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這項規定明確了自然人、法人在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權利與義務。它既是一道“安全門”又是一道幸福門。
它是一道“安全門“。生活在現代社會的自然人或法人需要將其信息交給社會,然而,這樣一來就會出現自然人信息或法人信息被濫用或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的問題。這個問題近幾年來顯得尤為突出。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通過非正常手段獲取自然人或法人的準確信息而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日益突出。有的在互聯網上非法買賣自然人信息;有的利用黑客程序入侵有關法人信息數據系統,獲取大量信息。這些犯罪分子在獲得有效信息后,有針對性地對特定人群制定詐騙方案,實施犯罪行為。
“徐玉玉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術手段攻擊了山東省2016高考網上報名信息系統”并在網站植入木馬病毒,獲取網站后臺登錄權限,盜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內的大量考生報名信息并實施了詐騙行為。另外,從有關資料知悉,2016年,公安機關相關部門共偵破侵犯自然人信息犯罪案件1800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4200余人,查獲各類自然人信息300余億條。其中抓獲涉及40余個行業和部門的內部人員390余人,黑客近100人。這些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使受害者的個人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甚至失去了生命,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
在這樣的情勢下,民法總則的出臺正逢其時,它其中的關于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像一道“安全門”屹立在人們面前,提醒人們,在享有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享有權利必須盡義務,盡義務才能享有權利。權利與義務相對存在,互相制約。因此,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想確保自身的信息安全。就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所有的人都正確處理好信息安全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之關系,一個文明的信息安全環境就必然會展現在人民面前。
它是一道幸福門。個人信息與自身的財產、人身息息相關。個人信息在安全環境中使用,會給人們在與電信、移動、電力、供水、銀行、醫院、百貨等行業或部門的經濟交往或服務交往中帶來省時、省力等便利。要充分享受這種便利,就必須保持其安全環境,要保持其安全環境,人們就必須堅持政黨使用個人信息,杜絕非法使用個人信息。民法總則關于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規定中明確了正當使用與非法使用個人信息的界線。人們只要按其規定真正做到杜絕非法使用個人信息,那么,使用個人信息的安全環境就會長期保持在良好狀態,每個人都能自由安全的生活,那是何等的幸福。
然而,使用個人信息安全環境的保持,絕非易事。它既須要守法者的自覺性又須要執法部門、監督部門的完備性。對于前者,我們相信隨著人們文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和多次普法教育的結果,人們的法律意識會不斷增強,法律知識會逐漸豐富,其守法的自覺性當然會逐步增強而外化于行,使其成為自覺的守法者。對于后者,我們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科學地、有針對性地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予以完善。一個有序的安全的個人信息使用環境定會讓人民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