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民法總則(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此次新增加的“保護個人信息”條款獲得肯定,同時也成為被討論的焦點問題。草案二審稿首次加入了保護個人信息的內容,這在以前的民事權利中從未涉及,意義重大。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新形勢下加強和規范個人信息保護,既要堅持過去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規定,也要結合新的時代特點與時俱進,拿出新的辦法和規定。《民法總則(草案)》新增“保護個人信息”條款就有這樣的鮮明特色。
在我國,工信部2013年頒布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他方面也不乏相關規定。但法律專家王利明指出,總體上,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仍很不夠,需要從多方面予以加強。個人信息的泄露十分普遍,已經成為一種公害,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而嚴重的電信網絡詐騙背后都存在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迄今為止,全世界已經有9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保障個人信息的法律,宣告個人享有個人信息權,甚至將個人信息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對待,這也反映了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
加強個人信息民事法律保護,編織關愛之網,體現人文精神。徐玉玉事件今年在網上迅速傳開,引發聲勢浩大的防范打擊通訊信息詐騙的行動,同時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不健全引發社會熱議。一個社會對待個人信息保護的姿態,映射著其信息社會文明發展程度。怎樣構建一套完整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不斷增加社會大眾的信息安全感?如何讓被泄露個人信息的社會公民得到法律救濟,彌補各種損失?這樣的問題,正成為社會各界的心頭困擾。《民法總則(草案)》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正是從民事法律層面作出的積極回應,表明個人信息權是現代社會里一項基本權利,而不是可以被忽略的領域。讓個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護,不僅應成為一個法律界的最基本、最廣泛的共識,更須喚起社會方方面面的切實行動,共同編織一張有力保護的網絡。
加強個人信息民事法律保護,強化制度統籌,體現革新精神。在分組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史蓮喜指出,對于信息類客體的保護,《民法總則(草案)》第108條中的“隱私”、第109條中的“個人信息”,以及124條中的“數據”,三者涉及的客體存在很多重合之處,現實中在這個角度叫“信息”,在那個角度叫“數據”,有很多重合之處,建議將三者整體考慮,避免引起混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任茂東建議將信息數據權納入民事權利的基本范疇——“如果信息數據權保護制度設計得好,將會有利于保護公民的權益,同時也會有利于促進大數據的研發”。其實,怎樣在保護個人信息的同時,以法律制度呵護信息產業的發展,讓法律制度成為服務創新、產業創新的強大動力和有力支撐,這是信息社會立法者必須面對的時代課題,拋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單一思維,統籌考慮個人信息保護和信息通信產業的發展,進一步提高法律制定的預見性,不斷創新和完善規則,新的法律制度才能適應新的時代場景。
加強個人信息民事法律保護,厘清各自責任,體現法治精神。有權必有責,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是法治精神的應有內涵。有專家曾表示,《侵權責任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僅停留在原則層面,缺乏操作細則。有人建議在保護個人信息條款中增加“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對于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在個人信息保護中擔負什么樣的責任、擔負多大范圍的責任,要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如果太輕,個人信息保護震懾不夠,難防“內鬼”;如果過重,也會產生一系列問題,影響產業的發展。因此,法律制度對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要把握原則,權衡輕重,公平設計,力求符合實際的需要。
如今,網絡不再是法律的“化外之地”,對于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種法律規范交織成一張嚴密的大網,不斷讓“法治光芒”照進現實,從而使信息社會的公民權利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