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提起互聯網版權,很多人首先會想到侵權和維權,但實際上,數字版權產業的內涵不僅于此,它也是互聯網內容信息安全和網絡空間治理的主戰場之一。”5月12日上午,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數字作品版權登記部主任張建東向記者開門見山拋出觀點。
互聯網安全與治理論壇現場。浙江日報記者 李震宇/攝
“提起互聯網版權,很多人首先會想到侵權和維權,但實際上,數字版權產業的內涵不僅于此,它也是互聯網內容信息安全和網絡空間治理的主戰場之一。”5月12日上午,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數字作品版權登記部主任張建東向記者開門見山拋出觀點。
根據互聯網安全與治理論壇主辦方安排,張建東在主論壇最后一位登場。但有不少心急的媒體記者提前圍住了這位數字版權領域專家。趁論壇間隙,記者采訪了張建東。
張建東認為,互聯網產業分3大領域,除了線上貨物交易的電商模式,線上完成服務交易的“O2O”模式,還有線上完成內容服務的互聯網內容產業,也就是數字版權產業。
據統計,2015年,我國作品版權登記量為134.82萬件,但這只是傳統模式下的版權登記。互聯網時代,每個人都可能變成信息的創作者和傳播者,網絡摻雜著暴力、色情、反動等違禁內容。此外,大量有害內容對我國的網絡主權、文化安全和社會穩定構成了嚴峻挑戰和現實威脅。
“互聯網就好比一條信息傳輸高速公路,其安全的核心之一就是信息內容安全。”張建東說,在互聯網時代,要更多地從產業、用戶和著作權人的角度出發、以平等的聲音,服務者的姿態跟產業和權利人交流,對接服務,實現網絡安全治理和解決產業發展瓶頸及權利人利益訴求的最佳平衡點。
“同樣做一件事,‘要我做’和‘我要做’的效果完全不同。”張建東講到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近些年致力于“DCI”體系的研究和建設。“DCI”是數字版權唯一標識符的縮寫,是以在線的數字作品版權登記為核心功能,同時包含版權費用結算認證和侵權取證快速維權功能的體系化版權公共服務解決方案和基礎設施。在網絡內容安全領域,DCI體系的意義在于能實現現實世界中的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與其生產的網絡內容——即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以及這些作品創作、傳播等行為間的一一對應關聯,讓信息內容的生產者、權利人和責任者更加明確化。
這么做有什么好處呢?張建東解釋,當前數字版權存在確權難、維權難等問題,導致網絡作品原創動力不足,DCI體系可以形成有效的確權、授權及快速維權機制,形成版權產業鏈條的良性利益分享機制。這樣既維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提升了他們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承擔起維護網絡安全、參與網絡治理的積極性。
“網絡內容產生的源頭‘清朗’了,就好比把住了總開關,網絡安全和治理也會變得更有針對性一些。”張建東建議,建立互聯網版權治理體系,進一步通過版權治理這一國際通行的途徑來豐富和強化信息內容管理的手段,解決網絡空間信息內容治理問題。
目前DCI體系已經在多個移動互聯網、音樂、自媒體等多領域開展了應用合作,例如在移動互聯網領域,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與北京版信通技術有限公司聯合建設的“移動APP第三方證書簽名與版權登記聯合服務平臺”,有效解決山寨、盜版、重新封裝等問題,從而對移動互聯網安全治理提供支撐。
“浙江經濟發達,互聯網經濟繁榮,數字版權產業也在全國領先。我們很期待和浙江有更多合作,共同守護一個繁榮、清朗的網絡。”采訪結束時,張建東笑著對記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