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法治對引領和規范政府管理互聯網、網民使用互聯網、企業運作互聯網的主導性作用
“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這句話放在互聯網安全領域里很貼切。從近幾年公開報道的新聞來看,互聯網安全已經成為揮之不去的陰霾。沒有健全的法治呵護,互聯網就不可能真正迎來最好的時代。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規范網絡行為。”推進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域的法治化進程,讓互聯網沿著法治軌道發展,發揮法治對引領和規范政府管理互聯網、網民使用互聯網、企業運作互聯網的主導性作用,在互聯網安全保障中落實依法治國精神,是當前的緊迫任務。
推進互聯網法治化,首先要加強專門性法律的制定。原有相關立法在維護互聯網安全方面雖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有不足,為了更有針對性、更有效地實現網絡的綜合治理,應當加快制定網絡安全法、互聯網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專門性法律,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這不僅能維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而且還能推動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此外,為引導未成年人健康使用網絡,應加快制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互聯網法規。通過修訂整合已有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建立起指導思想先進、法律原則明確、制度設計合理、執法機構健全、行政執法有力、司法審判公正的網絡安全法治體系,從根本上改善目前較為被動和分散的互聯網安全治理立法狀況,使得“依法治國”的理念在互聯網領域得以落實和體現,進一步奠定互聯網安全的基礎法律制度。
推進互聯網法治化,重點是嚴格執法。對于互聯網,未知遠大于已知,我國網絡執法的發現、取證、處置等能力相比依法治網的要求還有很大距離。應加快網絡警察隊伍建設,加強執法監督,提高執法人員素質。通過法律、行政等手段嚴厲打擊網絡淫穢色情、網絡謠言、網絡黑客等違法犯罪活動,強化互聯網參與者的法律意識;要強化網絡運營商、網站經營者的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加大網絡運營主體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遏制網絡運營主體在網絡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網絡的正常運行和安定秩序。
社會監督也是治理互聯網安全的有效方式。社會監督是指無法定監管職能的社會團體、組織和公民個人以批評、建議、檢舉、申訴、控告等方式對互聯網安全存在有害信息進行的監督,主要包括公民監督、社會團體監督以及輿論監督。各個市場主體既是社會監督的主體,同時也是社會監督的對象。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使互聯網安全整治置于無時不在、無處不在的監督之中,可以降低互聯網安全治理的成本、提高治理的針對性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