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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權:扼制美國網絡霸權的壁壘

責任編輯:editor004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4-08-12 11:00:36 本文摘自:經濟參考報

●不久前,歐洲法院作出一項最終裁定,認定一般公民應該享有“被遺忘權”,有權要求谷歌從搜尋結果中移除有關個人資料的相關鏈接。

●歐洲沒有谷歌、facebook那樣具有絕對霸主地位的網絡產業巨頭,歐洲個人甚至國家信息安全可能受制于美國。歐盟承認并擴大“被遺忘權”,表面上是基于“隱私自主”而保護個人信息,更深層的原因是擔心網絡信息的國家主權旁落。

據報道,2011年,一名西班牙男子在谷歌上搜尋自己的名字時,發現一篇1998年有關他因斷供而被迫拍賣物業的新聞報道,他認為其私隱被侵犯,于是將報社及谷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該報社刪除該篇報道,同時也要求谷歌公司刪除這篇報道的搜索鏈接。

2012年,西班牙法院以該篇新聞報道的內容屬于新聞自由的范疇駁回了其對報社的訴求,卻判決支持了其對谷歌公司的訴求。谷歌公司提出上訴,該案最終打到了歐盟法院。2014年5月13日歐洲法院作出最終裁定認為,一般人應該享有“被遺忘權”(a right tobe forgotten),即在某些信息屬于“不足夠、無關系或已過時”的情況下,該西班牙男子有權要求谷歌從搜尋結果中移除有關個人資料的相關鏈接。

一時間,該權利的確認可謂是幾家歡喜幾家愁。正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其實“被遺忘權”在歐洲首先確立,并非顯示歐洲人更重視隱私權這么簡單,其背后的各種法益的權衡和利益的博弈才是真正的門道。

“被遺忘權”在看似矛盾的判理邏輯中誕生

由于歐洲法院的這項判決結果將適用于所有歐盟國家,同時也將影響在歐盟國家廣泛經營的包括谷歌及Facebook等美國著名網絡公司。該判例一出,立即引起了全世界的關注,其中熱鬧的看點主要有以下兩點:

看似矛盾的判決邏輯

涉訴報道的始作俑者是新聞報社而非谷歌公司,谷歌公司只是提供關鍵詞搜索的鏈接服務,并未創作或加工信息,結果報社因新聞自由而豁免,谷歌公司卻因隱私權利及自由敗訴。換言之,“主犯”豁免,“從犯”獲罪,主從責任顛倒的判決結果在歐洲法院判決中出現,豈不是有熱鬧可看?

看似對立的法律觀

歐盟法院稱,因為我們尊重新聞自由,所以我們對報社予以豁免,因為你們美國的谷歌公司不尊重個人隱私權及自由而應當敗訴。而谷歌公司卻稱,正是因為美國尊重新聞及言論自由,才要求像谷歌公司這樣的網絡服務中間商不得對信息進行審查,因此,谷歌公司也應當基于新聞自由在本案中豁免。因為此次先例一開,未來會有數以萬計的歐洲人要求刪除自己在網上的官司或公開信息,形成事實上的“大規模私人信息審查”,從此為“歐洲大規模私人信息審查打開大門”。

換言之,同一個新聞自由的法理基點,卻在標榜具有共同價值觀的盟友之間推論出兩個不同的結論,在美國合法的公司行為在歐盟卻不合法,豈不是又一熱鬧可看?

“被遺忘權”是“言論自由”與“隱私自主”的博弈焦點

目前,學術界對“被遺忘權”尚沒有統一的定義,但基本認為“被遺忘權”是“隱私自主權”或“個人信息自主權”的分支,大致的含義是個人信息的擁有主體基于隱私自主而擁有向個人信息收集者、發布者、索引者等隨時要求刪除遺留在信息網絡當中的各種有關個人的數字痕跡,從而使其被其他人所“忘記”的權利。這些數字痕跡往往都是個人在之前產生的不光彩或不愿意讓別人知曉的信息,可能是自己遺留的,也可能是他人遺留的,但這項權利僅限于適用于信息網絡領域,因為紙質媒體的信息內容容易被忘卻,而網絡信息卻容易被長期流傳和保存,而且紙質媒體的錯誤報道是可以通過名譽權或誹謗等制度得以救濟的。

