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智慧城市過度的宣傳沒有太多的意義,沒有看出冠以“智慧城市”的規劃一定比沒有智慧城市頭銜的信息化規劃水平高,光靠新名詞并不能帶來更多的創造性,創新思想是通過項目優選體現的,規劃的注意力還是要放在政策設計與項目選擇上。
不要期望智慧城市、智能城市能夠帶來信息化建設的捷徑,捷徑是不存在的,信息化只是城市發展的一種工具,工具發揮效益需要環境的配套,環境的改造建設不能突變,智慧城市也不能帶來突變,規劃需要平靜的心態,不要總想跨越式發展,很多效益是通過縮小項目規模實現的。
目前信息化規劃最大的風險是迷戀大手筆、總想走捷徑的心態。其結果必然會規劃出過多、過大、超出地區能力的項目。沒有實施過信息化大工程的規劃者很難有 創造信息化工程效益的經驗,在經驗不足的城市大規模建設智慧城市是不穩妥的,最好的做法是放慢智慧城市的步伐,不做尚未明白的事,先將別人的經驗與教訓研 究透了再說。
城市的發展是梯度推進的,新技術應用的條件是梯度成熟的,規模效益因素會影響新技術在中小城市的推廣效果,智慧城市的項目選擇一定要注意地區的梯度差異,不能過急。
對于中小城市或經濟規模不夠大的城市選擇慢一點的信息化步伐是有利的,可以充分利用后發優勢,利用信息技術成本不斷降低的趨勢,利用先行城市的創新成果來降低新技術應用的成本,取得更經濟的效果。
雖然信息化應用需要創新,但要注意創新的成本與成功率,創新的機會與成功率同樣與城市規模、發展水平相關,不要迷信跨越式發展,選擇適合本地區經濟水平的信息化項目,讓資金不浪費就是最好的跨越式發展。
政府在智慧城市建設中的作用不只是規劃實施信息化工程,更重要的是建設信息化發展生態,使智慧城市建設具有可持續性。
影響智慧城市發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政策與法律環境,政策上要有效鼓勵社會信息化應用,鼓勵社會信息化創新。應看到企業是信息化創新的主要力量,政府需要經常反省相關的政策,修改不利于信息化應用的制度,創造合理的利潤區,讓信息化企業茁壯成長。
智慧城市的本質是擁有創新活力的城市,城市的政策環境、文化環境、信息化設施都要以鼓勵創新為中心,良好的社會智能服務只是創新環境的一個方面,文化與 法制建設必須同步進行,要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創新者、投資者利益,營造社會寬容文化,鼓勵人們張揚個性,使城市成為創新者的樂園。
政府在智慧城市建設中的主要作用是引導、示范、創造發展環境,長期的信息化發展離不開市場機制,政府主建的項目也要從可持續運營的需求出發選擇恰當的管理模式(政府、企業、非贏利組織)保證業務的長遠效益。
智慧城市建設是一項長期的社會發展工程,取得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合作是成功的關鍵,規劃的重要任務是創造全社會對于智慧城市發展方向的共識,促進政府與社會合作,共同完成智慧城市的建設任務。
為形成社會智慧城市共識,信息化規劃必須轉變為向社會開放的規劃,廣泛吸收社會各界的建議,規劃的文風要適合公眾的口味,從公眾的利益出發,使規劃得到民眾的贊許,為形成政府與企業、公眾合作創造條件。
智慧城市規劃要把維護投資者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上,要鼓勵民營經濟在城市信息化建設中發揮積極的作用,智慧城市首先是富有創造力的城市,民營經濟是最富創造力的經濟,沒有民營經濟的繁榮就沒有智慧經濟的繁榮。
為了確保智慧城市建設的成功,建立完善的社會監督制度同樣十分重要,政府要向公眾及時公布智慧城市建設工程的進展,向公眾說明建設中碰到的問題,接受公眾的批評與詢問,有效的社會監督是推動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