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和蘋果公司之間關于安全和隱私孰高孰低的口水戰還在繼續,不過在這場論戰中,蘋果公司至少在紐約打了一場勝仗。
在紐約的案子里,FBI要求蘋果破解的手機屬于一個叫JunFeng的毒品販子。美國政府在去年就試圖通過《全令狀法案》(AllWritsAct)來迫使蘋果公司破解Feng的手機數據。這其實已經是政府和蘋果公司之間幾次沖突的先兆。
在這樁毒品調查案中,執法部門在Feng的房子里搜查到了一部iPhone5s。而Feng聲稱自己已經忘記了密碼無法開機,美國緝毒局由此尋求FBI的幫忙以破解手機。
然而審理此案的聯邦地方法官詹姆斯·奧倫斯坦(JamesOrenstein)質疑《全令狀法案》是否有足夠的法理基礎,并且公開詢問蘋果公司是否有反對意見。
蘋果公司的律師在去年10月份就發表申辯稱,政府現在就是想要獲取足夠的權力以迫使蘋果公司破壞產品安全。“我們正在被迫成為執法部門的代理人。”蘋果的一名律師在法庭上說。
當地時間2月29日,奧倫斯坦最終做出了對蘋果有利的判決。蘋果的一位高管匿名對媒體評論稱,紐約的這個案件與圣貝納迪諾的情況類似,此案的判決對未來會有很強的說服效應。
2月,FBI介入調查圣貝納迪諾槍擊案,嫌犯法魯克(SyedRizwanFarook)與妻子去年12月策動了襲擊,殺害了14人后在逃亡路上與警方槍戰最終被擊斃。
在法庭聽證會上,政府聲稱Feng的手機運行的是iOS7系統,這是一個默認不會加密數據的舊版操作系統,而蘋果公司在類似的iPhone產品上已經70余次破解過屏幕鎖定。
但是,奧倫斯坦在判決書中稱,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全令狀法案》運用于此案的必要性。
“如下所述,在審讀記錄的事實和當庭辯論后,我認定沒有什么因素可以強迫蘋果公司違背意愿來協助政府的調查。我因此駁回此項議案。”奧倫斯坦說。
上文提到的ActWritsAct是由美國第一屆國會于1789年通過的法案,這部法案簡單到只有兩段話,賦予了法院非常寬泛的權力來要求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為調查案件提供服務,例如,要求保險柜工廠設法打開一個上了鎖的保險柜等等。而且,該法律并沒有要求法院對這種服務給予補償。
在圣貝納迪諾槍擊案的調查中,政府同樣引用了《全令狀法案》為法律基礎。
加州中區聯邦治安法官2月16日作出裁決,要求蘋果公司配合執法調查,幫助FBI破解法魯克使用的一部iPhone的密碼,而蘋果公司拒絕為其在系統上開“后門”。至此,執法機構和蘋果公司針對國家安全和隱私權保護之間的沖突發酵到了高峰。
事件爆發后,Facebook、谷歌和推特等科技巨頭都宣布在此事上支持蘋果公司的立場。
蘋果則在2月25日對FBI要求協助解鎖iPhone的法庭判令作出正式法律回應,以該判決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為由提出異議。
FBI和白宮均表示,這項要求僅限于一部iPhone手機。認為,蘋果關于破解疑犯手機對其產品安全的威脅是在夸大其詞。FBI局長科米(JamesComey)稱,蘋果有技術能力只破解疑犯一個人的手機,而不會制造出威脅所有蘋果產品的所謂“后門”。
但是也有相反意見,比如巴菲特就站在了FBI這邊。
在接受采訪時,巴菲特向CNBC電視臺表示,“我們生活在一個非常、非常、非常危險的世界里。”巴菲特說,“如果你在2001年9月收到可靠的情報,有些事情將要發生,我想在這種情況下,安全將要高于隱私。”
根據路透社早前的在線調查結果,美國民眾約有46%的人支持蘋果抵抗FBI的立場,而只有35%不認可這種立場,另外有20%表示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