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消息,據《金融時報》報道,蘋果稱歐盟委員會要求其向愛爾蘭補繳130億歐元(約合138億美元)稅款,違背了自己確定的“享受善政權利”這一基本權利。這是該公司在針對歐盟委員會結論的上訴中提出的14條“抗辯”中的一條。歐盟委員會認為,都柏林在11年里給予蘋果的稅收優惠構成非法國家補貼。
周一歐洲法院公布了這些抗辯理由,這起案件可能成為該盧森堡特別法庭審理的最大反競爭案件之一。蘋果提出兩個主要理由挑戰歐盟調查的公平性,堅持認為布魯塞爾在解釋愛爾蘭法律和計算蘋果利潤的方法上犯了根本性錯誤。具體地說,抗辯書稱歐盟委員會“違反法律確定性和不溯及既往等原則”,未進行“盡責和公正調查”,違背了歐盟的《基本權利憲章》。
這家iPhone制造商稱,歐盟委員會未拿出裁決的理由,侵犯了該公司按照憲章應獲得的“享受善政權利”,該項權利用于保障公正、公平和及時處理。一位在布魯塞爾的蘋果批評人士稱,使用“基本權利”來辯護是“非常滑稽的”。德國綠黨歐洲議會避稅問題委員會議員斯文·杰哥德(Sven Giegold)稱:“獲得稅收補貼不存在人權問題,即使是蘋果也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
蘋果其他抗辯理由有多項與所謂的委員會誤解愛爾蘭稅法,對公司如何將利潤歸入美國總部提供“自相矛盾”和缺乏調查評估有關。律師稱,蘋果相對試驗性的辯護范圍很廣,布魯塞爾在此案將面臨不同尋常的考驗。Jones Day合伙人菲利普·沃納(Philipp Werner)稱:“委員會的稅收裁決案是新穎的事物,因此抗辯也很新穎。”
歐盟競爭專員瑪格麗特·維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駁斥了有關國家補貼規則是隨意和未檢驗過的主張,指出歐盟從上世紀80年代起就挑戰過企業稅籌劃。最近在愛爾蘭進行演講時,她表示跨國企業“超越了積極稅收計劃”的范圍。蘋果在愛爾蘭有兩家公司—蘋果國際銷售和蘋果歐洲業務部—有權在北美和南美之外生產銷售產品,但多數利潤被總部拿走,未被考慮為愛爾蘭居住納稅人,因此稅率很低。
蘋果認為,利潤應在知識產權創造地美國征稅,但利潤沒有轉回美國,所有不需要納稅。然而歐盟委員會認為,愛爾蘭稅法人為地將蘋果1991-2007年期間的稅率降低至歐洲利潤的1%。愛爾蘭政府也對歐盟委員會的裁決進行上訴,其理由與蘋果邏輯一致。
歐盟委員會表示將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蘋果重審1月的聲明,稱自己在全球納稅的稅率為26%。法庭將在夏天過后舉行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