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7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章第五十條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有屬性。那什么是無線電頻譜資源呢?
電磁場產生的波在空間以不同的頻率傳播(電磁場變化的速率被稱為頻率),這些頻率的集合統稱為電磁頻譜,電磁頻譜中3000GHz以下的頻率被稱為無線電頻譜。因此,無線電頻譜是自然存在的無線電頻率的集合。
無線電頻率作為自然界天然存在的一種自然資源,它具有以下6種特性:
第一,有限性。由于較高頻率上的無線電波的傳播特性,無線電業務不能無限地使用更高頻段的無線電頻率,目前人類對于3000GHz以上的頻率還無法開發和利用,盡管無線電頻率可以根據時間、空間、頻率和編碼四種方式進行復用,但就某一頻段和頻率來講,在一定的區域、一定的時間和一定的條件下其使用是有限的。
第二,排他性。無線電頻譜資源與其他資源具有共同的屬性,即排他性,在一定的時間、地區和頻域內,一旦某個頻率被使用,其他設備則不能以相同的技術模式再使用該頻率。
第三,復用性。雖然無線電頻率使用具有排他性,但在特定的時間、地區、頻域和編碼條件下,無線電頻率是可以重復使用和利用的,即不同無線電業務和設備可以進行頻率復用和共用。
第四,非耗竭性。無線電頻譜資源不同于礦產、森林等資源,它可以被人類利用,但不會被消耗掉,不使用它是一種浪費,使用不當更是一種浪費,甚至由于使用不當產生干擾而造成危害。
第五,傳播特性。無線電波按照一定規律傳播,不受行政地域的限制,是無國界的。
第六,易污染性。如果無線電頻率使用不當,就會受到其他無線電臺、自然噪聲和人為噪聲的干擾而無法正常工作,或者干擾其他無線電臺站,使之無法準確、有效和迅速地傳送信息。
正是這些特性,使無線電頻譜資源有別于土地、礦藏、森林等自然資源,需要對它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管理,才能使之發揮巨大的資源價值,成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重要資源。
當前,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重要性的認識不斷提高,國際間的頻譜資源競爭日趨激烈。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支撐現代信息通信產業發展的基礎資源,移動電話、集群通信、衛星通信、寬帶無線接入等無線通信業務的存在和發展都有賴于頻譜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推動各行業信息化的重要資源,各種無線電技術的應用成為相關行業順暢運行和效率提升的重要因素;無線電頻譜資源在重大安全保障領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諸如奧運會、世博會、汶川地震等重大社會活動中和自然災害面前,無線電信息通信保障意義重大;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打贏信息化戰爭的重要保障,現代戰爭中制電磁權已經被提升至和制海權、制空權同等的地位。無線電頻率的自然屬性和經濟社會屬性決定無線電頻譜資源歸國家所有,無線電頻譜資源的擁有、配置和管理帶有國家主權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