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EP)批準了可再生能源的約束性目標和能源效率的指示性目標。到2030年,歐盟的能源效率必須提高32.5%,而可再生能源的能源份額應至少為歐盟最終總消費量的32%。這兩個目標都將在2023年之前進行審查。它們只能被提升,而不能降低。
成員國還必須確保公民有權為自己消費生產可再生能源,儲存和出售過剩電力。每個成員國必須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和之后的每十年提交一份為期十年的“綜合國家能源和氣候計劃”,其中包括國家目標,捐款,政策和措施。
一旦理事會正式通過該協(xié)議,新規(guī)則將在官方公報上公布,并在公布后20天生效。所有成員國必須在其生效后18個月內將指令轉換為國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