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擁有采集、應用民眾個人信息權力的公共部門,必須切實地落實履行保護民眾個人信息安全的職責。
近日,山東、廣東等地連續發生3起學生遭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導致受害人猝死或自殺,這一連串的案件引起了輿論的熱議,也促使有關部門對困擾了民眾多年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高度重視。案件發生后,公安部即組織各地公安部門展開偵查,并迅速地將3案破獲,28名犯罪嫌疑人落網。
經過公安部門的全力工作,發現山東臨沂高考生徐玉玉的個人信息是被詐騙團伙通過計算機技術手段侵入“山東省2016高考網上報名信息系統”,并植入木馬病毒,獲取網站后臺登錄權限,盜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內的大量考生的報名信息。
從這3起案件的偵破效率來說,公安部門的效率值得點贊。但是,更多的遭受電信網絡詐騙的受害人,因為種種原因卻不能得到有效的幫助,只能默默承受損失。
同時,各地涉嫌出售民眾個人信息的案件也陸續曝光。如沈陽交警大隊的協警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登錄公安機關的辦公系統“公共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以5元、10元價格通過微信出售他人車輛信息、駕駛人信息,獲利5萬余元,涉及近2萬名市民的個人信息被泄露;再如湖北咸寧市通山縣的一名銀行職員,以最高每條50元的價格非法出售近800余條儲戶信息,其上線則從多名銀行職員手中獲取倒賣儲戶信息1400多條,獲利20萬元。
無論是通過計算機技術以及黑客手段“竊取”網站的個人信息,還是通過工作人員出賣個人信息,目前在中國社會事實上已經形成了一條繁榮的產業鏈。購買個人信息的包括各種商家,也包括各種詐騙團伙。
之所以會造成這樣的局面,歸根到底問題出在采集我們個人信息的一些部門、單位根本就沒有承擔起相應的管理責任來。眾所周知,中國是全世界個人信息被普遍和頻繁采集、應用的社會。有關部門、單位通過采集和應用個人信息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社會治理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為維護社會的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可是,一些采集和應用民眾個人信息的部門、單位卻不愿承擔起保護個人信息的必要職責,任由其所采集的民眾個人信息被泄露、被竊取、被交易。民眾個人信息被濫用,個人安全已經受到實際的損害,有關部門也無力提供有效的補償和保護。
從心理學角度,當民眾個人信息被采集和應用,卻又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的情境下,民眾就會陷入到隨時都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境地,并因此而損害民眾的安全感。
民眾每天接到的無數商家“精準”的營銷電話;短信或者電話接收到的形形色色的詐騙訊息,都表明每個人的個人信息都在被流通,被濫用。別說普通的老百姓,清華大學教授不可謂不高智商,也被詐騙電話騙走一千多萬元;央視《今日說法》的主持人名頭那么響,也同樣被詐騙電話盯上。
因此,那些擁有采集、應用民眾個人信息權力的公共部門,必須切實地落實履行保護民眾個人信息安全的職責。從立法的層面,擁有采集和應用民眾個人信息權力卻因為疏于管理而導致民眾個人信息泄露的公共部門,應該承擔賠償民眾損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