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當前詐騙網絡化、智能化的趨勢,我們不能滿足于“發現一起,偵查一起,打擊一起”,而應當建立全面的、立體的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尊重和保護,以及對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力甚至故意泄露的責任追究制度。
9月15日,山東省高院公布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徐玉玉案被告人陳文輝等上訴,維持原判。在之前的一審中,陳文輝等7人分別被以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判處無期徒刑等刑罰。至此,曾經引起全國轟動的徐玉玉案塵埃落定,犯罪分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死者家屬討回了公道,千千萬萬關注和關心徐玉玉案件的人,也算可以松口氣了。
回顧一下徐玉玉案件的始末。杜天禹通過植入木馬等方式,非法侵入山東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信息平臺網站,竊取高考考生個人信息64萬余條,并對外出售牟利;陳文輝從杜天禹手中購買高考考生信息,雇傭鄭賢聰、黃進春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員以發放助學金名義對高考錄取生實施電話詐騙,此中騙取了徐玉玉上大學的全部費用9900元。犯罪分子的這些作案手段,不像以往我們聽聞過的兇殺、爆炸、投毒等那樣兇殘,為什么也會被處以無期徒刑等嚴懲?
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罰懲罰應當與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及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在徐玉玉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原因分析報告認為,徐玉玉系被詐騙后出現憂傷、焦慮、情緒壓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況下發生心源性休克,行心肺復蘇后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是以法院兩審依據被告人犯罪事實,以及《刑法》“如果有導致被害人死亡情形,應予酌情從嚴懲處”的規定,作出了相應判決。
必須要看到的是,徐玉玉悲劇在當下并非個案。隨著網絡平臺的普及和智能技術的不斷發展,電信加網絡詐騙呈現出案件高發的態勢,并異化出不同的技術形式。受害者既有普通民眾也有企業老板、公務員、學校老師,各行各業都有可能成為電信詐騙的受害者,波及面廣、社會影響相當惡劣。可以說,電信詐騙是當下中國社會的一大公害。徐玉玉案審結,接下來最重要的是要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上下足功夫,杜絕電信詐騙的源頭,避免徐玉玉悲劇重演。
科技越發達,生活越智能化,個人信息保護的壓力也就越大。但凡有手機,試問有幾個人沒有接到過陌生的短信或者電話讓買房買保險辦信用卡等?你可能很詫異,為什么這些推銷都是“精準打擊”?其實犯罪分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光是通過對特定網絡實施攻擊,還可以通過網絡、熟人等非法渠道輕易購買,這就是我們在渾然不覺的情況下,住址、電話等泄漏無余的原因。
可見,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是一個全國性的、涵蓋各個階層的系統性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發力,常抓不懈。首先是國家從立法到司法實踐要對公民個人信息加大保護力度,避免千千萬萬的民眾暴露在犯罪分子的算計之下。然后,相關行業和部門要加強監管,牢記守土有責,筑牢網絡防火墻。同時,也是最重要的,公民個人要牢牢樹立個人信息保護的意識,全面提升網絡素養。
網絡詐騙從個人信息泄露開始。從而,面對當前詐騙網絡化、智能化的趨勢,我們不能滿足于“發現一起,偵查一起,打擊一起”,而應當建立全面的、立體的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尊重和保護,以及對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力甚至故意泄露的責任追究制度。信息安全,是公民安全和社會和諧的第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