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對政府治理能力提出挑戰
人工智能的本質是通過大數據感知和深度學習,讓機器能像人一樣思考并應對復雜問題。人工智能的發展會對政府的治理模式和績效邏輯產生顛覆性影響。人工智能時代的政府要有更善的倫理能力、更廣的協同能力、更新的技術能力和更穩的安全能力。
人工智能對政府提出了更善的倫理能力要求。人類社會現有的行政倫理要求任何人類的權力行使和決策都必須由人組成的組織來決定,也即從未有過非人類主體能夠裁決人類主體的行為。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的信息技術應用對行政流程的改造都還停留在輔助的層面,即由計算機系統提供相應的證據,并做出初步的信息整合與分析,而最終的決策都要有人類來完成。但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對此將構成挑戰,并由此產生了兩個基本的問題。一是即便是未來的社會治理模式變成了人工智能給出方案和行動計劃,最終的決定由人類拍板,但這種體現機器意志而非人的多元可選擇性的“科學方案”是否已經偏離了人類已有的行政倫理?二是更進一步地講,由人工智能做出的決策或解決方案,假如在執行中出現問題,那么誰要對這一嚴重后果負責任?其權威性與合法性又當如何處置?
人工智能對政府提出了更廣的協同能力要求。大數據是人工智能的底層支撐和初級階段,但受政府內部“條塊體制”的影響,人工智能時代的底層協同還面臨著不小障礙。在政府內部協同層面,由于各個部門在數據庫構建和運作中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各個部門的數據資源和信息系統均由自身監管和操作,相互之間無論是在操作系統、網絡協議、語義表達、數據庫類型甚至硬件管理平臺上都存在諸多差異,信息流通和數據共享的障礙嚴重限制了人工智能在社會治理中的能力充分發揮。與此同時,低層級政府人工智能系統“遍地開花”,也對上一層級政府人工智能系統的統籌提出了挑戰。在政府與企業關系層面,政府與人工智能企業合作的缺乏較為成熟的模式。現有政府與人工智能企業的合作多采用服務外包或合作建設方式進行,即要么是政府將人工智能業務外包給相關企業通盤負責,要么是相關企業采用派人到政府部門支持人工智能建設,而這兩種模式又都存在穩定性和安全性的風險。
人工智能對政府提出了更新的技術能力要求。隨著人工智能作為跨學科研究的前沿并在實際應用中快速推進,人工智能在技術能力層面上對社會治理的新要求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當前的人工智能開發企業仍然不足。雖然我國目前已有阿里、騰訊、華為等領頭企業,且人工智能企業數已達到1040家,居全球第二,但在基礎理論、核心算法以及關鍵設備等方面仍同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人工智能完整生態圈尚未形成,不能滿足我國各層級政府巨大的人工智能技術需求。二是我國政府內部人工智能人才嚴重短缺。這也意味著政府不僅無法自身開發人工智能系統,更重要的是政府也會失去對人工智能在社會治理領域應用的辨別能力和監督能力,并進而導致相關的效能風險。
人工智能對政府提出了更穩的安全能力要求。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將掀起一場比互聯網更為劇烈的變革,必將給政府的信息安全帶來更大的考驗。一方面,人工智能讓政府機構系統遭遇惡意攻擊的可能性增大,人工智能技術所使用的學習算法雖然為其普及帶來了巨大的便利性,但同時也有其“笨拙”的一面,如果系統癱瘓,會給嚴重依賴人工智能運作的社會系統帶來混亂。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時代的重要設施管理和關鍵程序管理將面臨更大的壓力,如果黑客繞過防火墻而惡意攻擊甚至篡改人工智能程序,對重要設施發起攻擊,那后果可能是災難性的。
人工智能時代如何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人工智能時代是一個看似遙遠但實際已經逐漸迫近的新紀元,在新的技術環境下,政府可以從轉變理念、確定路線、找準抓手和創新評估這四個方面入手,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一是轉變觀念,創新行動理念。理念是行動的先導,人工智能能否在社會治理層面上發揮更大功效,首先取決于治理主體對其的認知態度。雖然當前的人工智能技術在某些層面和維度接近、達到甚至超越了人類智能,但其作為人類創造物的工具性色彩依舊沒變。