然而,“被遺忘權”最大的問題是,其是基于“隱私自主”或個人信息控制權推導出來的權利,而“隱私權”從誕生之日就是以與“言論(新聞)自由”對抗的姿態示人的。從西方民主價值的邏輯上看,言論自由作為民主國家的立國之本,又反過來最大限度保護著人權及隱私權,隱私權與言論自由權之間是相互矛盾而又相互依存的冤家,剪不斷,理還亂。所以,“被遺忘權”必然伴隨著“言論自由”與“隱私自主”的博弈而產生,其產生是二者矛盾的產物,也是選擇的產物。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愿申冤的權利。”美國人將該憲法第一修正案作為美式民主的立國之本,任何法律價值不能高于或克減言論自由的根基地位。

當互聯網出現后,如果要求網絡服務商對網絡用戶上傳的信息(包括作品及言論等)承擔嚴格審查的責任責任,將使其被迫建立起組織龐大、成本極高的審查機構,從而對互聯網上的信息傳輸進行嚴格管制,這無疑會極大損害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確立的保障公民及媒體“言論自由”的根本原則,形成動搖民主政治根基的可怕的“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因此,1996年美國《通訊正當行為法案》(C om m unicationsD ecency A ct,簡稱C D A )第230條規定,任何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都不應被視為由其他信息內容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的發布者。通過該法第230條的適用,美國基本免除了網絡服務商(包括像谷歌公司這樣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中間商)對其用戶在網上發表言論所引起的侵權責任,在互聯網空間堅定地貫徹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法律精神。

因此,在美式民主的邏輯中,隱私自主相比言論自由而言,可能影響言論自由的“被遺忘權”是很難有進一步生長的土壤。那么,“被遺忘權”為什么就能在同樣標榜自由民主的歐盟國家瓜熟蒂落呢?難道歐洲法官不明白言論自由對民主國家的基礎價值?難道歐洲法官真的認為隱私自主的價值高于言論自由?難道有更深層次的原因嗎?

國家利益才是“被遺忘權”在歐美不同待遇的核心

信息網絡產業已成為二十一世紀公認的高科技新興產業,其技術的更新換代非常之快,稍不注意就會被別的國家超越,并被搶占世界市場份額,使得其他國家在技術上對領先國家產生依賴,所以各國都意識到信息網絡產業的發展是未來國家競爭的戰略高地。

目前,美國已成為網絡產業最發達的國家,其通過網絡產業占據國際貿易的霸主地位,甚至通過掌握的最先進的網絡技術維護和鞏固著其在網絡戰和未來競爭的霸權,其在法律方面的技術操作就是通過《通訊正當行為法案》等美其名曰保護言論自由的法案,限制或免除中間服務商的責任,對網絡及網絡產業松綁,增大網絡產業發展的經濟空間和減少法律風險的桎梏效應,扶持網絡產業這一具有未來產業導向的新興產業。其目的也很明顯就是要為美國網絡產業快速發展一路綠燈,使其永葆世界領先的霸主地位。

但是,歐盟并沒有像美國谷歌、facebook等那樣具有絕對霸主地位的網絡產業巨頭,其個人甚至國家信息安全就可能受制于美國,因此歐盟承認并擴大“被遺忘權”表面上是基于“隱私自主”而保護個人信息,更深層的原因是擔心網絡信息的國家主權旁落,以免本國或本地區的數據信息被保存到其他國家手中。歐盟設置“被遺忘權”這樣的法律壁壘,以合法的手段和形式達到牽制美國網絡巨頭信息控制能力的目的,順便還能滿足歐盟民眾對“被遺忘權”的呼聲,可謂一石二鳥。

假設本案中的谷歌公司是歐盟的本土公司,甚至是歐盟的全球霸主性網絡公司,前述看似奇怪的判決邏輯推導也許就會改寫。因此,“被遺忘權”并非是一項簡單的法律權利,其背后具有網絡時代的多重利益背景:最初,只是“隱私自主”引發的個人信息需求問題;其后,上升為媒體及新媒體產業與個人信息權利之間的沖突問題;最后,已經上升為信息劣勢國家對信息優勢國家的信息主權爭奪問題。

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網絡產業發展最快的國家之一,具有巨大的產業發展潛力和市場空間,如果我國不主動搶占網絡技術發展和市場份額的先機,在產業政策上與法律空間上為新興產業的發展注入強心劑,推動這一具有未來性、世界性與戰略性的支柱產業快速穩健發展,無疑將在新一輪國家產業競爭中被其他國家拉開差距,使我國在世界產業分工中繼續“中國制造”的民工角色,成為發達國家信息經濟的產業附庸與技術跟班者。所以,從“被遺忘權”的歐盟誕生記中,中國應當如何借鑒歐美法律戰背后的暗戰智慧,相信智者自有判斷。

關鍵字:谷歌被遺忘權言論自由網絡產業

本文摘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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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權:扼制美國網絡霸權的壁壘

