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安全法》(草案)出臺,“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制度的相關內容再度引發各方關注。
關于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制度,存在一種“合理擔憂”,大致包含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擔憂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變成一種“國家安全名義下的貿易保護主義”,就像美國對華為等部分中國企業所做的那樣。其次,擔憂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變成一種“變相侵害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好萊塢編導和華盛頓小報編輯們總是想象著中國政府用這種方式竊取美國商業機密并將其交給中國公司。第三,擔憂網絡安全審查制度將讓中國政府復制美國政府的做法,建設中國版的“棱鏡系統”。第四,擔憂中國的網絡安全審查將對數據跨境流動構成實質性的威脅,阻斷類似蘋果等美國公司在中國的商業利益。
還有一種認識誤區,就是望文生義地把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完全理解成網絡內容審查,然后大談由此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這當然不值一駁。但是,在澄清事實的同時,厘清網絡安全審查的合理性也非常有必要。
討論“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制度的起點,不應該是國家是否有權建立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而是國家應該如何建設并完善網絡安全審查制度。
首先,主權國家仍然是當今世界體系中的最重要行為體。所有主權國家都有權制定相關的制度,用以保障其認定的國家安全。其次,當今國際體系中的國際法 “管轄”,仍然建立在自愿接受管轄的基礎上。聯合國也好,世界貿易組織也罷,都不是“世界政府”。相關國際條約內存在主觀裁量的空間,主權國家不但可以而且應該根據自己的利益訴求行使這種主觀裁量。再次,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國家利益,是自國家誕生以來的“國際慣例”。中國必須將國際公法看做是捍衛國家利益的工具,而不是反過來,將國際法當成某種即便損害國家利益也要刻板遵守的標準。
中國的網絡安全審查制度是國家安全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維護和保障中國的國家安全利益。然而,中國的網絡安全審查制度整體還不夠精細,仍存在主體責任不明、程序不夠精確科學、職能部門單打獨斗的問題。
堅定地捍衛國家在網絡空間的安全利益,需要確保包括政府、企業等在內的各相關行為體承擔必要的國家安全責任。當中國網絡安全法出臺時,部分外國媒體認為“不應該讓企業承擔國家安全責任”,這可能是它們自己都不相信的國際玩笑,中國完全不必理會這種噪音。況且,中國搞網絡安全審查一視同仁,不針對特定外國企業。
中國的網絡安全審查制度需要構建包含政府部門、企業、智庫、非政府組織在內的“航母特混編隊”,而不是僅靠政府職能部門去單打獨斗。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制度的實踐與展開是一個復雜的體系,行政部門、企業、智庫、非政府組織都應參與進來,或提供法律依據,或提供能力支撐,或提供技術保障,或提供輿論氛圍,分進合擊、協同配合,充分展現戰略協同配合的美感,展現國家安全戰略的藝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