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5年第43號 關于變更希捷科技公司收購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硬盤驅動器業務經營者集中限制性條件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5年第43號
【發布日期】2015-10-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收到希捷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希捷)關于解除2011年第90號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條件的申請。商務部對該申請進行了審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背景和審查程序
2011年12月12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90號公告,附條件批準希捷科技公司收購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的硬盤驅動器業務(以下簡稱三星硬盤)。2013年5月,希捷提出解除2011年第90號公告第(一)、(二)項義務的申請。
評估過程中,商務部先后多次與希捷會談,要求其補充證據材料,通過書面及座談會形式征求了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下游企業等方面的意見,委托獨立第三方對其申請進行了經濟分析評估。依據《反壟斷法》、《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以及2011年第90號公告的要求,商務部重點考察了2011年第90號公告的執行情況、市場競爭狀況的變化等,綜合評估了解除限制性條件的理由和影響。
二、公告執行情況
2011年第90號公告對希捷附加了六項義務。根據希捷履行義務情況的報告以及監督受托人的監督報告,在執行期間,希捷履行各項義務的情況如下:
(一)第(一)項義務。
希捷按照2011年第90號公告要求,維持了三星硬盤作為一個獨立競爭者而存在,三星硬盤的產品制造、定價、銷售及研發一直與希捷品牌相分離,履行了公告規定的義務。
(二)第(二)項義務。
希捷在決定作出后六個月內維持和擴大了三星硬盤產品產能,并根據市場需求狀況合理確定了三星硬盤產品的產能和產量,按月向監督受托人進行了報告,履行了公告規定的義務。監督受托人沒有發現三星硬盤未按市場需求確定其產能產量的行為。
(三)第(三)項義務。
希捷沒有實質性改變此前的商業模式,沒有強制或變相強制客戶從希捷或任何受希捷控制的其他公司排他性地采購其硬盤產品,履行了公告規定的義務。
(四)第(四)項義務。
希捷沒有強迫東電化(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電化)排他性地向希捷或任何受希捷控制的其他公司供應硬盤磁頭、或限制東電化向其他硬盤生產商供應磁頭的數量,履行了公告規定的義務。
(五)第(五)項義務。
希捷在決定作出后三年內每年投資均超過8億美元,并以近年一貫的速度,持續投入資金,用于創新與研發,給客戶帶來了更多創新性產品和解決方案,履行了公告規定的義務。
(六)第(六)項義務。
審查決定公布后,經商務部批準,希捷委托了獨立的監督受托人對其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監督。監督受托人定期向商務部報告義務履行情況。根據監督報告,希捷履行了2011年第90號公告要求的各項義務。
商務部對希捷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希捷按照2011年第90號公告的要求,為履行義務制定了詳細的操作方案,根據商務部要求委任監督受托人進行了監督,并充分配合監督受托人工作,定期向監督受托人報告。執行期間,希捷履行了公告要求的各項義務,商務部未收到關于其違反公告行為的舉報。
三、競爭分析
依據《反壟斷法》、《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以及2011年第90號公告的要求,商務部重點評估了解除限制性條件對市場競爭狀況的影響。
(一)市場競爭狀況分析。
