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的建設是我國目前城市的一個發展趨勢,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什么是智慧城市,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智慧城市是什么樣的城市?
智慧城市應該具備智能感知(能實現實時、全面與立體感知)、系統協同(能夠實現一卡通、一鏈通、一令通)、智慧處理(建立在大數據、云存儲、云計算、業務建模和智能分析等服務之上)、機制先進(投資運營機制高效、權益保障追溯完善、監管體制管用等)、服務優質等特征。只有具備上述功能,才能稱之為智慧城市。
智慧城市三種建設類型
智慧城市建設正在我國各地如火如荼地開展,總體而言,主要有三種建設類型:
第一種是技術工程項目建設型。把智慧城市當作技術工程項目來做,其特點非常類似于建筑工程公司,忙于到處投標承包,技術工程一完成,城市政府與技術工程公司的業務關系就完結了。
第二種是數字城市的擴充型。這種建設類型停留在數字城市的水平上,缺乏對數據的智慧處理能力的開發,其特點是沒有實現改變管理方式的要求,“信息孤島”現象仍然存在。智慧城市應該是以改變原有的服務、管理方式為前提的,是以提供更智慧的服務為標志的。如智慧水網,無論管網哪兒出現問題,都能自動發現并可有效預防、自主應急處置,不會造成混亂。
第三種是智慧能力建設型。這種建設類型的特點有:首先,具有業務云、管、端一體化的智慧。以智慧交通為例,交通數據是由云存儲并由云計算提供智慧處理、指揮的;管網是具有智慧的數據感知與數據傳輸智能的;智慧終端是具有智慧執行能力的。其次,具有市民主體(客戶)、城市公共服務力量、依法監管力量等人、機、物的系統協同服務能力。比如智慧交通,實際上就是在人、車、路、場關系中進行人與車、車與路、車與停車場等方面開展有機協同。第三,不僅具有基礎標準與應用業務標準相統一的標準規范,也有能解決“一攬子”問題的云服務工程公司進行建設運維,還具備技術手段與法律手段、管理制度相協調的網絡權益、秩序與安全的保障能力。
其中第三種智慧城市建設類型是比較有發展前途的。智慧城市應該具備智能感知(能實現實時、全面與立體感知)、系統協同(能夠實現一卡通、一鏈通、一令通)、智慧處理(建立在大數據、云存儲、云計算、業務建模和智能分析等服務之上)、機制先進(投資運營機制高效、權益保障追溯完善、監管體制管用等)、服務優質等特征。只有具備上述功能,才能稱之為智慧城市。
智慧城市建設遭遇難題
還達不到“智慧”要求。認識上,很多人把智慧城市等同于數字城市,其實智慧城市與數字城市是信息化不同發展階段的產物,智慧城市基于數字城市,但高于數字城市;技術上,沒能開發“一攬子”解決問題的業務操作系統軟件,不能“一卡通”;實踐上,缺乏安全可靠、管理嚴格、服務一流的云服務業務工程公司,承擔智慧城市建設的公司缺乏成功案例與經驗。
信息孤島、網斷聯難仍存在。智慧城市實際上是物聯網的具體應用,其障礙主要有三方面:其一,部門分割、條塊分割的小數據中心建設,形成了眾多的“信息孤島”;其二,標準建設相對滯后,標準不統一,業務操作系統軟件難以模塊化開發。比如人車路等基本的數據單元,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管理部門各搞一套,基礎數據單元標準不一。其三,業務傳感與應用裝備建設,各部門各搞各的,甚至一個部門內部也各搞各的,造成“有網無聯”。比如,治安一套探頭、城管的一套探頭、交警的一套探頭,不光不相容,而且同樣低水平,還各成各的網。
體制難以突破。概括起來說,主要是投資、建設、運維、使用、監管的機制不健全。在投資和建設方面,由財政撥款投資,各部門各搞各的建設,導致重復建設多、業務專用網建設水平低、高效處理能力弱等問題;在運維方面,技術類、事務類等業務沒有剝離,仍由政府部門內設機構直接負責,導致運維效果差、效率低;在新的商務模式創新方面,政府購買云服務的采購方式、政策保障、業務監管等尚未建立健全。
網絡權益與安全保障舉措失配、錯配。缺乏法律手段、技術手段、工程手段協同配套的統一設計,各種手段運用能力建設不足;安全的執法、司法力量較弱,無法很好地保障網絡權益;云服務公司制度建設滯后,管理不到位,缺乏責任追溯體系;網絡實名制等基本制度建設推開不足;網絡的安全技術、工程技術創新與應用投入不足。
