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當前的大數據時代下,盡管大數據在技術層面的應用可以無限廣闊,但由于合理利用規則的缺失,能夠用于商業應用、服務于公眾的數據將遠遠小于理論上大數據能夠采集和處理的數據,長遠來看,將不利于大數據產業的形成與發展
在大數據時代,只要能產生價值的信息,都可以被加以開發與利用。特別在智慧城市建設中,只有不斷盤活已有數據存量,充分利用大數據增量,才能提升智慧城市“大腦”的智慧水平,促使城市管理從“經驗管理”轉向“科學管理”。
然而在大數據的應用過程中,政府和企業對大數據的運用還存在著法律上的諸多難點,需要站在制度設計的層面統籌考慮,既要保護用戶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同時最大程度上挖掘出信息本身的價值。
正如美國作家帕特里克·塔克爾在其作品《赤裸裸的未來》 一書中所述:“我們不可能朝未來技術揮舞拳頭,更好的辦法是,了解這些工具是如何運作的,了解它們可以如何合法地利用……同時,也要了解這些工具可能如何被濫用。”
發現問題
隨著大數據應用的逐步開展和試行,如何用好大數據,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已經成為智慧城市推進的一個重要課題。
首先,數據隱私的保護和應用之間需要權衡。目前我國還缺乏合理開放利用用戶數據的管理規范。《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等均明確了用戶信息保護及合理利用的原則,但是具體到數據開發利用的規則,比如對商業規則如何制定、經營者合理開發利用的法定情形如何確定、觸犯用戶的隱私權應當如何懲治等一系列管理問題,則沒有相關規定。盡管大數據在技術層面的應用可以無限廣闊,但由于合理利用規則的缺失,能夠用于商業應用、服務于公眾的數據將遠遠小于理論上能夠采集和處理的數據,長遠來看,將不利于大數據產業的形成與發展。
其次,數據的信息安全問題有待妥善解決。大數據應用必然會帶來用戶數據的使用和共享,多維的數據交互將意味著更大的信息泄露風險。一旦經營者保護用戶信息不力或者遭遇信息竊取,勢必引起用戶恐慌,對智慧城市應用涉及的公民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產生重大威脅。
由于目前對大數據使用的法律缺位,政府、企業及個人作為使用或者提供大數據的主體,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定位,對于用戶信息問題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亦沒有相關的罰則體系。
建設性建議
所以,我國應該結合中外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經驗,開展關于大數據的法律研究。通過法律實踐,推進大數據應用規則的探索,根據法律研究的相關成果,制定具有可行性的大數據法律實施方案,通過相關法規或者規范的逐步實施,不斷總結實踐推進大數據的法律探索工作。比如開展對用戶信息進行分層分級的試行,依據信息的識別度和重要性,逐步建立信息分級制度;試行用戶信息的模糊化去特征化處理等,逐步明確模糊化處理數據的可應用范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