1.在便攜式應用領域,固態硬盤對傳統硬盤的競爭約束增強。調查發現,在便攜式應用領域,固態硬盤對傳統硬盤的競爭約束比2011年底顯著增強,預計在未來,固態硬盤在該領域的競爭約束將繼續增強。第一,數據顯示,自2011年底公告發布以來,固態硬盤價格下降,出貨量逐步增加,其中便攜式應用領域增長尤為顯著。獨立第三方分析顯示便攜式應用領域的產品毛利率低于其他領域,側面證實了固態硬盤對該領域形成更大的競爭約束。第二,近年來,各主要原始設備生產商在便攜式應用領域使用固態硬盤的份額不斷增加。截至2014年,蘋果固態硬盤使用份額達到60%,聯想、戴爾、惠普等在10%到20%之間。各廠商的官方網站顯示,大部分筆記本電腦提供固態硬盤作為配置升級選項。第三,有關研究機構預測固態硬盤市場呈增長趨勢,且增長速度超過各方預期。
2.傳統硬盤行業過剩產能增加。調查發現,2011年泰國洪災后,硬盤企業增加了產能,但市場需求并未顯著增加。目前數據顯示,各傳統硬盤供應商產能利用率約為80%,過剩產能比公告發布前有明顯增加。在固態硬盤不斷取代傳統硬盤的趨勢下,傳統硬盤供應商的過剩產能會進一步增加。
3.傳統硬盤市場競爭格局變化不大。2012年以來,傳統硬盤市場競爭格局變化不大,市場上競爭者仍然是希捷、西部數據、東芝、日立存儲和三星硬盤五家。在整體傳統硬盤市場上,希捷市場份額約為30%,是市場上的重要競爭者。同時,希捷在臺式機應用和企業級應用領域市場實力較強,市場份額超過40%,居第一位。
4.希捷和三星硬盤重疊有限,三星硬盤市場實力較弱。三星硬盤主要銷售便攜式應用硬盤產品,和希捷僅在便攜式應用領域存在重疊,受固態硬盤競爭約束更大。在便攜式應用市場上,希捷和三星硬盤合并市場份額約26%,與市場上其他競爭者相當。2014年三星硬盤在整體傳統硬盤市場中的份額約為6.5%,市場份額最低,其提供產品類型有限,業務規模較小,還需要支付品牌許可費用,外部零件、組裝和審計等方面的負擔較重,盈利能力和競爭力較弱。
(二)評估結論。
根據上述市場競爭狀況分析,商務部認為:
第一,市場競爭狀況分析顯示可以考慮解除部分限制性條件:在便攜式應用領域,固態硬盤對傳統硬盤的競爭約束明顯增強;傳統硬盤市場過剩產能提高,降低了競爭者單獨或共同限制競爭的可能性;希捷和三星硬盤重疊有限,三星硬盤市場實力較弱。
第二,解除全部限制性條件仍可能對市場產生限制競爭影響:傳統硬盤市場競爭格局變化不大;希捷仍是市場上的重要競爭者,在各個細分市場均擁有較強實力;整合三星硬盤后希捷在便攜式應用領域的市場實力將進一步增強。
綜上,解除2011年第90號公告第(一)、(二)項義務不會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不利影響,并可以使希捷節省生產、研發成本。同時,要求希捷繼續履行2011年第90號公告規定的其他尚未履行完畢的義務,可以減少完全集中可能產生的限制競爭影響。
四、商談和審查決定
根據上述分析和評估,商務部向希捷反饋了評估意見。經商談,希捷承諾繼續履行2011年第90號公告規定的其他尚未履行完畢的義務,并提交了承諾函。經評估,商務部認為,希捷提交的承諾方案能夠減少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綜上,根據《反壟斷法》第29條、第30條,《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以及2011年第90號公告的要求,商務部同意變更2011年第90號公告所附限制性條件,希捷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希捷不得實質性改變此前的商業模式,強制或變相強制客戶從該公司排他性地采購其硬盤產品。
(二)希捷不得迫使東電化排他性地向希捷或任何受希捷控制的其他公司供應硬盤磁頭、或限制東電化向其他硬盤生產商供應磁頭的數量。
(三)希捷將以近年一貫的速度,繼續在創新領域投入研發資金,以確保給客戶帶來更多創新性產品和解決方案。
希捷應制定詳細的操作方案確保有關承諾的執行,并接受商務部和監督受托人監督。
上述義務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年終止。如果希捷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市場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希捷可在2年期限屆滿前向商務部提出解除有關義務的申請。
商務部有權通過監督受托人或自行監督檢查希捷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希捷未適當履行上述義務,商務部有權順延上述期限并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2011年第90號公告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