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由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犯罪學學會、騰訊研究院犯罪研究中心共同主辦的“網絡安全與犯罪研究中心”成立儀式暨“網絡詐騙案件認定問題”學術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時延安教授介紹說,三家單位共同發起成立該中心,希望藉此搭建平臺,促進中國法律理論界與實務界對互聯網安全及信息化治理的研究,促進理論界、法律實務界與互聯網業界的咨詢交流,促進互聯網安全及信息化治理領域的學術交流,開發實施信息化治理的工具,培養推進信息化治理專門人才。中心主任由謝望原、張凌、朱勁松共同擔任。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檢察官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實務界、理論界與騰訊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等行業公司七十余名代表到會,就網絡詐騙的實體、程序、證據以及預防、懲治政策問題進行了全面而充分的研討。研討會討論的問題包括:網絡詐騙的共同犯罪問題;如何認定網絡詐騙幫助行為的犯罪故意;如何認定網絡詐騙犯罪中主犯與從犯;如何認定網絡詐騙的數額;如何確定網絡詐騙的次數;如何認定電信詐騙犯罪的犯罪完成形態;網絡詐騙的管轄問題;懲治與預防網絡詐騙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政策等。
關于網絡詐騙的故意認定問題。有專家認為,對于網絡詐騙,結合情況、行為、痕跡、鑒定,進行案件事實重構,認定行為人明知其所制造的軟件、工具等會用于詐騙犯罪,主觀上具有故意。
關于網絡詐騙數額認定的問題,即實行具體詐騙行為的行為人應就自己實際實行的詐騙行為數額負責,還是要對其所知曉的共同犯罪的總數額負責。對此,有專家指出,應根據司法解釋,在無法確定被害人的情況下,可結合已有電子證據、其他客觀證據以及全案情況后,對于有證據證明是犯罪所得且無法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推定為網絡詐騙的犯罪所得。
關于共同犯罪的問題,有專家指出,網絡犯罪主要分為分工式和平行式的結構,對于處于分工式結構中的行為人,只要其能認識到其行為在整個犯罪行為中的作用,即應該作為共犯處理。由于在網絡詐騙犯罪中,實行詐騙行為的行為人往往不是詐騙集團中的主要人員,而主要人員多進行的是轉賬行為等幫助行為,在認定主犯和從犯的問題上,要注意區分“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與行為方式的,應該認定為主犯。對于網絡“幫助行為”的認定,有學者認為,網絡技術有其獨立特性(如云驗證碼平臺),作為一項中立的技術行為,其即可用于幫助他人完成網絡驗證,也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以盜用他人信息,對于明知其用于犯罪的,應該認定故意。
關于網絡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有學者建議,由于網絡詐騙犯罪具有跨地區犯罪的便利,在實踐中,被害人居住地、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所在地、犯罪人居住地等往往不一致,針對網絡詐騙的特點,提出大管轄、大偵查、指定管轄的方式,打破地區間的障礙,解決管轄不便問題。
在討論中,還有學者提出,鑒于網絡詐騙具有與傳統詐騙犯罪不同的特點,其中也涉及到詐騙對象的變化。傳統詐騙犯罪針對的是特定對象,而網絡詐騙通過網絡、基站等方式,針對不特定對象詐騙,并侵害,威脅到了公共安全,因而應在立法時特別加以考慮,以形成對這類犯罪懲治的有力態勢。
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學者一致認為,鑒于網絡犯罪發展態勢日益嚴重,“網絡犯罪與安全研究中心”應集中相關研究力量,整合資源優勢,逐一研究當前網絡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而為網絡安全提供智力和技術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