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應用商店上架的APP超過400萬款,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上午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要求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和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該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已成為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要載體,對提供民生服務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應用商店上架的APP超過400萬款,且數量還在高速增長。與此同時少數APP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謠言等違法違規信息,有的還存在竊取隱私、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社會反應強烈。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出臺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提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六項義務”:
●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
●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并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制作、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
●記錄用戶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針對有的APP隨意調用手機權限、侵犯用戶隱私、發布虛假廣告,甚至存在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行為,《規定》針對用戶個人信息及合法權益保護明確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
針對“APP超市”,《規定》明確提出了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序提供者履行“四項管理責任”: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完整提供應用程序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的說明,并向用戶呈現;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應用程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識產權。
《規定》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公眾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投訴舉報不暢的,可向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