責任編輯:editor004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4-08-12 11:00:36 本文摘自:經濟參考報

●不久前,歐洲法院作出一項最終裁定,認定一般公民應該享有“被遺忘權”,有權要求谷歌從搜尋結果中移除有關個人資料的相關鏈接。

●歐洲沒有谷歌、facebook那樣具有絕對霸主地位的網絡產業巨頭,歐洲個人甚至國家信息安全可能受制于美國。歐盟承認并擴大“被遺忘權”,表面上是基于“隱私自主”而保護個人信息,更深層的原因是擔心網絡信息的國家主權旁落。

據報道,2011年,一名西班牙男子在谷歌上搜尋自己的名字時,發現一篇1998年有關他因斷供而被迫拍賣物業的新聞報道,他認為其私隱被侵犯,于是將報社及谷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該報社刪除該篇報道,同時也要求谷歌公司刪除這篇報道的搜索鏈接。

2012年,西班牙法院以該篇新聞報道的內容屬于新聞自由的范疇駁回了其對報社的訴求,卻判決支持了其對谷歌公司的訴求。谷歌公司提出上訴,該案最終打到了歐盟法院。2014年5月13日歐洲法院作出最終裁定認為,一般人應該享有“被遺忘權”(a right tobe forgotten),即在某些信息屬于“不足夠、無關系或已過時”的情況下,該西班牙男子有權要求谷歌從搜尋結果中移除有關個人資料的相關鏈接。

一時間,該權利的確認可謂是幾家歡喜幾家愁。正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其實“被遺忘權”在歐洲首先確立,并非顯示歐洲人更重視隱私權這么簡單,其背后的各種法益的權衡和利益的博弈才是真正的門道。

“被遺忘權”在看似矛盾的判理邏輯中誕生

由于歐洲法院的這項判決結果將適用于所有歐盟國家,同時也將影響在歐盟國家廣泛經營的包括谷歌及Facebook等美國著名網絡公司。該判例一出,立即引起了全世界的關注,其中熱鬧的看點主要有以下兩點:

看似矛盾的判決邏輯

涉訴報道的始作俑者是新聞報社而非谷歌公司,谷歌公司只是提供關鍵詞搜索的鏈接服務,并未創作或加工信息,結果報社因新聞自由而豁免,谷歌公司卻因隱私權利及自由敗訴。換言之,“主犯”豁免,“從犯”獲罪,主從責任顛倒的判決結果在歐洲法院判決中出現,豈不是有熱鬧可看?

看似對立的法律觀

歐盟法院稱,因為我們尊重新聞自由,所以我們對報社予以豁免,因為你們美國的谷歌公司不尊重個人隱私權及自由而應當敗訴。而谷歌公司卻稱,正是因為美國尊重新聞及言論自由,才要求像谷歌公司這樣的網絡服務中間商不得對信息進行審查,因此,谷歌公司也應當基于新聞自由在本案中豁免。因為此次先例一開,未來會有數以萬計的歐洲人要求刪除自己在網上的官司或公開信息,形成事實上的“大規模私人信息審查”,從此為“歐洲大規模私人信息審查打開大門”。

換言之,同一個新聞自由的法理基點,卻在標榜具有共同價值觀的盟友之間推論出兩個不同的結論,在美國合法的公司行為在歐盟卻不合法,豈不是又一熱鬧可看?

“被遺忘權”是“言論自由”與“隱私自主”的博弈焦點

目前,學術界對“被遺忘權”尚沒有統一的定義,但基本認為“被遺忘權”是“隱私自主權”或“個人信息自主權”的分支,大致的含義是個人信息的擁有主體基于隱私自主而擁有向個人信息收集者、發布者、索引者等隨時要求刪除遺留在信息網絡當中的各種有關個人的數字痕跡,從而使其被其他人所“忘記”的權利。這些數字痕跡往往都是個人在之前產生的不光彩或不愿意讓別人知曉的信息,可能是自己遺留的,也可能是他人遺留的,但這項權利僅限于適用于信息網絡領域,因為紙質媒體的信息內容容易被忘卻,而網絡信息卻容易被長期流傳和保存,而且紙質媒體的錯誤報道是可以通過名譽權或誹謗等制度得以救濟的。

