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煤礦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自覺接受政府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產。尚不具備公告條件的煤礦應抓緊完善相關手續,按規定要求公告煤礦產能信息。因證照過期原因取消公告的煤礦,應及時辦理證照延期手續;因列入關閉計劃取消公告的煤礦,應按計劃關閉退出。煤礦產能規模、開工建設、建成投產等情況發生變化后,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及時變更產能管理檔案登記內容、定期發布相關信息,并將煤礦產能情況報國家能源局匯總。
國家能源局公告 2018年第10號
責任編輯:zsheng | 2018-10-11 09:47:10 本文摘自: 國家能源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