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和“網絡安全”是“網絡安全法”的題眼。但草案給出的這兩個定義卻使整篇草案黯然失色,效果有云泥之別。近年的工作中,我們用過“信息安全”,也用過“網絡安全”,學者們各抒己見,一些部門也喜歡朝向有利于自身職能的角度去解釋,這些自不待言。但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成立后,已經基本將其統一為“網絡安全”。當然,國安委還是使用“信息安全”,《國家安全法》使用的是“網絡與信息安全”,但這些已不會造成工作上的障礙。
只是這個“網絡安全”實是“Cyber Security”之譯,非“Network Security”。這里面的“網絡”其實指的是“網絡空間”(Cyberspace)。因此,當草案試圖從“網絡空間”的內涵上去解釋“網絡”時,便挑戰了大眾的科技常識底線,且出現了“網絡是指網絡和系統”的尷尬。當然,如果就這么用下去,倒也自成一脈,但草案轉眼就去使用狹義的“網絡”了,如“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絡”、“網絡基礎設施”、“網絡數據”、“網絡接入”等,這里都是指的“network”。由此,草案中頻繁出現自己與自己打架的情況。
而草案中的“網絡安全”定義也需修改。現有定義不但丟掉了信息內容安全,更是與“網絡空間主權”沒有關聯。
解決這個問題的途徑是,網絡就是網絡,不要讓網絡去包括信息系統。即,自始至終使用傳統意義上的“Network”概念。對于“網絡安全”,則按“網絡空間安全”去解釋即可。
另外,草案的起草堅持問題導向,對一些確有必要,但尚缺乏實踐經驗的制度安排做出原則性規定。這一處理十分務實、有益,但對于什么是“原則性規定”則要仔細琢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