然而,“被遺忘權”最大的問題是,其是基于“隱私自主”或個人信息控制權推導出來的權利,而“隱私權”從誕生之日就是以與“言論(新聞)自由”對抗的姿態示人的。從西方民主價值的邏輯上看,言論自由作為民主國家的立國之本,又反過來最大限度保護著人權及隱私權,隱私權與言論自由權之間是相互矛盾而又相互依存的冤家,剪不斷,理還亂。所以,“被遺忘權”必然伴隨著“言論自由”與“隱私自主”的博弈而產生,其產生是二者矛盾的產物,也是選擇的產物。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愿申冤的權利。”美國人將該憲法第一修正案作為美式民主的立國之本,任何法律價值不能高于或克減言論自由的根基地位。

當互聯網出現后,如果要求網絡服務商對網絡用戶上傳的信息(包括作品及言論等)承擔嚴格審查的責任責任,將使其被迫建立起組織龐大、成本極高的審查機構,從而對互聯網上的信息傳輸進行嚴格管制,這無疑會極大損害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確立的保障公民及媒體“言論自由”的根本原則,形成動搖民主政治根基的可怕的“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因此,1996年美國《通訊正當行為法案》(C om m unicationsD ecency A ct,簡稱C D A )第230條規定,任何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都不應被視為由其他信息內容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的發布者。通過該法第230條的適用,美國基本免除了網絡服務商(包括像谷歌公司這樣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中間商)對其用戶在網上發表言論所引起的侵權責任,在互聯網空間堅定地貫徹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基本法律精神。

因此,在美式民主的邏輯中,隱私自主相比言論自由而言,可能影響言論自由的“被遺忘權”是很難有進一步生長的土壤。那么,“被遺忘權”為什么就能在同樣標榜自由民主的歐盟國家瓜熟蒂落呢?難道歐洲法官不明白言論自由對民主國家的基礎價值?難道歐洲法官真的認為隱私自主的價值高于言論自由?難道有更深層次的原因嗎?

國家利益才是“被遺忘權”在歐美不同待遇的核心

信息網絡產業已成為二十一世紀公認的高科技新興產業,其技術的更新換代非常之快,稍不注意就會被別的國家超越,并被搶占世界市場份額,使得其他國家在技術上對領先國家產生依賴,所以各國都意識到信息網絡產業的發展是未來國家競爭的戰略高地。

目前,美國已成為網絡產業最發達的國家,其通過網絡產業占據國際貿易的霸主地位,甚至通過掌握的最先進的網絡技術維護和鞏固著其在網絡戰和未來競爭的霸權,其在法律方面的技術操作就是通過《通訊正當行為法案》等美其名曰保護言論自由的法案,限制或免除中間服務商的責任,對網絡及網絡產業松綁,增大網絡產業發展的經濟空間和減少法律風險的桎梏效應,扶持網絡產業這一具有未來產業導向的新興產業。其目的也很明顯就是要為美國網絡產業快速發展一路綠燈,使其永葆世界領先的霸主地位。

但是,歐盟并沒有像美國谷歌、facebook等那樣具有絕對霸主地位的網絡產業巨頭,其個人甚至國家信息安全就可能受制于美國,因此歐盟承認并擴大“被遺忘權”表面上是基于“隱私自主”而保護個人信息,更深層的原因是擔心網絡信息的國家主權旁落,以免本國或本地區的數據信息被保存到其他國家手中。歐盟設置“被遺忘權”這樣的法律壁壘,以合法的手段和形式達到牽制美國網絡巨頭信息控制能力的目的,順便還能滿足歐盟民眾對“被遺忘權”的呼聲,可謂一石二鳥。

假設本案中的谷歌公司是歐盟的本土公司,甚至是歐盟的全球霸主性網絡公司,前述看似奇怪的判決邏輯推導也許就會改寫。因此,“被遺忘權”并非是一項簡單的法律權利,其背后具有網絡時代的多重利益背景:最初,只是“隱私自主”引發的個人信息需求問題;其后,上升為媒體及新媒體產業與個人信息權利之間的沖突問題;最后,已經上升為信息劣勢國家對信息優勢國家的信息主權爭奪問題。

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網絡產業發展最快的國家之一,具有巨大的產業發展潛力和市場空間,如果我國不主動搶占網絡技術發展和市場份額的先機,在產業政策上與法律空間上為新興產業的發展注入強心劑,推動這一具有未來性、世界性與戰略性的支柱產業快速穩健發展,無疑將在新一輪國家產業競爭中被其他國家拉開差距,使我國在世界產業分工中繼續“中國制造”的民工角色,成為發達國家信息經濟的產業附庸與技術跟班者。所以,從“被遺忘權”的歐盟誕生記中,中國應當如何借鑒歐美法律戰背后的暗戰智慧,相信智者自有判斷。

關鍵字:谷歌被遺忘權言論自由網絡產業

本文摘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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