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猖獗,公民電話號碼、郵箱、住址、照片、影像、賬號密碼、社會關系、財產狀況等個人信息被不當收集、惡意泄露甚至非法出售等現象屢見不鮮。個人信息的泄露不僅嚴重滋擾了公民正常生活,也給網絡詐騙、尋釁滋事提供了溫床。多措并舉,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勢在必行。
一、應重在立法保護
我國法律法規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還比較有限,民法中多通過對“人格尊嚴”、“個人隱私”、“個人秘密”等與個人信息相關的范疇進行保護,進而引申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國家機關、金融、電信、醫療等機構在獲得個人信息后,將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的,將被處以刑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得個人信息的,亦將處以刑罰。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擴大了犯罪主體的范圍,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犯罪。但是這樣的事后懲罰措施,效果還不明顯。應當建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對個人數據的使用納入到法律層面,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給予全方位綜合保護,才能更加有效維護個人信息安全。
二、重點控制“源頭”
從已查獲的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中,涉及的個人,既有公務員及政府部門的協助人員,也有公司職員;涉及的部門和公司,既有工商、民政等部門,也有電信運營商、網絡服務商,還有銀行、民航、保險、房地產公司、物業公司、中介機構、教育輔導機構、賓館酒店等。應當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立體保護網。政府工作人員當起表率作用,把保護公民信息當作職業操守,健全保密和監督約束機制,全程監控收集、使用和披露公民信息的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履行好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電信運營商以及其他公司對經營和服務中獲得的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泄露或不當利用,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嚴厲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
周強院長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嚴懲利用網絡泄露個人信息、非法買賣信息、生產銷售偽基站等犯罪行為,維護個人信息安全。各級法院審結利用網絡實施的詐騙、尋釁滋事等犯罪案件6221件。”周強院長的報告,讓我們看到了法院依法打擊網絡犯罪,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堅強決心和階段性成果。同時,這一數字與猖獗的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相比比例偏低。司法部門要把握法律精神,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厲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提高不法分子的違法成本。對于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社會管理方面的漏洞,應通過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形式督促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