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2日,國家能源局官網發布《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下稱《方案》)。《方案》中指出,當前我國電力供應能力總體富余,煤電機組利用小時數呈逐步下降趨勢,局部地區棄風、棄光、棄水、限核和系統調峰、供暖季電熱矛盾等問題突出,現行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辦法的部分內容已經難以適應實際需要。為深入落實電力體制改革各項措施,進一步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在更大范圍內優化資源配置,亟需進一步完善和深化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
此外,《方案》中還指出,實現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全部納入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范圍。部分地區未將核電、熱電聯產、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發電機組納入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范圍或不同類型機組分立賬戶的,要完善相關內容、落實規則、加強監管,促進各種類型發電機組在同一平臺公平承擔電力輔助服務義務。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地市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逐步納入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范圍,或參照統調機組制定非統調機組輔助服務補償實施細則。
鼓勵并網自備電廠通過購買低谷可再生能源的方式參與調峰,探索發電企業之間通過實時交易低谷發電量的方式提供調峰服務。
詳情如下:
附件
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進一步完善和深化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推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性和緊迫性
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優質、經濟運行,保證電能質量,規范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06年11月印發《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電監市場〔2006〕43號)(以下簡稱43號文)。按照該辦法要求,各區域電力監管機構結合本地區電力系統實際和電力市場建設需要,陸續制訂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并加強監管。2014年,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積極推進跨省跨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能綜監管〔2014〕456號),將跨省跨區交易電量納入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范疇。目前,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除西藏尚未建立外,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建成,運行效果普遍較好,為進一步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奠定了基礎。
近年來,我國電力行業尤其是清潔能源發展迅猛,電源結構、網架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系統規模持續擴大,系統運行管理的復雜性隨之大大增加,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出了更高要求。當前,我國電力供應能力總體富余,煤電機組利用小時數呈逐步下降趨勢,局部地區棄風、棄光、棄水、限核和系統調峰、供暖季電熱矛盾等問題突出,現行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辦法的部分內容已經難以適應實際需要。為深入落實電力體制改革各項措施,進一步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在更大范圍內優化資源配置,亟需進一步完善和深化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
二、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思路
按照中央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總體部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結合各地實際,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大局原則。保障國家能源戰略落實,維護電力系統安全運行,落實電力體制改革要求。
堅持市場化原則。配合電力市場體系建設,充分利用市場化機制發揮各類型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調節性能,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堅持因地制宜原則。根據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跨省跨區電能交易以及現貨市場試點等實際情況,分類推進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建設,確保對目前情況和電力現貨市場具備較強適用性。
三、主要目標
以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為核心,全面推進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2017年~2018年):完善現有相關規則條款,落實現行相關文件有關要求,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公正公平。
第二階段(2018年~2019年):探索建立電力中長期交易涉及的電力用戶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
第三階段(2019年~2020年):配合現貨交易試點,開展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
四、主要任務
(一)完善現有相關規則條款
1.實現電力輔助服務補償項目全覆蓋。43號文中規定的項目應全部納入電力輔助服務補償范圍。部分地區自動發電控制、調峰等服務未進行補償的,要補充完善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則條款,并切實落實到生產運行中。
2.實現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全部納入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范圍。部分地區未將核電、熱電聯產、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發電機組納入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范圍或不同類型機組分立賬戶的,要完善相關內容、落實規則、加強監管,促進各種類型發電機組在同一平臺公平承擔電力輔助服務義務。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地市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逐步納入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范圍,或參照統調機組制定非統調機組輔助服務補償實施細則。
3.實現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力度科學化。按照43號文所確定的“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確定補償力度,充分調動發電企業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的積極性。部分地區對于自動發電控制、調峰、備用等服務補償力度較小不能覆蓋電力輔助服務提供成本和適當收益的,要完善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相關內容,加大補償力度。