術使用帶來新的問題,使科技使用真正推動法治發展改革。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認為,“智慧法院”中的“智慧”兩字,不應純粹理解為技術,應該是基于理念、通過機制最終形成的一種能力。“智慧法院”建設離不開新技術的使用,但其核心目標應該是效率和公正,并實現“提高效率、加強管理、有利監督、提升互動、提供便利、實現共享”的功能。律師是訴訟參與方,也應當是智慧共建者、數據共享人。對于律師而言,建設“智慧法院”應關注如何更好地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祥青指出,當前法院案多人少的這一突出矛盾的緩解和解決,需要依賴數據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大數據和互聯網技術的運用有助于延伸法官的能力。但值得提出的是,司法裁判活動中運用技術助力司法公開的同時,也應當注意保密,兼顧司法公開與基本人權保護之間的平衡。對借助數據來表現司法裁判中的判斷這一充滿意義和價值的事物,建議采取由簡及繁、由程序到實體的路徑。規范的重點,應當首先適用于簡單案件,之后才是復雜案件。此外,推進“智慧法院”的運用和建設,還要處理好研究和應用之間的關系,研究沒有禁區,而實際運用應當有步驟地穩步開展。人的潛力無限、技術無邊,人工智能提供了廣闊空間,“智慧法院”有著非常美好的愿景。
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俞衛鋒提出,綜合考量“‘司法公正’的經濟成本與社會成本”、“‘司法效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司法資源’獲取的有限性”等因素,現階段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應當是提高司法效率。實踐證明,效率提升是短期可期目標,“數據司法”正是提升效率的必然之選。此外,高質量的數據有利于助推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建好數據模型,提升信息公開質量,是“智慧法院”建設的應有之義。下一階段,則可以通過數據化來促進標準化、提升規范化、推進公開化。
上海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楊雄研究員認為,推動信息化首先要注重數據資產。他介紹了數據資產的概念及分類、所有權歸屬等問題,重點論述了數據資產的保護,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在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應加強對于數據資產的立法研究,盡快研究我國數據開發利用的保護法,并加強與現有法律之間的銜接。要明確免費使用數據不等同于使用免責,杜絕濫用免費數據行為。妥善處理數據資產開發利用與過度保護、保護隱私等方面的關系,在保證數據資產自由流動的同時,應加強對于流失風險的防范。
上海市法學會副秘書長、上海政法學院教授湯嘯天認為,“智慧法院”的建設,應重視發揮各方面各專業智慧人才的協同攻關作用。建設“智慧法院”,應當在準確全面認識、尊重司法規律的前提下,運用互聯網等新技術加以進行。“智慧法院”的建設,要強強聯合,更要強強融合。我們在享受數據紅利的同時,也要警惕技術依賴乃至數據恐怖行為的出現。
上海一中院院長助理胡光宇教授認為,數據革命在影響經濟的同時也影響著司法改革,帶動著司法數據關聯服務國家的政治治理、經濟社會發展等。在大數據時代,司法數據是高價值數據,建設“智慧法院”的一個意義,在于把司法數據鴻溝轉變為司法數據紅利。同時,又不能只是單純地從司法效率提升角度來理解,建設“智慧法院”更是司法服務社會、服務人民大眾和國家穩定的重要工作,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