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歷史上,每一次真正意義上的技術革新都會引發新的倫理討論,出現新的道德準則。顯然目前基于大數據所引發的隱私倫理也處于討論的風口,隨之而來的可穿戴設備倫理問題隨著設備的普及也正在發酵,其核心就在于可穿戴設備將人的生命體態特征進行了數據化。
比如我們所熟知的谷歌眼鏡,盡管谷歌眼鏡現在只在少數的一部分人里流行,但是整個社會已經在討論有關智能眼鏡所引發的倫理問題。其中不僅僅是谷歌眼鏡在使用場景方面所引發的一些隱私與理論問題探討,更關鍵的是谷歌眼鏡在真正使用過程中所“隱藏”的一些“潛在”問題,比如眼動追蹤技術對用戶眼球的追蹤可以撲捉與記錄下男性在看女性體型時候的先后順序,這些隱私的背后就是一場倫理的討論。因此,在可穿戴設備普及到如同手機般無處不在的時候,我們所面對的或許已不是隱私權這么簡單,更深層次的倫理問題將會擺在我們面前。
正如《大數據時代》一書的作者維克托 邁爾 舍恩伯格所擔憂的,大數據在歐美國家已經被應用到了警察這一行業,通過大數據對一個人過往的行為數據進行分析,預測他兩年之后可能成為一個殺人犯,那么是放任其自由還是現在就要給他貼上“殺人犯”的標簽、開始對他進行監控或者直接投入監獄?至今沒有人能夠給出答案。
不可忽視的是,基于可穿戴設備的大數據時代將面臨更大的倫理問題。未來,尤其是隨著植入式可穿戴設備的發展,當我們都被植入內置芯片,當我們的意識可以改寫,當我們的記憶影像可被隨時翻查,我們的一舉一動都將被記錄。此時,盡管我們都是大數據創造者,同時我們面臨的更為嚴峻的現實是被大數據控制。而隨著人工智能與大數據的融合,或許未來控制我們的不再是我們自己的意識,而是人工智能。
可穿戴設備倫理之個人信息數據化的隱私與開放在2012年倫敦奧運會期間,英國一家科技公司在倫敦街頭安放了200個智能垃圾箱。這種建造成本高達3萬英鎊的智能垃圾箱采用防彈材料制作,降低了路人亂丟棄垃圾的頻率,還具有網絡連接功能,安裝了Wi-Fi設備和兩塊液晶顯示屏,分別用于搜集手機用戶信息與播放商業廣告,廣告顯示內容可以實時更新。令人吃驚的是,智能垃圾箱所采用的無線局域網定位技術可確定路人所攜帶智能手機的具體型號與特定MAC地址。經過一周時間試驗后,這家公司得到了400多萬個智能手機用戶的數據,并確認了其中53萬部手機的惟一用戶信息。
智能垃圾箱并非用來展示高科技的神奇,開發者利用處在激烈競爭中的公司企業急于抓住商機的心理,希望相關企業能利用其所搜集的手機用戶數據抓住小眾市場,以便直接向收入較高的專業白領人員投放相關廣告(下圖)。例如,某家咖啡店通過跟蹤馬路過客攜帶的蘋果iPhone,即可判斷出這些人為了早餐通常在上午八點駐足,購買咖啡和面包。如用戶改變了消費習慣,轉向其他競爭對手購買咖啡早餐,受影響的商家就會購買智能垃圾箱播放的廣告時段。當特定手機用戶路過垃圾箱周邊時,系統會從儲存的數據中匹配對號,自動向特定用戶推送忠實顧客獎勵計劃或打折優惠方案。
如此以來,大數據對個人隱私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儼然,傳統線下企業的數據保護方式已經失效了,只要用戶使用智能手機,他就必須將自己的個人數據所有權轉移給服務商。更復雜的是,經過多重交易和多個第三方渠道的介入,個人數據的權利邊界消失了。無論是通過微博、微信等社交平臺“曬”心情,或是關注、評論他人,都存在泄露個人信息的可能性,還會因此受到推銷信息和垃圾短信的騷擾,甚至被偽裝成好友的犯罪分子詐騙。
隨著互聯網、智能手機、傳感器、個人穿戴式設備等新技術的不斷普及,個人數據的網絡化和透明化已經或即將成為不可阻擋的大趨勢。在模擬和小數據時代,能夠大量掌控公民個人數據的機構只能是持有公權力的政府機構,但現在許多企業和某些個人也能擁有海量數據,甚至在某些方面超過政府機構。面對這樣一種趨勢,當可穿戴與人體進行深度綁定并大量普及之后,其必然會產生大量的數據。這些數據大部分都是所謂的隱私數據,面對這些數據,其商業化的邊界到底應該劃在哪里,這已經不是簡單的關于隱私權的問題,而是牽涉到用戶私生活的一些倫理層面問題。
隱私與倫理之戰該如何破解盡管可穿戴設備時代的到來可以會讓用戶的一切都暴露在陽光之下,在其趨勢不可阻擋,并不會因為我們的愿意與不愿意而影響這個時代的到來。當網絡生活方式成為社會普遍的生活方式后,尤其是伴隨著可穿戴設備的應用,當我們進入物聯網時期之后,個人數據的流動性與暴露風險大大增加了,同時大數據則可能將可穿戴設備的數據潛在風險加大到極致。為應對前所未有的新風險,最重要的不是排斥,而是以開放的心態來迎接,并探索新的監管辦法。在我看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是關于數據采集、傳輸、存儲等環節的軟硬件安全技術要不斷進行提升,從源頭上盡可能地堵住漏洞;
其次是行業的自律,尤其對于將商業模式設置在大數據商業化基礎上的商家而言,需要更多的道德自律;
最后則需要借助于法律法規的手段,完善個人數據保護的法律體系,以及數據商業化的法律法規,包括明確的數據挖掘邊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尤其,在用戶提交個人數據并接受約定服務后,服務商和運營商即負有保護個人數據的法定責任。在用戶與服務商關系方面,用戶一般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一方,因此,保護用戶個人數據安全,既是服務商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也是企業的重要社會責任。在權利受侵害后,有效實施權利救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標志之一。
產業的發展速度快于相關法律法規的推行速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對用戶的隱私保護起不到真正的作用,給用戶在不同程度上帶來了困擾。但可以預見,隨著大數據與可穿戴設備的蓬勃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不斷出現與完善,必然將引導行業的商業化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同時對于個人的數據隱私也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護。或許在不久的將來,當用戶在使用可穿戴設備時,可以根據個人對于隱私的保護意愿設定相應的等級,并以此來向相關的需求方來出售相應的個人數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