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 沈逸
2015年12月16日到18日的第二屆世界互聯網大會雖然已經結束,但圍繞網絡空間治理秩序的爭論仍然在繼續。無論是烏鎮峰會開幕之前CNN記者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的提問,還是《金融時報》12月16日對烏鎮峰會的報道,都凸顯出,圍繞網絡空間治理應該遵循的指導原則之爭,正成為一個日趨引起關注的重要議題。
早在2010年1月4日,《金融時報》就曾經刊發題為“我們將退化到網絡石器時代”的報道,以此預測未來中國互聯網的發展態勢。從類似文章看,中國加強網絡管理似乎是特例。但實際上,圍繞網絡管理政策的爭論,在全球是普遍發生的。在記者無國界組織發布的《互聯網之敵報告2014》(Enemies of Internet)中,包括美國、中國、俄羅斯、英國在內的20個國家,都處于強化對網絡內容審查和過濾的榜單之上。當然,在方式、方法、程度上,國別之間存在各自的不同與特點。
在維基百科“互聯網審查”的詞條上,從1993年開始,《時代周刊》就報道了電子前線基金會(EEF)創始人John Gilmore對政府強化網絡內容審查問題擔憂。除了政府之外,臉譜、谷歌、推特、維基百科、雅虎公司等為代表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也保留了相當寬泛的權力,可以單方面審查被認為是不恰當的內容,在其用戶條款中,“無事先通知”、“因為其他原因”、“由我們(服務供應商)酌情處理”等條款普遍存在。
此次烏鎮峰會,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的主旨致辭因為強調“尊重網絡空間的國家主權”而引發廣泛關注。習主席的這一表述,是可以在全球網絡治理的理論和實踐中找到依據的。從理論看,《塔林文件》中確認國際法中的主權原則適用于網絡空間,主要表現為對支撐網絡空間基礎設施的司法管轄權;從實踐看,美國政府強調對美國公司的管轄權,并以美國國內法為依據,要求微軟公司直接向美國執法機構提供該公司存儲在位于愛爾蘭的服務器上的數據。在2015年9月西雅圖論壇的閉門會議上,筆者曾經問過美方與會者一個問題:既然美國不承認中國對于網絡主權的描述,那么美政府是否可以帶頭做出類似“美方放棄網絡主權”的戰略宣誓,然后要求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主權國家跟進做出類似承諾?美方代表沒有做出任何回應。
有一種觀點認為,全球網絡空間是“全球公地”(Global Commons),理由是和海洋、外層空間以及極地一樣,沒有單一行為體有能力控制整個網絡空間。問題在于,人們討論的網絡空間,是由代碼構成的邏輯空間與物理設備共同支撐起來的,邏輯空間不存在物理國界,使得人們產生網絡空間不應受到政府管轄的印象,但是,支撐網絡空間的物理設備不僅具有產權屬性,而且其所處的位置也多數位于某個清晰的領土主權范圍之內。導致網絡空間治理與管轄權問題復雜的原因,不是因為存在公海、外空、極地這種主權邊界之外的公共區域,而是不同權力主體在某個位置的重合,以及主權、產權和能力差異分布的不同。
坦率地說,當前有關網絡空間治理秩序的爭論,因為冷戰遺產、國別制度與意識形態差異等因素的介入,有演變成為一場口水戰的風險。從實踐看,美國的網絡空間治理就曾遭到Sami Ben Gharbi的指責,他指出,將互聯網自由作為服務于特定國家或者國家集團的地緣戰略工具,對實質性擴展互聯網的自由使用構成了嚴重的挑戰,華盛頓版本的互聯網自由實際上是“死亡之吻”。所謂一個巴掌拍不響的道理其實并不真的那么難以理解。
回到互聯網治理本身,如果參考公海、外空、電磁頻譜等非領土空間國際治理的實踐經驗,以適當方式承認主權的存在,即主要從主權平等的角度認可技術能力相對處于弱勢的國家有權享有技術發展帶來的福利,以及強勢行為體克制利用實力與能力的優勢不對稱地獲取地緣戰略利益,是確保網絡空間治理走向穩定和健康的關鍵所在。
就此而言,各類有實力與能力的戰略決策者需要認真考慮自己面對全球網絡空間所承擔的責任,無論是在國內優化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共政策,還是在全球范圍促成具有建設性作用和積極意義的新治理體系,都是存在某種時間窗口的。早日離開口水戰的泥潭,啟動實質性的合作,應該成為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