網絡基礎設施建設不充分。泛在、互聯、高效、優質、廉價、便利的網絡基礎設施是智慧城市建設的先決條件。而現實是:泛在網建設進展慢、覆蓋水平低;各類網絡自成體系,相容性低,傳輸速度、質量不高;網絡收費偏高,制約了各類業務物聯網的使用與發展;業務專用網(傳感網、專用物聯網)建設落后,重視不夠,投入不足;網絡的“最后一公里”重復建設大,小區入戶重復率高,不利于家庭、社區物聯網的與骨干網的分別建設、有機對接、業務開發。
智慧城市破題對策
我們建設智慧城市,最終目的是為了給市民提供更便捷、更低碳、更有品質、更有尊嚴的生活與工作服務,給企業提供新的發展手段、打開新的發展空間,給公共服務提供更高效、更智能的技術與網絡的支撐,給傳統產業的升級提供新的技術工具、網絡支持、制造方式、商業模式。因此,要圍繞智慧城市建設的目標追求,研究破解難題的對策舉措。
主攻云服務技術,加強云、管、端“一體化”的技術創新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確保智慧產業技術創新優先安排。第一,加快大數據、云計算、智慧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新一代網絡信息技術的創新,尤其是云存儲、云計算等云服務產業的技術創新。第二,加快開發智慧城市(智慧醫療、智慧安居等)業務操作系統軟件與智能終端,以形成技術、業務、管理三結合的智慧能力為重點,加強覆蓋云、管、端一體化業務操作系統軟件的開發。同時,加強數據綜合傳輸技術的創新,并抓好智能終端裝備的開發。第三,加強網絡安全技術、工程安全技術的創新,培育具備“一攬子”解決問題能力的專業性、高水準的云服務公司。
以政府購買云服務作為突破口,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購買云服務,是一種網絡產業的生產方式、經營管理方式、分配方式的大變革,包括個人、企業、單位、政府等業主。建議率先推廣公共服務的購買,因為這不僅有利于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也有利于移動互聯網、智慧物聯網等網絡產業經營體制創新,還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島的體制僵局,從而激發網絡經濟發展的市場活力。但前提是必須營造有利于云服務產業發展的生態系統。通過加快培育安全可靠、服務高效、技術水平一流的云服務公司,設立購買公共服務的專項資金,出臺扶持政策,加強權益保護,最終形成全社會的購買云服務的共識與氛圍。
以統一基礎標準與打通各類業務標準體系為重點,防治信息孤島
要著重解決兩大問題:數據基礎標準,要在“統一”二字上下功夫,相當于統一度量衡的“車同軌”;各類業務標準體系的對接,要在“打通”兩個字上做文章,相當于各條高速公路之間的“連連通”。具體而言,可通過協調來消除基礎標準“統一”的問題,通過補充來解決業務標準體系之間的“斷頭路”問題,通過聯合試點試行來解決標準體系規范中的“互讓”問題,通過“采風整理”來解決標準體系的實用性不強問題,通過“共同協議”來解決標準體系建設各搞一套的問題。
加強配合,確保智慧城市網絡權益、秩序與安全
法律方面,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隱私、保護權益;體制方面,要明確規定購買云服務,云服務公司要建立責任追溯制度;制度方面,要推行實名制、風險評估、等級保護等制度;監管方面,要對網絡進行依法專項整治、依法監管,加強對網絡企業的依法管理;技術方面,要統一技術標準,加強工程建設,確保網絡安全。
以共建共享為原則,加快網絡基礎設施建設
統籌有線、無線網、北斗網的利用,系統推進泛在網的建設。特別是要加快4G網絡發展,它投資小,對泛在網建設貢獻大,建設成本低但網速快、傳輸質量好。同時,按照“整體規劃、統一建設、多家共用”的原則,解決網絡建設“最后一公里”擾民問題和骨干網與社區網、家庭網的服務對接問題。還需加強業務專用物聯網(傳感與應用裝置的業務專網)的建設。各個城市如要建設智慧城市,就必須加大對城市物聯網的投入。
通過以上信息的了解,相信大家都已經對智慧城市有了一定的認識,智慧城市的發展會讓我們的生活環境、空間越來越智能化、科技化、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