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對我國經濟的促進作用正變得越來越明顯,為了讓國家更加繁榮昌盛,我國政府準確抓住有利時機,積極建設發展智慧城市,其中取得了一系列的顯著成果,但是在建設過程中,因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時候往往會處于一種矛盾狀態,所以各種各樣的問題隨即而來。
一、智慧城市的相關概念
在人類的發展進程中,城市扮演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因為城市的出現,人類的社會屬性才有了一定的沉淀。而這種大勢是隨著社會物質資料生產方式的變化而不斷發展而來的。智慧城市的概念最早是由IBM公司提出來的,這種觀念的橫空出世并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順應時代和現代科學技術融合的產物。總而言之,智慧城市的出現需要滿足幾個客觀條件:物聯網、“云應用計算”技術的改革升級、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求。
二、建設智慧城市中的經濟法問題
(一)信息產業相關的技術法律不完善
在智慧城市的建設法律實踐中,其中出現了許多問題。綜合如下:
第一,沒有符合中國智慧城市實際建設需要的技術標準。我國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幾步法律,這些法律在過去或許還適應中國城市的發展需求,但是隨著智慧城市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物聯網產業經濟在我國開始逐漸嶄露頭角,現有的一些信息技術標準顯然不符合物聯網各個節點相關產品的實質性需求,最后導致我國智慧城市的建設并沒有核心技術標準,頗為尷尬。
第二,國家法律層面對信息安全保護的范圍較小。出現這種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幾方面:首先是我國國內并沒有相關的信息核心技術,相關信息技術產品雖然能夠應用,但是往往會受制于外國企業,這給我國國內企業的發展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其次,信息技術服務在《中國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并沒有一個良好的規范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其與智慧城市的發展需求顯然不適應。
(二)智慧城市市場規劃不達標
在智慧城市建設過程中,市場規劃如果不達標,那么其中就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而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我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專門針對物聯網產品的技術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其中雖然針對企業產品質量進行了相關的規定和限制,但是在智慧城市建設中所應用到的物聯網產品卻和其他產品不同,這一部分產品會隨著不同的應用環境而需要不一樣的標準,如果僅僅以一種計量標準來衡量的話,那么最終產品投入市場的結果很有可能是以失敗而告終。
第二,電信業改革條例需要進一步拓展。2015年以來,黨和國家領導人先后對我國電信業的改革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與電信業相關的法律條例也是不斷進行完善,但是其中,針對電信普遍服務的范圍如今還是偏小了一些。伴隨著電信普遍服務慢慢延伸至互聯網和寬帶業務產業中,我國“數字鴻溝”問題所引起的一系列矛盾越來越突出。
第三,市場消費者信息保護措施不達標。在2013年,我國頒布了《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其中相關標準促進了我國市場消費者信息權益得到了相關的保護,但是就實踐應用而言,這種標準的出臺在社會范圍內并沒有足夠的法律約束力,很難對違法行為造成威懾作用。
三、建設智慧城市中出現的經濟法問題解決對策
(一)制定計劃法,明確權責
制定相關的計劃法,充分保障政府“宏觀調控”服務的實踐,從整體的角度上,讓政府有法可依,從實際出發,切實深入智慧城市的建設關鍵點中區,保障每一點問題都能夠得到相關的注意并且及時作出決策和部署對其進行調整,合理分配市場資源,保障市場結構的平衡,促進社會公平的發展。
(二)加強信息產業技術標準制度的建設
盡快根據信息產業的發展實際情況制定一部信息產業技術標準法。物聯網技術的研發和發展的對智慧城市的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政府相關機構應該從法律層面上,保障財政和金融等等產業都能夠積極和物聯網技術研發充分聯系在一起,充分發揮信息經濟時代的能動作用,切實從實際出發,讓產業技術標準有一個合理統一的編制。
(三)加強政府采購信息技術服務
根據《政府采購法》中的第十條規定:政府在采購的過程中,應當優先考慮本國企業的貨物和相關服務。對于這條規定,筆者建議可以適當加上一些補充條款,例如加強和我國中小型企業的合作,鼓勵中小企業拓展和研發新型技術,從實際上提升中小企業在智慧城市經濟競爭中的實力。
四、結論
在市場經濟發展越來越快的今天,智慧城市經濟的出現是順應市場經濟發展需求而出現的。其中,一系列的經濟法問題如果得不到相關機構的重視的話,那么智慧城市的建設就無法得到合適的保障,對此,國內相關部門應該加深對這方面的認識和研究,促進我國智慧城市的建設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