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未來是“IT”(Information Technology)向“DT”(Data Technology)轉移的過程。這樣的變化,反映了整個時代數據的重要性:數據已經不僅僅是信息的載體,更是一種可以深度挖掘、利用的資源。
“大數據不僅帶來新的生產力、生產關系,更帶來新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革命,‘互聯網+’與信息社會不僅帶來無限可能和無窮想象,也帶來新的矛盾和焦慮。”6月28日,在由網規研究中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等主辦的2015網規研究大會上,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網規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如此表示。
先開槍還是先瞄準
信息產業發展、個人隱私保護、市場競爭秩序等領域的規則,在大數據時代的新經濟形勢下,都面臨著調整。
究竟應當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防范于未然,還是在保障新經濟形態蓬勃發展的基礎上,傾聽各方意見、不急于下結論?
國家信息中心研究部主任張新紅持后一種觀點:“對于沒有認識清楚的新生事物,我寧可希望立法慢一點,別太著急。一旦定下來了,立法可能會不適應未來發展趨勢,因而要看清楚之后再踏踏實實地立法,才能真正起到促進作用、保證產業健康順利地發展。當然,前期的研究可以多做一些,各方面的意見可以多傾聽一些。”
財訊傳媒首席戰略官段永朝形象地指出,在這個問題上應當“先開槍后瞄準”:“這不僅僅是簡單的順序問題,更多地是一種思維模式的問題,關系到我們怎么理解經濟,怎么重新理解經濟和法律的關系。”
“大數據背景下,我們看到互聯網+X所到之處都會出現過去的主營業務向數據業務的轉變,發生平臺和應用的分離互補。”中國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姜奇平認為,這種分離使得平臺的使用權得以復制,從而通過分享型經濟極大地提高效率,創造出一個新的繁榮期。
為數據使用設置“消極權利”
伴隨大數據全面運用而來的,是數據安全與個人隱私的困境。
華東政法大學財產法研究院院長高富平認為,個人信息在這個時代成為了交易的對象,產權模式發生了變化,如何界定信息的產權基礎,構建信息在收集、利用和交易、消費等各個環節的保障,成為這個時代需要解決的問題。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電子商務中心主任王健表示,人們最關心的就是數據會給數據權屬人或利益方帶來怎樣的問題,比如數據泄露、隱私侵犯、數據的不當挖掘和利用等。
“數據是活的,它會衍生,并且在不斷的變化過程中。因而數據的權屬問題,顯然比物的所有權甚至人格權利復雜得多。”王健說。
對于這一問題,北京大學互聯網法律中心主任張平教授則認為,在大數據運用不可阻擋的趨勢下,過分抽象地去界定數據屬于誰、誰有權利用,意義并不大;不如在數據的使用上設置一個消極的權利,即不限制數據的合法使用、但在數據使用過程中不得侵犯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競爭政策要適應網絡特征
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對于現有的市場競爭秩序也有著不小的影響,很多原本被認為違反競爭的行為,現在都被賦予了新的含義。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薛兆豐教授提到,在大數據時代,數據的開放共享能夠更加促進對數據的利用,進而促進產業發展、競爭開展,然而這樣的數據共享行為,在以前會被認為是“免費反向許可”而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
“還有,就是大數據環境下的泛價格歧視策略,即針對不同用戶指定不同的價格。這種做法在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被認為是有害的,但在大數據時代,商家會不可避免地利用數據對人群進行劃分,進而利用價格與服務的差異化開展精準營銷。”薛兆豐說,“這是新時代的新促銷形式,能夠有效增加商家的銷量,但這種做法卻與當下的競爭規則相矛盾。”
另外,薛兆豐還提到,目前互聯網的趨勢是向大平臺發展,很多產品與服務都是具有網絡效應的,贏者通吃,最終市場上剩下的只有個別大平臺,而非眾多小平臺并存。
“試想一下,我們不可能在使用叫車服務的時候裝上幾十個叫車軟件,出租車司機也不可能有幾十臺設備接活,這也是新時代的變化,似乎又違背了傳統競爭法的信條。”薛兆豐舉例。
薛兆豐認為,這樣的背景下,好的競爭政策和法律,要理解互聯網經濟所帶來的特征、背后的商業模式和意義,從字面上和法條上的意義或者從抽象公正的意義中,衍生出來新的規則,來適應時代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