從人與技術的關系看,人工智能在本質上仍然是屬人的。這也意味著,我們應當轉變觀念,創新行動理念,樹立正確的“認知觀”,即通過提升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人工智能治理理念,將人工智能發展看作是提升治理效能和精細化水平的推動力量,同時主動制定相應的政策,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鼓勵人工智能在社會治理中應用,推動人工智能在社會治理領域的發展。此外,人工智能的推進也要樹立起正確的“群眾觀”,即在智能化時代,社會公眾從被動參與開始轉變為主動參與,從間接參與變為直接參與,每個個體都成了數字世界里的副本,都是一個“準代碼”。通過人工智能技術,深度學習提取群體特征,政府可在預判人民群眾需求、提供精準服務方面有更大的作為。
二是確定路線,把握推進節奏。人工智能的應用離不開政府流程的重塑。結合黨和政府在治理中發揮主導作用的實際情況,人工智能在社會治理領域的應用可按照三階段來走:
——技術導向的1.0階段,即政府同相關企業合作,借助于人工智能手段,向公眾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公眾則通過人工智能平臺向政府反饋服務情況,由此實現服務的無縫隙和規范化。
——統合主義的2.0階段,即政府與企業合作運作的人工智能平臺在積累了一定的知識庫之后,可以主動向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的公共服務,而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則通過與技術公司合作的方式,將技術與社會公眾需求統合起來,實現治理的統合效應。
——價值引導的3.0階段,即人工智能發揮到超強水平之后,政府已經探索出一條治理和技術有效結合的新路徑,政府可以通過開放式治理,發揮治理的價值引導和問責監督作用,讓人工智能在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中選擇“自主創業”,實現高度自治式治理。
三是找準抓手,創新治理模式。在人工智能時代,以提升治理效能為核心的智慧治理模式創新要在技術上下狠功夫。
一方面,政府可以從人工智能在社會治理應用中的關鍵要素入手,找準人工智能應用的“痛點”“難點”和“堵點”,并通過智能辦公系統的技術改造,實現對政府監管對象和服務對象的自動感知、智能識別,并有針對性地提出技術性解決方案。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時代的社會治理要有社會治理的智能化集成系統。也即政府機構要實現由現代通訊、計算機網絡、融媒體和智能控制技術匯集而成的職能應用集合,通過強化對社會治理的數據挖掘系統和數據存儲系統的建設力度,以此推動政府對各類非數值型、非結構化數據的有效整合與動態管理,并通過有選擇性地引入語音識別技術、自然語言處理技術等,以在人機交換過程中形成治理模式的知識庫、推理機和解釋器,為創新治理模式提供數據和技術支撐。
四是創新評估,實現安全可持續改進。人工智能時代的社會治理績效評估應緊緊抓住人類主體地位和風險控制兩個關鍵。
在評估框架設定上,要堅持人的主體地位,也即人工智能政務系統的評估是由人設計的評估方案,評估的參與主體是人,評估的過程應注重人的感受,評估的改進也以人的滿意為標準。既要注重技術的價值,又要注重人的自治能力和控制能力提升,以此盡可能地構建起以人為本的、可持續改進的人工智能政務系統。在評估過程中,以人工智能應用到社會治理過程中的風險控制為核心,通過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模式,對人工智能的數據存儲系統、機器學習系統、自然語言處理系統和損失函數等方面做出全面評估,并以此作為修復并完善相關機制的重要參考,盡可能地將人工智能的系統漏洞盡早解決,從而確保人工智能政務系統的安全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