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AAA)成立于1926年,是美國一個民間性常設仲裁機構,總部設在紐約,其受案范圍十分廣泛,包括車輛保險賠償糾紛、消費者爭議、勞動爭議以及國際商事糾紛等。
國際爭議解決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Dispute Resolution,ICDR)是AAA的國際部門,負責管理AAA的所有國際事務。由于經濟全球化的影響,AAA的國際仲裁受案量大增。
在AAA高級副主席、總法律顧問和董事局秘書埃瑞克·塔奇曼(Eric Tuchmann)與ICDR副主席麥克·李(Michael D. Lee)到訪中國時,我與她們就AAA和ICDR的新近發展與未來規劃進行了對話。
每年處理國際仲裁案件1000件
毛曉飛:AAA已有近百年的悠久歷史,而ICDR相對年輕,才成立20多年。請問AAA是出于何種原因考慮,成立了ICDR這樣一個專門處理國際糾紛的機構?
麥克·李:AAA在ICDR成立以前也處理國際仲裁案件,但是,這些年來解決國際糾紛的需求越來越大,AAA需要有專門的部門負責國際性案件。現在ICDR有大概19名專門的國際案件經辦人(case manager),但在財務、人力資源以及技術支持等方面還享用AAA的機構資源。
毛曉飛:ICDR處理的國際仲裁案件在整個AAA案件中占比如何?
埃瑞克·塔奇曼:AAA僅在美國紐約州,每年就有約30萬個仲裁案件,這些案件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與保險賠償,這與紐約州一個特別的法律規定有關,即有關交通事故與車輛保險的糾紛都要通過仲裁解決,而不是訴訟。我們大約有160多名工作人員專門管理此類案件。AAA每年的國內仲裁案件,包括勞動糾紛、建筑糾紛及商事糾紛等多種類型,大約有13000到15000件。ICDR處理的國際仲裁案件是每年1000件左右。
中國當事人更加主動提起仲裁
毛曉飛:ICDR每年會處理多少個中國當事人參與的仲裁案件?據你們觀察,中國當事人現在是更多作為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
麥克·李:ICDR每年會有150個左右仲裁案件的一方當事人來自亞洲或大洋洲,主要是印度、中國、澳大利亞這三個國家。中國當事人參與仲裁案件數量大概在每年30件左右。以前的確中國人更多是作為被申請人參與仲裁,但現在會有越來越多的中國當事人主動在ICDR提起仲裁申請。
我感覺,中國當事人以前是有些擔心,覺得自己不了解ICDR的仲裁規則以及美國的法律,但現在的中國當事人和代理人變得越來越有自信了,他們覺得自己完全可以用英語交流,而且ICDR的規則與其他仲裁機構的規則很相似,學習和使用起來并不困難。
毛曉飛:AAA在布局國際市場上有什么考慮?
麥克·李:一個仲裁機構表明其“存在”可以體現在多個方面。我們更加注重的是設置一個機構可以開展實質性工作,就像ICDR在新加坡設立的中心,可以進行案件管理工作,直接為當事人提供服務。
目前,AAA有4個能夠進行實質性案件管理的中心,分別在紐約、邁阿密、休斯敦、新加坡,代表處只在韓國設立了一個。眾所周知,AAA是一個沒有任何公共財政支持,完全自負盈虧的仲裁機構。
毛曉飛:你的意思是你們“窮”嗎?
埃瑞克·塔奇曼:當然不是。不過,目前我們確實很在意將資源配置在什么地方。
毛曉飛:請問你們為何選擇在新加坡設立這樣一個中心呢?是否與SIAC之間存在激烈競爭?
麥克·李:我們選擇新加坡是因為這里與東亞地區的主要國家都在同一時區,可以克服案件管理中與美國的時差問題。另外,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新加坡即便不是首選的仲裁地,也是次優選擇,在這里我們沒有語言的障礙。
與SIAC的競爭總是有的,關于這一點,我也不想否認,但我們之間也有很多合作。在ICDR成立新加坡中心之前,實際上AAA與SIAC有一個合資公司,當時這個項目受到新加坡政府的支持,希望能夠借助AAA的力量讓新加坡的國際仲裁業迅速發展起來。ICDR也希望有一個機構來管理亞洲的國際仲裁案件,這樣兩家機構從一開始就把資源放在了一起。盡管現在分開了,但我們在很多方面還是保持著合作關系。
盡量由當事人自己選擇仲裁員
毛曉飛:仲裁員的指定對于仲裁機構來說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請問AAA或ICDR在這方面有什么經驗可以與我們分享?
