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誠信缺失已經成為嚴重影響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
社會缺乏誠信,人與人之間無法取得信任,必將影響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能妥善解決誠信缺失的問題,就無法實現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
我國對解決誠信缺失問題非常重視。早在2011年10月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就明確提出,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抓緊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加大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2013年,國務院頒布并實施了《征信業管理條例》。
然而,由于種種原因,統一完整的社會征信體系并沒有真正建立,目前依然處于一種“多龍治水”的情況:銀行有個人信用認證體系,工商有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稅務有納稅人的納稅記錄,法院有案件判決查詢系統,檢察院有行賄檔案查詢系統等等。盡管各系統均已小具規模,也在各自領域發揮著日漸顯著的作用,然而由于沒有把各個部門的信用資源整合在一起,效果也大打折扣。
怎樣才能形成一個統一、完備的社會信用征信體系,來徹底解決誠信缺失問題的根本方法?不妨試著借鑒一下發達國家的“大數據”理念,即由國家一個具體部門牽頭,將所有涉及公民和單位的各種信息歸并整合成一個唯一的信用檔案,形成涵蓋所有個人和法人的社會征信體系。同時,制定相應規則,根據社會征信體系中的信息確定每個成員的誠信等級。
但是,如果只有一個完整的社會征信體系,而缺乏合理規范的應用,社會征信體系的威力就難以發揮。因此,必須對社會征信體系的運用進行規范和完善,逐步實施數據化管理。
在發達國家發展史上,也曾有過誠信危機,解決的關鍵在于誠信的具體利益化。也就是說,賦予誠信具體的利益,而不再僅僅停留在一個沒有具體利益的誠信等級,將其具體到涵蓋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形成一個人或者一個單位“無信難行”的局面。運用誠信體系中的各種數據,倡導形成根據誠信等級實行差別化對待的局面。如此,無論個人還是單位,出于考慮自身利益的目的都會視誠信為立身之本,發展之基。
這需要政府承擔主導作用。對于那些誠信等級較低的人群,制定一些限制條款,在國家投資的項目或在一些政府許可審批中,對誠信等級較低的人或單位采取限制。
同時,各種行業協會也應發揮引導作用。充分利用公布的社會征信系統的數據,研究制定本行業領域對于誠信等級的差別化政策,賦予誠信在本行業中的具體經濟利益。從而引導社會公眾對誠信的重視程度,形成全社會都珍視誠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