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網D1Net》2月14日訊
目前,信息技術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已經深入到各個領域,與此同時,社會各界對信息技術的依賴程度越來越深,信息技術產品的可靠性和可信性帶來的安全問題影響就越嚴重。
黑客利用軟件設計的漏洞植入病毒和木馬,盜取有用信息或謀取經濟利益。目前針對智能手機有3000多種病毒和5萬多種惡意應用軟件,而移動智能終端因功耗限制無法像PC那樣內置功能完善的防病毒軟件。云計算和大數據中心會成為集中攻擊的對象。
我們不可能等待安全再推廣信息化,沒有永恒的安全,總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安全問題需要依靠發展來解決,我們要加大對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的研發和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網絡與信息安全產業占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的比重在歐美國家達到8%—12%,我國目前僅1.5%。我國信息安全產業整體相對弱小,關鍵產品和服務依賴進口,高端信息安全人才缺乏。對信息安全產業也需要提升到國家戰略高度來認識,加大扶持力度,力爭實現《信息安全產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的目標,即到2015年產業規模突破670億元。
互聯網是現實社會的映射,適用傳統的法律體系與法律關系,但它的出現也在部分環節和部分領域改變了傳統法律關系要素的內容?;ヂ摼W犯罪成本低而懲治成本高,出現了很多基于互聯網的新的犯罪行為。
盡管在過去十多年中,我國已經相繼出臺各類與網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200多部,但與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信息化方面的立法仍明顯滯后,不適應互聯網發展的需要。我國網絡立法的效力層次較低,部門規定多難免帶有部門利益的色彩,著力管制多,關注發展少,對個人權利保護考慮不足,甚至上位法規定的權利被下位法剝奪的情況在中國互聯網的管理中時有出現,本意要打擊負能量,結果卻抑制了正能量的釋放。
我們應盡快補足我國網絡立法的短板。美國國會及政府各部門通過與網絡相關的法律法規數量高居世界之首,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國家安全、保護知識產權、計算機與網絡安全等四大領域,既明確網絡安全的要求,又為信息監管給出法律保障。我國的基礎設施基本上都有一部行業基本法,如郵政法、鐵路法、公路法、民航法、電力法等,但缺電信法和廣電法,當前尤為需要網絡與信息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
需要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立法。大數據挖掘需要有法可依,提倡數據共享又要防止數據被濫用,要區別個人數據與隱私,前者強調歸屬于本人的可識別性,后者強調與公共事務無關的私密性,要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鼓勵對用戶數據的挖掘。信息安全的監管也需要有法律來界定,明確規定信息監管的適用對象,把監管納入法制軌道,既要打擊網絡犯罪,又要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
D1Net評論:
網絡安全的保障,必須要構建安全的網絡環境,而安全網絡環境的構建,必須要立法先行,要塑造一個良性有機的立法環境,在立法層面需要考慮如何讓社會各類主體參與到網絡社會的管理和建設,相信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構建安全網絡環境的目標必將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