麥克·李:在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ICDR有指定仲裁員的特殊機制。我們并不是簡單指定機構認為合適的仲裁員,而是首先向當事人詢問他們所期待的仲裁員資質,比如說,仲裁員應當在哪些方面具有專業能力與經驗等。
然后,根據這些信息選擇出10-15名左右的仲裁員,再將這個仲裁員名單發給當事人,讓他們劃去不想選的仲裁員。之后,我們會讓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偏好對仲裁員進行優選排序,再各自提交給機構。最后,我們對優選名單進行比對后選出最接近雙方當事人期望值的那個仲裁員。
也就是說,我們是盡量希望由當事人自己來選擇仲裁員,而不是仲裁機構。通過這個機制選擇出來的仲裁員通常不會讓當事人感到“大吃一驚”,因為他們可以通過程序清楚地了解仲裁員是如何產生的。
毛曉飛:最近在中國有不少關于如何撤換不合格仲裁員的討論,在國際上也出現了仲裁機構駁回當事人因年齡原因申請終止委任仲裁員的案例,請問AAA或ICDR在這方面有什么經驗?
麥克·李:ICDR《2014年仲裁規則》第14.4條授權管理機構在仲裁員不能履行職能的情況下可以自行終止委任,這是2014年新增的規定。
我本人遇到過這樣的情況:一個以電話會議方式進行的庭審預備會議中,一開始一個仲裁員問了很好的問題,當事人作了回答,但是兩分鐘以后,仲裁員又問了同樣的問題,當事人也給出了同樣的答案,但5分鐘以后,仲裁員又問了同樣的問題。這說明,仲裁員的精神狀態可能不太好。當然,當事人也不愿意馬上就提出終止委任的申請,不過仲裁員的精神狀況引起了他們的擔心。
我剛才說的這個條款,正是讓我們機構有可能來處理上述這樣一些特殊情況。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我們的做法是由仲裁員及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這類問題。
埃瑞克·塔奇曼:我碰到的情況有些復雜。因為仲裁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同時提起了訴訟,法院裁定中止仲裁,仲裁程序被暫停了一年。后來,仲裁程序又被重新啟動,但原來的仲裁員病了,病得還挺嚴重。一方當事人不想正式提出撤換申請,后來,機構出面與當事人和仲裁員談,說仲裁程序這樣繼續下去對當事人不太公平,本來這個案子應該在1年半里結案。
我們有專門的部門來處理仲裁員回避以及撤銷的申請,有時候他們也會請AAA的法律事務部協助,因為如果處理不好,可能會給AAA招來打官司的麻煩。如果一方當事人輸了仲裁案件,覺得是由于AAA更換仲裁員的決定不合理,很可能去法院狀告機構,甚至要求賠償。當然,美國法院的原則上是支持“仲裁豁免”的,但美國人很喜歡打官司,所以我們機構每年大概會被訴個十來次吧。
每兩周討論一次推進網絡仲裁
毛曉飛:現在在線糾紛解決(ODR)在中國是個時興的話題,很多中國的仲裁機構在嘗試諸如“網絡仲裁”等利用互聯網或智能技術進行仲裁或提供其他糾紛解決服務。AAA在發展網絡仲裁方面有何設想?
埃瑞克·塔奇曼:AAA在嘗試網絡仲裁方面是很領先的,我們可能是最早開始網上立案的仲裁機構。我們的興趣不僅在于提供網上立案和網上庭審,或是文件進行云儲存等技術性的服務。
今天網絡技術的發展與能力已經遠遠超過仲裁界現在能夠接受的程度。當事人和代理律師也許還只能接受通過網上程序選擇仲裁員,但在庭審時還希望是面對面的,所以互聯網目前還只是提供基礎的網上服務。
前面提到紐約州30萬起交通事故與車輛保險仲裁案件的處理,更加接近我設想的真正意義上的網絡仲裁。那些案件的處理都在一個平臺上,包括所有的文件資料以及仲裁庭的庭審都在平臺上實現。仲裁員會使用一個平臺,案件經辦人也使用同一個平臺。
此外,我覺得網絡仲裁要有更多人工智能(AI)技術的介入。我們這一代或是下一代人將更能接受在計算機的幫助下作出裁決,特別是由人工智能通過對大量同類案件和經驗數據的分析而作出裁決建議。現在,AAA有一個專門的高層小組在負責網絡仲裁的未來發展,包括AAA的主席、我、技術總工程師還有財務負責人,每兩周會在一起討論如何推進網絡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