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2012年提出了一項富有政治號召力的新權利被遺忘權(therighttobeforgotten)引領著全球數據隱私立法的變革。兩年后,司法層面也有了新的突破。在2014年5月的"馬里奧·岡薩雷斯訴谷歌"案中,歐洲聯盟法院(以下簡稱"歐洲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被遺忘"的訴求,并正式確立了被遺忘權的司法判例。對于5億歐盟居民而言,"被遺忘"從最初的期待轉化為現實。
判決執行以來,歐盟民眾要求"被遺忘"的熱情高漲,而谷歌卻因此陷入水深火熱之中。自谷歌接收用戶刪除請求以來,歐盟公民要求刪除與個人相關的搜索結果的請求數量已經超過10萬條,超過3萬個網站因此受到影響。在一個具有"永久記憶"功能的互聯網時代,被遺忘成為了公民最迫切的需求之一。
"被遺忘"理念的提出并非首次。在2012年歐盟委員會薇薇安·芮丁第一次在數據保護層面提出被遺忘權以前,被遺忘權已經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比如,法國法律規定,罪犯刑滿釋放一段時間后,就不得再披露他的犯罪事實。這種專為罪犯等特定人群創設的權利即稱為"被遺忘權"。抹除罪犯不光彩歷史的法律安排,是為了讓這些有罪過的人能夠重新融入社會。
然而,被遺忘權這一看似理想的機制并沒有想象中那么樂觀。谷歌很積極地在執行法院判決,但實際上理想與現實還相距很遠。因為判決本身存在缺陷,賦予了世界上最強大搜索引擎很大的自由裁量,而這一做法可能會最終葬送歐盟立法者最初的理想。
芮丁激情澎湃的演講讓人感受到"抹除不光彩歷史"的理想很豐滿,而谷歌的執行卻給人們澆了一盆冷水,看清了"被遺忘權"的現實很骨感。至少在目前看來,與最初歐盟立法者的期許相比,被遺忘權與其說是一種普世絕對權利,不如說是一種"請求權"。在公民向谷歌等數據控制者提出請求后,"被遺忘"的效果還有很多的不確定性。在政治層面上,"被遺忘權"的提法,成功引起了公眾的注意并順利地開展數據保護變革,但是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也給法律制度的落實造成了障礙,也讓公民的期待多少落了空。
反觀數據控制者層面,執行效果不盡如人意也可以理解,谷歌自己也在承受著"乳牙之痛"。一方面,歐洲法院提供了什么樣的數據可以被刪除的標準,即"不準確、不相關、不充分或者已過量"。但因為標準過于模糊,使得實踐中這一價值判斷流于主觀偏好的操控。另一方面,刪除請求的大量涌入在人力和經濟成本方面給谷歌帶來了巨大的挑戰。歐洲法院的判決要求"個案分析",這也就意味著谷歌團隊需要就每一位用戶的請求進行逐一分析判斷。
在輿論場中,谷歌飽受質疑的地方不僅在于執行率不高,在某些層面還存在"過度執行"的情況。判決執行之初,很多歐洲主流媒體發現自己的文章在搜索引擎中無法搜索到,原因正是被遺忘權的執行。在這一現象中,以被遺忘權為代表的個人隱私利益與公眾知情權為代表的公共利益的沖突很直觀明顯地體現出來。谷歌借著執行判決的理由在公利與私利的平衡中選擇了后者。面對谷歌的做法,媒體進行了有力的反擊。譬如英國衛報在發現6篇文章被刪除后,不僅在網站上列出了6篇文章的標題,還圍繞著被刪除事件進行了深入報道,原本"被遺忘"的信息因此獲得了更大的曝光度。
谷歌的實踐揭開了"被遺忘權"這一具有吸引力的理念的面紗,讓人們看清了現實,重新調整了自己的期待。我們需要認識到,被遺忘權并不意味著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美化自己的歷史。但是,對于那些真正受到不光彩歷史的折磨與傷害,需要讓社會忘記歷史重新來過的人而言,這一理想仍然值得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