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這是我國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層面確認個人信息的保護,就像一堵‘防火墻’一樣保護著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5月6日,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商法學博士后、新疆師范大學副校長范世乾對記者說。
近年來,我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2001年2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事實上,在我們的生活中常會遇到以下情況:例如買房時留下電話號碼,此后就不斷接到房產中介的推銷電話;會不時接到某公司詢問是否需要裝修……各類網絡電信騷擾、詐騙,讓人防不勝防,甚至有時會因為信息泄漏造成無可挽回的嚴重后果。2016年,山東臨沂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發放助學金的名義實施電信詐騙,騙走9900元,徐玉玉傷心欲絕,最終心臟驟停離世。經調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利用技術手段攻擊了“山東省2016高考網上報名信息系統”并在網站中植入木馬病毒,獲取網站后臺登錄權限,盜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內的大量考生報名信息。悲劇的發生,讓人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性。
范世乾介紹,現在是網絡信息時代,公民的個人信息越來越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給公民造成難以承受的巨大損失。例如,在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唐某侵犯原告姚某名譽權案中,被告在公開的網絡平臺發布針對原告的信息,內容出現“勾引”“坐臺”“垃圾”等具有人身攻擊性、侮辱性的文字,損害了原告的名譽,并將原告姓名、照片、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資料在公開的網絡上公布,在一定范圍內對原告產生了負面影響,客觀上造成了他人對原告的負面評價,對原告名譽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為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律師代理費。這一案件只是侵害個人信息案件的一個例子,現實中這種情況還有很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明確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這是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有利于促進法治建設和社會進步。我相信,隨著我們對個人信息價值認知的提高,上述不適當的現象會越來越少,社會也會越來越和諧文明。”范世乾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